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3
膠州市王某的肉食店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肉類案
違法事實:
膠州市王某的肉食店銷售的羊腿肉,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整頓辦函〔2010〕50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四批)》要求,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被抽樣羊腿肉系從膠州市某農貿市場周某處購進,貨值金額972元,違法所得108.08元。檢查時該單位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經查,當事人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之規定,根據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08.08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19000元。因克倫特羅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肉類可能涉嫌犯罪,我局已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典型引領:
一是嚴格落實行刑銜接相關規定,避免“以罰代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事人為食品經營者,如果“明知”其銷售的肉類含有“瘦肉精”,則屬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執法人員未能調取到食品經營者“明知”的相關證據,而且憑借行政手段,也不太可能調取此類證據。于是移交公安部門進行進一步偵查取證就非常有必要。
二是食品安全要全程追溯,鏈條監管。本次抽檢是省級食用農產品專項抽檢中發現,于食用農產品經營環節中發現。有毒、有害食品要進行全程追溯,尤其涉嫌生產養殖環節使用“瘦肉精”,必須進行全鏈條進行監管查處。其中和其他職能部門銜接的部分,及時進行通報。本案所涉及供貨商為屠宰環節,已通報農業農村部門處置,源頭追溯養殖環節。
三是有毒有害案件要從嚴查處,形成震懾。作為有毒、有害物質,“瘦肉精”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已廣為人知,但是利益面前,仍有商戶鋌而走險,多次曝光仍未能除根。監管力量的有限性,也決定了監管的眼睛不可能無處不在。一旦發現此類案件,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管和執法職能,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形成強大的震懾力,讓違法者自動卻步。
日期:2021-09-03
典型案例3
膠州市王某的肉食店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肉類案
違法事實:
膠州市王某的肉食店銷售的羊腿肉,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整頓辦函〔2010〕50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四批)》要求,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被抽樣羊腿肉系從膠州市某農貿市場周某處購進,貨值金額972元,違法所得108.08元。檢查時該單位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經查,當事人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之規定,根據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08.08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19000元。因克倫特羅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肉類可能涉嫌犯罪,我局已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典型引領:
一是嚴格落實行刑銜接相關規定,避免“以罰代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事人為食品經營者,如果“明知”其銷售的肉類含有“瘦肉精”,則屬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執法人員未能調取到食品經營者“明知”的相關證據,而且憑借行政手段,也不太可能調取此類證據。于是移交公安部門進行進一步偵查取證就非常有必要。
二是食品安全要全程追溯,鏈條監管。本次抽檢是省級食用農產品專項抽檢中發現,于食用農產品經營環節中發現。有毒、有害食品要進行全程追溯,尤其涉嫌生產養殖環節使用“瘦肉精”,必須進行全鏈條進行監管查處。其中和其他職能部門銜接的部分,及時進行通報。本案所涉及供貨商為屠宰環節,已通報農業農村部門處置,源頭追溯養殖環節。
三是有毒有害案件要從嚴查處,形成震懾。作為有毒、有害物質,“瘦肉精”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已廣為人知,但是利益面前,仍有商戶鋌而走險,多次曝光仍未能除根。監管力量的有限性,也決定了監管的眼睛不可能無處不在。一旦發現此類案件,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管和執法職能,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形成強大的震懾力,讓違法者自動卻步。
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