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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對華蜂蜜產品反傾銷案作出判決

   2013-06-19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1035
核心提示:2013年6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美國商務部對華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種等級、顏色、形狀)產品反傾銷案作出

    2013年6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美國商務部對華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種等級、顏色、形狀)產品反傾銷案作出判決。本案訴訟雙方具體如下:

    原告:浙江省土產畜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Zhejiang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等

    被告:美國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國蜂蜜生產者協會(American Honey Producers Association)、SIOUX 蜂蜜協會(The Sioux Honey Association)

    本案爭議點:

    本案涉及美國商務部根據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2011年9月6日就浙江省土產畜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浙江V"案)所作判決(Slip Op. 11-110)重新作出的終裁裁決,其中的爭議點為美國商務部在對華蜂蜜產品反傾銷案(傾銷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6月30日)裁決中關于"緊急情況"的認定。在"浙江V"案中,國際貿易法院指示商務部"運用'浙江IV'案(Slip Op.10-30)中確定的分析手段來完成緊急情況審查".

    審查標準:

    根據19 U.S.C. § 1516a(b)(1)(B)(i),"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將判定任何不具備案卷記錄中存放的實質性證據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裁決、認定或結論……為違法。"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商務部關于"由于美國進口商并不具備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銷售涉案產品的必要知識,因此不存在緊急情況"的認定具備案卷記錄中存放的實質性證據的支持,也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據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維持了商務部的該項發回重審終裁。

    案件背景:

    2000年11月2日,美國商務部對華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種等級、顏色、形狀)產品啟動反傾銷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6月30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04090000、17029000、21069099.2001年10月4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中國涉案企業所獲稅率為25.88%~183.80%不等。隨后,浙江省土產畜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就該終裁裁決向國際貿易法院提出了司法審查的請求("浙江I"案)。2004年8月26日,國際貿易法院作出第04-109號判決。之后,原告將國際貿易法院的第04-109號判決上訴至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浙江II"案)。2005年12月20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432 F.3d at 1368),并將該案發回國際貿易法院重審。2006年6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發布第06-85號判決("浙江III"案),并作出發回重審判決。根據該判決,美國商務部向國際貿易法院提交了第一次發回重審重新裁決,認定不存在緊急情況。2010年3月24日,國際貿易法院發布第10-30號判決("浙江IV"案),并再次作出發回重審判決。2011年9月6日,國際貿易法院發布第11-110號判決("浙江V"案)。2012年3月22日,美國商務部向國際貿易法院提交第三次發回重審裁決,認定不存在緊急情況。




日期:2013-06-19
 
標簽: 商務部 蜂蜜
行業: 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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