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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2021-12-28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021
核心提示:在2021年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中,發現青島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為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經營的姜、茄子、菠菜;青島市城陽區光大超市棘洪灘店經營的標稱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市北區郭利田蔬菜店經營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嶗山區愛家福超市北村店經營的“豇豆”。……(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在2021年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中,發現青島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為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經營的姜(抽樣單編號為SC2137000033210)、茄子(抽樣單編號為SC2137000030210)、菠菜(抽樣單編號為SC2137000029210);青島市城陽區光大超市棘洪灘店經營的標稱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抽樣單編號為SC21370000004731021);市北區郭利田蔬菜店經營的“小白菜(普通白菜)”(抽樣單編號為SC21370000003136391);嶗山區愛家福超市北村店經營的“豇豆”(抽樣單編號為SC21370000439848677)。現將有關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經營的姜、茄子、菠菜
 
  (一)前期處置情況。2021年9月28日市局向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二)調查處置情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于2021年8月18日購進不合格姜72.5公斤、茄子82.5公斤、菠菜30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免予處罰。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1〕0407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膠州市明佳優選生鮮超市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島市城陽區光大超市棘洪灘店經營的標稱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
 
  (一)經營環節
 
  1.前期處置情況。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青島市城陽區光大超市棘洪灘店經營的“花生醬”不合格。2021年10月11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2.調查處置情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1〕04072號。
 
  3.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產環節
 
  1.前期處置情況。2021年9月28日,執法人員向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2.調查處置情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0年12月6日生產,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96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1〕04071號。
 
  3.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市北區郭利田蔬菜店經營的“小白菜(普通白菜)”
 
  (一)前期處置情況。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市北區郭利田蔬菜店經營的“小白菜(普通白菜)”不合格。2021年10月27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二)查處置情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1〕0410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嶗山區愛家福超市北村店經營的“豇豆”
 
  (一)前期處置情況。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嶗山區愛家福超市北村店經營的“豇豆”不合格。2021年11月9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二)查處置情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1〕04098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日期:2021-12-28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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