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餅干、罐頭、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2類食品225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218批次、不合格7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質量指標不達標、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溫州鴻泰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福建吉好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燕餃(肉燕),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蒼南縣龍港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河北康貝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蔥薄脆(韌性餅干),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河北康貝爾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溫州裕順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溫州市品福禽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溫州醬龍骨,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溫州市品福禽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麗水市購鮮森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黑魚,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淳安德明外貿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茶葉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
(一)永康潤泰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多味瓜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桐鄉分公司銷售的標稱寧波市吉利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木糖醇粗糧威化(燕麥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紹興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溫州、嘉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630
3. 食品抽檢合格—20210630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日期:2021-07-07
一、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溫州鴻泰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福建吉好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燕餃(肉燕),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蒼南縣龍港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河北康貝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蔥薄脆(韌性餅干),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河北康貝爾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溫州裕順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溫州市品福禽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溫州醬龍骨,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溫州市品福禽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麗水市購鮮森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黑魚,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淳安德明外貿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茶葉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
(一)永康潤泰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多味瓜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桐鄉分公司銷售的標稱寧波市吉利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木糖醇粗糧威化(燕麥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紹興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溫州、嘉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630
3. 食品抽檢合格—20210630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