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工作協調、提升工作效能,市場監管總局對《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市監辦函〔2019〕358號)進行修訂,現就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1年10月26日前反饋至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zfxxgk@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信息公開辦),郵編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x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10月15日
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市場監管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總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涉及總局多個司局的政府信息,主辦司局應當在取得相關司局的同意后對外發布。
總局各司局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總局各司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四條 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稱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設在辦公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法規司依法辦理針對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協助相關司局辦理行政應訴案件,參加政府信息公開重點難點問題會商。
新聞宣傳司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
(二)指導、協調、監督總局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接收、批分向總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四)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時提出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的意見和建議,并負責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
(五)組織編制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負責組織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文件起草、培訓及相關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司局主要職責:總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司局負責公開;總局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司局負責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直屬單位主要職責:根據信息公開辦工作部署,辦理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協助主辦司局主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人申請公開總局組建前有關市場監管政府信息的,由總局組建后承擔相關職責工作的司局或直屬單位負責公開。
總局各司局應當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并將名單報信息公開辦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人名單向信息公開辦報備。
第七條 對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辦司局應當主動或在信息公開辦的要求下,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時限
第八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主辦司局應當主動公開,主要包括:
(一)市場監管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總局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總局制定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綜合規劃及相關政策文件;
(四)總局有關市場監管工作的統計信息;
(五)總局有關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總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總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總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總局實施食品和產品質量方面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總局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申請人還可以向總局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由信息公開辦統一接收。
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寄給相關司局的,相關司局收到申請后及時與信息公開辦溝通后續辦理程序。
第十條 總局各司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總局各司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信息公開辦或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總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
(五)總局的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司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總局各司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期答復,應當經信息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信息,應以總局門戶網站為主要公開方式,以及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在總局機關辦公地點的窗口部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十五條 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辦司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屬于可以公開范圍的,直接向申請人提供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總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
(七)已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八)要求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請人自行搜集查閱,主辦司局不另行匯總、加工、重新制作;
(九)申請內容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申請內容為信訪、投訴、舉報等事項,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一)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十二)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第十七條 主辦司局收到信息公開辦批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如認為申請內容涉及多個司局的,應當征求相關司局意見;如認為該申請不屬于本司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商信息公開辦同意后,書面說明理由,并經司局領導審批,于收到批分件2個工作日之內退回。無正當理由、未征得信息公開辦同意的,不得退回。
第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總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總局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和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主辦司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總局各司局對本司局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負責,具體要求按照總局關于網站管理、新聞發布、輿情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執行。
信息公開辦在復核依申請公開答復書過程中,對文號、格式、日期等基本信息進行形式審查,不對答復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辦負責對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違反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司局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追究其責任。
信息公開辦定期對各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方式和范圍、公開效果等。考核結果報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和舉報,由信息公開辦牽頭負責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總局各司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總局各司局應當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編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信息公開辦。
信息公開辦負責編制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因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5日總局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市監辦函〔2019〕358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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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10月15日
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市場監管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總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涉及總局多個司局的政府信息,主辦司局應當在取得相關司局的同意后對外發布。
總局各司局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總局各司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四條 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稱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設在辦公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法規司依法辦理針對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協助相關司局辦理行政應訴案件,參加政府信息公開重點難點問題會商。
新聞宣傳司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
(二)指導、協調、監督總局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接收、批分向總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四)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時提出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的意見和建議,并負責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
(五)組織編制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負責組織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文件起草、培訓及相關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司局主要職責:總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司局負責公開;總局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司局負責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直屬單位主要職責:根據信息公開辦工作部署,辦理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協助主辦司局主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人申請公開總局組建前有關市場監管政府信息的,由總局組建后承擔相關職責工作的司局或直屬單位負責公開。
總局各司局應當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并將名單報信息公開辦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人名單向信息公開辦報備。
第七條 對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辦司局應當主動或在信息公開辦的要求下,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時限
第八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主辦司局應當主動公開,主要包括:
(一)市場監管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總局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總局制定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綜合規劃及相關政策文件;
(四)總局有關市場監管工作的統計信息;
(五)總局有關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總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總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總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總局實施食品和產品質量方面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總局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申請人還可以向總局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由信息公開辦統一接收。
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寄給相關司局的,相關司局收到申請后及時與信息公開辦溝通后續辦理程序。
第十條 總局各司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總局各司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信息公開辦或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總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
(五)總局的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司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總局各司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期答復,應當經信息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信息,應以總局門戶網站為主要公開方式,以及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在總局機關辦公地點的窗口部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十五條 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辦司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屬于可以公開范圍的,直接向申請人提供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總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
(七)已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八)要求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請人自行搜集查閱,主辦司局不另行匯總、加工、重新制作;
(九)申請內容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申請內容為信訪、投訴、舉報等事項,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一)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十二)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第十七條 主辦司局收到信息公開辦批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如認為申請內容涉及多個司局的,應當征求相關司局意見;如認為該申請不屬于本司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商信息公開辦同意后,書面說明理由,并經司局領導審批,于收到批分件2個工作日之內退回。無正當理由、未征得信息公開辦同意的,不得退回。
第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總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總局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和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主辦司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總局各司局對本司局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負責,具體要求按照總局關于網站管理、新聞發布、輿情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執行。
信息公開辦在復核依申請公開答復書過程中,對文號、格式、日期等基本信息進行形式審查,不對答復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辦負責對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違反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司局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追究其責任。
信息公開辦定期對各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方式和范圍、公開效果等。考核結果報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和舉報,由信息公開辦牽頭負責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總局各司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總局各司局應當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編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信息公開辦。
信息公開辦負責編制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因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5日總局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市監辦函〔2019〕358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