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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2021-11-19 海關總署354
核心提示:海關總署在官方網站公布了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的辦事指南,就18類產品和非18類產品的注冊途徑、必備文件和后續的審核要求等辦事流程進行了詳細說明。……(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海關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000129012000)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一、事項名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二、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三、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進口其生產的食品;經整改仍不符合注冊要求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并公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以下統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企業。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統一負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
 
  第二章 注冊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條件:
 
  (一)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通過海關總署等效性評估、審查;
 
  (二)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設立并在其有效監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生產和出口,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符合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和企業申請注冊。
 
  海關總署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歷史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結合國際慣例確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
 
  經風險分析或者有證據表明某類食品的風險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可以對相應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
 
  第七條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肉與肉制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制品、蜂產品、蛋與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干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第八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二)企業名單與企業注冊申請書;
 
  (三)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四)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五)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注冊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注冊申請書;
 
  (二)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三)企業承諾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第十條 企業注冊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所在國家(地區)、生產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申請注冊食品種類、生產類型、生產能力等信息。
 
  第十一條 注冊申請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關國家(地區)與中國就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對申請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評審組由2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協助開展上述評估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并給予在華注冊編號,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予注冊,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已獲得注冊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第十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海關總署在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時,應當確定注冊有效期起止日期。
 
  第十七條 海關總署統一公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是否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情況開展復查。評審組由2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注冊申請途徑,向海關總署提交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事項變更信息對照表;
 
  (二)與變更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
 
  海關總署評估后認為可以變更的,予以變更。
 
  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授予的注冊編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在華注冊編號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至6個月內,通過注冊申請途徑,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延續注冊申請材料包括:
 
  (一)延續注冊申請書;
 
  (二)承諾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聲明。
 
  海關總署對符合注冊要求的企業予以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延長5年。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注銷其注冊,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注冊的;
 
  (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
 
  (三)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已注冊企業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已注冊企業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暫停相關企業向中國出口食品,直至整改符合注冊要求。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時,應當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冊要求。
 
  第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發現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的企業被暫停進口的,主管當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
 
  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注冊的企業被暫停進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
 
  海關總署應當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恢復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第二十四條 已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撤銷其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業自身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被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三)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不能保證其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
 
  (四)經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冊要求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的;
 
  (六)拒不配合海關總署開展復查與事故調查的;
 
  (七)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冒用注冊編號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國際組織或者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發布疫情通報,或者相關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發現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問題的,海關總署公告暫停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進口,在此期間不予受理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監管的官方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四、實施機構: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五、法定辦結時限:無。
 
  六、承諾辦結時限:無。
 
  七、結果名稱:海關總署官方網站統一公布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八、結果樣本:無
 
  九、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收費依據:無
 
  十一、申請條件:
 
  (一)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通過海關總署等效性評估、審查;
 
  (二)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設立并在其有效監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生產和出口,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符合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十二、申請材料:
 
  (一)對于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的18類產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包括:
 
  1.首次申請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來函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推薦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附件1)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 推薦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書(附件2)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4 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5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企業符合性聲明(附件3)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6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條件及對照檢查要點(附件4) 紙質/電子 中文/英文  
2.申請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申請變更來函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事項變更信息對照表(附件5)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 與變更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申請延續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延續注冊來函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推薦延續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附件6)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 推薦延續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書(附件7)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4 推薦延續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附件8)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4.注銷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申請注銷來函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注銷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附件9)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銷注冊申請書(附件10)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二)對于18類產品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包括:
 
  1.首次申請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自行申請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書(附件11)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 自行申請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附件12)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申請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事項變更信息對照表(附件5)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與變更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3.申請延續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自行申請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延續注冊申請書(附件13)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2 自行申請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延續注冊符合性聲明(附件14)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4.注銷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紙質/
電子
語言要求
備注
1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銷注冊申請書(附件10)

紙質/
電子
中文/英文
  十三、辦理流程:
 
  (一)注冊的申請、受理、評估審查、決定
 
  1. 申請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變更、延續、注銷,申請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和企業申請兩種。
 
  18類產品(包括肉與肉制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制品、蜂產品、蛋與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干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并提交申請材料。
 
  18類產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2.提交
 
  除相關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與海關總署就申請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變更、延續、注銷的申請,應通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提交。
 
