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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廣告“最終解釋權”歸商家?處罰!

   2021-09-03 梁溪市場監督管理微信號820
核心提示:生活中在一些商家發布的促銷活動上,我們有時會看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或者歸本公司所有”的字樣,這看似合理的標注,實則是違法行為。無錫市梁溪區的某家飯店就因為這句話,被立案調查。……(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生活中在一些商家發布的促銷活動上,我們有時會看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或者歸本公司所有”的字樣,這看似合理的標注,實則是違法行為。無錫市梁溪區的某家飯店就因為這句話,被立案調查。
 
  近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清名橋分局接到投訴,投訴其在某飯店的公眾號宣傳文章上看到有“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某店所有”的字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根據舉報線索開展立案調查。
 
  經查,梁溪區某飯店為推廣其菜品服務,日前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無錫這家店‘第二屆龍蝦節’特價來襲,低至6折!約嗎?”的廣告推文,該推文詳細介紹了促銷活動的內容、范圍、方式、條件等,在推文最后,商家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標注了“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某店所有”的字樣。
 
  上述通過廣告的方式明示最終解釋權歸其自己所有,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及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其他規定”的規定,我局對其做出了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良商家往往以“擁有最終解釋權”一類“霸王條款”充當“護身符”,強迫消費者接受其限制條件或免除商家應盡的責任,如“商品出售概不退換”、“打折商品不三包”等。當遇到此類問題或權益受損,可以積極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日期:2021-09-03
 
地區: 江蘇 無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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