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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二批)

   2021-10-14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404
核心提示: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二批),涉及蓬萊市新港街道廉記漢堡披薩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煙臺市蓬萊區糖祝蛋糕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煙臺市蓬萊區明城飯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蓬萊市北溝鎮愛龍食品批發行經營現場環境不整潔,無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工作案;蓬萊市村里集鎮贊勝拉面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等。……(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蓬萊市新港街道廉記漢堡披薩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新港街道廉記漢堡披薩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9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糖祝蛋糕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糖祝蛋糕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9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明城飯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2021年7月2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明城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現場從業人員的的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9月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北溝鎮愛龍食品批發行經營現場環境不整潔,無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工作案
 
  2021年7月1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北溝鎮愛龍食品批發行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現場環境不整潔,無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食品未離地離墻10cm存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9月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村里集鎮贊勝拉面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9月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村里集鎮贊勝拉面館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9月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潤弘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0日,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當事人經營的憶江南老姜黑糖標注兩個生產日期。2021年4月12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核實,經立案查明,涉案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私自將生產日期進行修改并銷售,售出時均已超過保質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8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煙臺市蓬萊區湘鍋鄉思火鍋店使用不合格自消毒方盤案
 
  2021年6月11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新港街道湘鍋鄉思火鍋店使用的自消毒方盤進行了監督抽檢,2021年5月26日,青島元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大腸菌群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9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紫荊山街道學賦飯店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消毒案
 
  2021年8月30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紫荊山街道學賦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有消毒柜,消毒設備未運行,當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9月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大辛店鎮竹林綜合商店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案
 
  2021年8月23日, 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大辛店鎮竹林綜合商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時未開展安全自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9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日奧超市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案
 
  2021年8月23日, 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日奧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時未開展安全自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9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利鑫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8月20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利鑫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 9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星昱商貿有限公司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日09時12分,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星昱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店內最西側貨架發現正在陳列銷售的標簽標識為“杏花村老白汾酒 15·封壇”的食品,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翔開超市涉嫌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4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翔開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9月2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10-14
 
地區: 山東 煙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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