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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新疆特色農產品食品零售店(胡立武)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津市監執罰〔2021〕83號

   2021-06-28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345
核心提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83號  當事人:天津河西新疆特色農產品食品零售店(胡立武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83號
 
  當事人:天津河西新疆特色農產品食品零售店(胡立武)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03MA06YQT035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掛甲寺街道圍提道桂發祥食品商場南樓店A2-1
 
  經營者:胡立武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1年3月15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津南區國潤食品店(胡立武)進行現場檢查并對“棗想你(棗夾核桃)”預包裝食品進行抽檢,在后續立案調查過程中,發現除天津市津南區國潤食品店(胡立武)外還有天津河西新疆特色農產品食品零售店(胡立武)正在經營相同產品,兩個商戶的經營者均為胡立武。執法人員依據《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加強對消費扶貧產品監督檢查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干〔2020〕1號)文件于2021年3月19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涉嫌違法預包裝食品。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店內產品銷售記錄中商品名稱為“棗夾核桃(加葡萄干)500克”與天津市津南區國潤食品店(胡立武)進行抽檢的“棗想你(棗夾核桃)”預包裝食品的進貨渠道、生產廠家、產品外包裝等完全相同。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津南區國潤食品店(胡立武)送達了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FI-01567-2021)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6號)。當事人對檢驗檢測報告判定“棗想你(棗夾核桃)”預包裝食品標簽不合格的報告結果無異議。當事人于2021年1月1日以24.8元一袋的價格采購銷售98袋“棗夾核桃(加葡萄干)500克”,并于2021年3月19日全部售出,無庫存數量。本案調查過程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當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經營標簽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規則》的“棗夾核桃(加葡萄干)500克”預包裝食品,符合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貨值金額為2450元,違法所得為19.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涉案產品照片、詢問筆錄、提貨券復印件、產品名稱確認表、涉案產品進貨材料、涉案產品名稱確認表、進貨商生產商相關資質證件復印件、抽檢相關材料復印件、店內產品銷售記錄、涉案產品進貨收據復印件、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
 
  我委于2021年6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6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
 
  考慮到當事人經營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經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檢驗,產品質量合格,僅標簽不合格,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同時在新冠疫情期間捐贈抗擊疫情物資,且當事人是天津對口支援新疆工作扶貧產品銷售點,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9.6元。
 
  2.處罰款500元。
 
  罰沒款共計519.6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6月18日



日期:2021-06-28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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