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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征求《“食安安徽”品牌標志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1-09-01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641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食安安徽”品牌建設工作,推動和規范安徽省食品品牌創建活動,根據工作安排,安徽省食安辦牽頭起草了《“食安安徽”品牌標志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食安安徽”品牌建設工作,推動和規范我省食品品牌創建活動,根據工作安排,省食安辦牽頭起草了《“食安安徽”品牌標志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21年9月9日前以郵件形式反饋。
 
  聯系人:陳燁;電話:0551-63356641;
 
  郵  箱:ahsab123@126.com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31日
 
  “食安安徽”品牌標志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安安徽”品牌標志(以下簡稱“品牌標志”)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安安徽”品牌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品牌標志是由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確認發布的“食安安徽”形象標識。包含相關名稱、圖案、文字、色彩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品牌標志的發布、注冊、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品牌標志的發布
 
  第四條  品牌標志應當體現食品、安全要素和安徽地域特征,力求構圖簡潔、色彩明快、莊重大方。
 
  第五條  品牌標志由省食安辦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相關程序確定發布。
 
  第六條  品牌標志歸省食安辦所有。
 
  第三章 品牌標志的注冊
 
  第七條  品牌標志依法申請商標注冊。
 
  第八條  省食安辦委托省質量品牌促進會代為持有品牌標志商標。
 
  第四章 品牌標志的使用
 
  第九條  獲得“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的企業和組織,可以向省質量品牌促進會申請使用品牌標志。
 
  第十條  省質量品牌促進會負責對使用申請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報省食安辦審核。
 
  第十一條  省食安辦審核同意后,批準省質量品牌促進會授權相關企業和組織使用品牌標志。
 
  第十二條  獲得商標使用授權的企業和組織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和對外宣傳中使用品牌標志。
 
  第五章 品牌標志的監督
 
  第十三條  省食安辦和省質量品牌促進會應當定期開展品牌標志使用的檢查工作。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品牌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規定使用品牌標志的企業和組織,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未獲得品牌標志使用授權在產品、服務或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品牌標志的,市場監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獲得品牌標志使用授權的企業和組織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評價要求的,由省食安辦、省質量品牌促進會暫停或撤銷其品牌標志使用授權。
 
  (三)偽造、冒用、非法買賣品牌標志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期:2021-09-01
 
地區: 安徽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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