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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的通知(魯市監餐食規字〔2021〕14號)

   2022-01-28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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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會監督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含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的《行業綜合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范圍。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主管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可由餐飲行業協會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評定工作。
 
  第四條 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堅持科學監管、依法行政、全面覆蓋、量化評級、動態監管、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鼓勵進步的原則。
 
  第二章 量化等級和評定標準
 
  第五條 量化等級是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檢查評定結果的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級,分別用大笑、微笑和平臉三種卡通形象表示。
 
  第六條 評定內容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過程、設施設備及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和明廚亮灶等。
 
  第七條 量化等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評定檢查表》(見附件1)進行量化評分。量化評分≤6分,為優秀;6分<量化評分≤15分,為良好;15分<量化評分≤30,為合格。量化評分在30分以上的或者2項以上(含2項)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不評定量化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食物中毒、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及查處情況等信息綜合評定,確定量化等級。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九條 對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含有食品經營許可范圍《行業綜合許可證》的,在證書頒發之日起1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量化等級”標識處粘貼“待評定”字樣。滿1個月后,市場監管部門應依照標準進行首次量化等級評定,并于1個月內完成。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再進行量化分級評定,并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在經營狀態的,應重新進行量化分級評定。
 
  第十條 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評定檢查表》,檢查現場情況,核查相關材料,填寫檢查表,并由檢查人員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字確認?,F場檢查可以由市場監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進行。
 
  第十一條 量化等級評定為較低等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在等級評定2個月后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等級調整,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照復查結果重新確定等級。
 
  第十二條 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餐飲服務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市監發〔2021〕8號)要求,持證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分為ABCD四個等級。餐飲服務量化等級評定周期根據其風險等級確定。風險等級為A、B級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動態等級為C級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動態等級為D級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四章 等級公示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檢查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后的15個工作日內,公布其等級評定結果,同時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和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稱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參見附件2),背景顏色為藍色,一般規格為寬42厘米×高60厘米或者寬60厘米×高90厘米。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未經市場監管部門允許,不得摘下或者遮蓋。拒絕懸掛或者張貼、遮蓋公示牌的,或者故意違反分級管理制度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收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同時實施重點監管,2個月后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量化等級。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連續2次以上食品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以及不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整改的,收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并實施重點監管,滿6個月后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量化等級。
 
  第十八條 對量化等級評定分數在30分以上或者2項(含2項)以上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量化等級”標識處粘貼“整改中”字樣。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可調高1個量化等級。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變更、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行業綜合許可證》的,不影響其量化等級;《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行業綜合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應當同時取消其量化評級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優先推薦量化等級為“優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重大活動保障。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人員應當經過省或者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餐飲行業協會組織開展量化等級評定工作的,應開展相關人員培訓并向社會公示。每次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具體承擔。
 
  第二十三條 等級評定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廉政工作紀律,不得要求評級單位報銷任何費用或者接受評級單位的錢物;不得利用評議職權和工作上的便利為個人或者親友謀私利、辦私事;不得弄虛作假,故意隱瞞評級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或餐飲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及時處理群眾舉報。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下級部門實施量化分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定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給予通報批評,有關責任人員不得參與量化分級評定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
 
  附件:1.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評定檢查表
 
  2.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



日期:2022-01-28
 
地區: 山東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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