  3.受理
 
  海關總署食品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齊全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要求實施注冊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4)發現申請注冊境外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發現已注冊境外企業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第二十四條相關要求辦理。
 
  海關總署食品局可通過書面函件、傳真文書、電子郵件或信息化系統等形式,向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反饋受理情況。
 
  4.評估審查
 
  根據風險分析及實際工作需要,海關總署食品局可組織評審組,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對申請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評估審查形式如下:
 
  1.書面檢查: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通過對所遞交申請文件材料的審閱,對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境外生產企業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實施檢查。根據申請文件材料情況,海關總署可以要求申請國家(地區)的主管當局或境外生產企業補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視頻檢查: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通過互聯網視頻連線的方式,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其食品安全衛生狀況等實施檢查。接受視頻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為視頻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對于視頻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接受視頻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進行整改并提交相應整改情況。
 
  3.現場檢查: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赴境外到申請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實地現場,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其食品安全衛生狀況等實施檢查驗證。接受現場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為現場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對于現場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海關總署可要求被現場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進行整改并提交相應整改情況。
 
  評估審查的內容和標準,將根據世貿組織(WTO)三姐妹組織(OIE、IPPC、CAC)相關指南、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海關總署食品局組織評審組開展視頻檢查、現場檢查,將根據風險分析及國際慣例,并與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提前溝通協商。
 
  5.審核
 
  海關總署食品局對評審組工作報告進行審核。
 
  6.予以注冊
 
  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并給予在華注冊編號,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予注冊,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海關總署食品局可通過書面函件、傳真文書、電子郵件或信息化系統等形式,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二)注冊事項變更
 
  已注冊境外企業的注冊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按照申請途徑根據本指南第十二條要求,遞交相應的變更申請材料。
 
  經評估審查,如認為變更事項不涉及境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控制(例如企業名稱改變等),確認符合變更要求的,予以變更;經評估審查,如認為相關變更調整可能影響境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控制的,不予變更并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按照申請途徑,提交新的注冊申請。新的注冊申請通過后,原有在華注冊編號將自動失效,注冊資格被注銷。
 
  企業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是所在國家(地區)授予的注冊編號改變等,應提交新的注冊申請。新的注冊申請通過后,原有的在華注冊編號將自動失效,注冊資格被注銷。
 
  生產場所遷址,指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實際生產場所(廠區)實施搬遷。管理人員辦公場所變化不屬于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指境外企業的實際擁有者發生變化。如果境外企業實際擁有者不變,但代表實際擁有者執行企業生產場所(廠區)管理的人員發生變化的,生產企業可先申請變更,海關總署評估相應變更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控制的實際影響,決定是否予以變更。
 
  (三)延續注冊
 
  已注冊境外企業,應在其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至6個月,應當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按照申請途徑根據本指南第十二條要求,遞交相應的延續注冊申請材料。
 
  經評估審查,確認符合延續注冊要求的,予以延續注冊;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續并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原有在華注冊編號將到期自動失效,注冊資格被注銷。
 
  海關總署食品局可通過書面函件、傳真文書、電子郵件或信息化系統等形式,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四)注銷注冊
 
  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銷其資格時,應當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按照申請途徑根據本指南第十二條要求,遞交相應的注銷申請材料。
 
  海關總署食品局對符合注銷要求的予以注銷,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并予以公布。
 
  十四、辦理形式:
 
  除相關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與海關總署就申請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變更、延續、注銷的申請,應通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辦理。
 
  十五、到辦理現場次數:0次。
 
  十六、審查標準:
 
  申請材料填寫是否完整、真實、準確、有效。
 
  申請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以及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
 
  十七、通辦范圍:無
 
  十八、預約辦理:否
 
  十九、網上支付:否
 
  二十 、物流快遞:否
 
  二十一、辦理地點:
 
  (一)申請材料遞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郵編100005。
 
  (二)網上辦理:https://cifer.singlewindow.cn,還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 )標準版應用進入。
 
  二十二、辦理時間:
 
  (一)企業申請時間:
 
  網上辦理:24小時;
 
  外交途徑:法定工作日8:00-17:00。
 
  (二)海關審核時間:法定工作日8:00-17:00
 
  二十三、咨詢電話:12360海關服務熱線。
 
  二十四、監督電話:12360海關服務熱線。



日期:2021-11-19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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