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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358號建議的答復(農辦議〔2021〕222號)

   2021-07-22 農業農村部811
核心提示:漁業法修訂草案繼續堅持嚴格的漁船審批條件及程序,明確海警、市場監管、公安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并提高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
涂冬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大涉海漁船管控力度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的建議收悉。經商交通運輸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將涉漁“三無”船舶治理納入漁業法管理。漁業法修訂草案繼續堅持嚴格的漁船審批條件及程序,對違反相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均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在漁業法中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以及加重各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漁業法修訂草案明確了漁業漁政、海警、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和機構的監管職責,大幅提高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豐富了行政處罰類型,補充完善了可對相關涉漁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規定。
 
  下一步,我部將與司法部、全國人大加強溝通,并與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進一步做好銜接,按要求繼續完善漁業法修訂草案,爭取早日出臺。
 
  農業農村部
 
  2021年7月14日



日期:2021-07-22
 
標簽: 漁業 監管 標準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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