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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提示:我國臺灣擬加大食品標示管理力度

   2013-06-24 質檢總局962
核心提示:  臺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關于食品標示新增了標示制造廠商、特定商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

  臺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關于食品標示新增了“標示制造廠商、特定商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等規定,本次修正案除制造廠商的標示規定自發布后一年施行外,其他標示規定都自發布日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強制標示制造廠。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廠商資訊標示的規定,系針對臺灣負責廠商,本次修正案增訂了還須標明制造廠商資訊;增訂主要內容物百分比:內容物標示中增訂食品所含內容物的主成分應標示所占百分比,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相關標示規范。“衛生署”現已逐步針對特定食品要求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例如:“宣稱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制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草案);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如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淀粉,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的品名標示,不得以黏稠劑、化制淀粉或修飾淀粉等名稱概括;使用調味劑、乳化劑等食品添加物,也須將其個別的食品添加物品名完整標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標示,則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違規行為人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款,情節重大的,可命其歇業或停業。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摻偽或假冒,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萬元罰款,產品應沒收銷毀。 (吳丹丹)



日期:2013-06-24
 
地區: 臺灣
標簽: 修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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