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延安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以民生領域食品、價格收費、網絡交易、虛假宣傳、“黑氣瓶”等十類違法行為為抓手,加大執法辦案力度,深挖案源線索,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食品)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某純凈水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延安市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某純凈水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588元,罰款1176元的行政處罰。
2.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投訴信息后對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飲料區貨架上正在銷售的7件雪花啤酒已超過保質期限,執法人員對上述過期食品采取行政扣押措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雪花啤酒7件共42瓶,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5.某公司經營產品外包裝未加施有機碼的有機產品案
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對延安市某公司檢查發現其生產的某品牌杏仁油產品外包裝印有“有機產品認證標識”,但無有機碼。經過核實,該公司生產的杏仁油確實屬于有機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延川縣某經銷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8日,延川縣市場局收到延川縣公安局環食藥偵查大隊移交案件。經鑒定,暫扣的24瓶白酒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收24瓶白酒,罰款9000元。
日期:2021-11-30
1.某純凈水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延安市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某純凈水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588元,罰款1176元的行政處罰。
2.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投訴信息后對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飲料區貨架上正在銷售的7件雪花啤酒已超過保質期限,執法人員對上述過期食品采取行政扣押措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雪花啤酒7件共42瓶,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5.某公司經營產品外包裝未加施有機碼的有機產品案
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對延安市某公司檢查發現其生產的某品牌杏仁油產品外包裝印有“有機產品認證標識”,但無有機碼。經過核實,該公司生產的杏仁油確實屬于有機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延川縣某經銷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8日,延川縣市場局收到延川縣公安局環食藥偵查大隊移交案件。經鑒定,暫扣的24瓶白酒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收24瓶白酒,罰款9000元。
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