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6類食品934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908批次、不合格26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生物毒素超標、其他污染物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臨安民果食尚山貨鋪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開心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
(二)平湖市當湖街道甜甜副食品批發部銷售的標稱嘉興嘉恒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汽水(碳酸飲料),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浙江馥樂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馥樂食品(臺州)有限公司生產的奇亞籽&水果燕麥杯,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蘭山區萬鶴食品商行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杭州錦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堅果燕麥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五)溫州星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溫州鴻德物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堅果營養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杭州清石泉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美諾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一品心造(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東北松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一品心造(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杭州蕭山商業城利霞炒貨經營部銷售的標稱諸暨市雄杰炒貨廠生產的山核桃味瓜子<烘炒類>,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寧波同盛時代百貨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奉化茅山酒廠生產的鴻萬壽·致中福(露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四)寧波市江北澳菲啤酒加工廠生產的精釀原漿濃色黃啤,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杭州珂斯曼精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生產的鮮啤酒白啤,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警示語標示不規范。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六)越崎酒業(寧波)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嵊州市仙巖釀造廠生產的風露醉米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榕樹與獅子餐飲(杭州)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老醋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杭州臨安博農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憶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半梅,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加工自制的酸辣撈汁蟄頭,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嘉興南海漁村餐飲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涼拌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義烏市南一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蒼南福順水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減鹽鹽漬海蜇,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蒼南福順水產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農獸藥殘留超標
浙江是田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茶,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超標
杭州蕭山幺妹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蕭山幺妹餐飲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六、其他污染物
浙江御品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天霧山泉純天然山泉包裝飲用水,亞硝酸鹽(以NO??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御品源飲品有限公司 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七、復用餐飲具
(一)舟山市新城錦強面館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舟山藍芯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舟山市新城牛筋米撈火鍋店使用的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舟山市新城韓瓊烤肉店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舟山市普陀區潮流火鍋店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六)舟山市普陀區麥穗水餃店使用的餐碟,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金華、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1201.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11201.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日期:2021-12-03
一、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臨安民果食尚山貨鋪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開心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
(二)平湖市當湖街道甜甜副食品批發部銷售的標稱嘉興嘉恒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汽水(碳酸飲料),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浙江馥樂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馥樂食品(臺州)有限公司生產的奇亞籽&水果燕麥杯,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蘭山區萬鶴食品商行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杭州錦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堅果燕麥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五)溫州星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溫州鴻德物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堅果營養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杭州清石泉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美諾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一品心造(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東北松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一品心造(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杭州蕭山商業城利霞炒貨經營部銷售的標稱諸暨市雄杰炒貨廠生產的山核桃味瓜子<烘炒類>,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寧波同盛時代百貨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奉化茅山酒廠生產的鴻萬壽·致中福(露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四)寧波市江北澳菲啤酒加工廠生產的精釀原漿濃色黃啤,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杭州珂斯曼精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生產的鮮啤酒白啤,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警示語標示不規范。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六)越崎酒業(寧波)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嵊州市仙巖釀造廠生產的風露醉米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榕樹與獅子餐飲(杭州)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老醋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杭州臨安博農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憶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半梅,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加工自制的酸辣撈汁蟄頭,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嘉興南海漁村餐飲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涼拌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義烏市南一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蒼南福順水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減鹽鹽漬海蜇,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蒼南福順水產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農獸藥殘留超標
浙江是田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茶,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超標
杭州蕭山幺妹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蕭山幺妹餐飲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六、其他污染物
浙江御品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天霧山泉純天然山泉包裝飲用水,亞硝酸鹽(以NO??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御品源飲品有限公司 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七、復用餐飲具
(一)舟山市新城錦強面館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舟山藍芯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舟山市新城牛筋米撈火鍋店使用的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舟山市新城韓瓊烤肉店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舟山市普陀區潮流火鍋店使用的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六)舟山市普陀區麥穗水餃店使用的餐碟,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金華、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1201.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11201.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