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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銷售過期食品案案情

   2021-05-20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076
核心提示: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巡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某網咖在售的辣嘴饞舌口水卷辣條(生產日期:2018年3月18日,保質期:
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巡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某網咖”在售的“辣嘴饞舌口水卷辣條”(生產日期:2018年3月18日,保質期:常溫保存180天)、“鄉巴佬鹵蛋”(生產日期:2018年1月20日,保質期:常溫保存9個月)、“綠豆爽軟餅”(生產日期:2018年9月27日,保質期:常溫保存4個月)已過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并扣押過期食品。
 
  2019年3月20日,辦案人員對當事人受托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同日,對當事人采購涉案食品時未查驗供貨商經營資格及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2019年7月10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復查,未發現有過期食品在售,同時對在售的食品隨機抽查,當事人能提供供應商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處罰如下:一、對采購涉案食品時未查驗供貨商經營資格及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涉案的上述過期食品;三、罰款人民幣500元。另:對當事人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鄭某(身份證號:42058219840913某某)罰款人民幣50元。
 
  法律分析
 
  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采購涉案食品時未查驗供貨商經營資格及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六十四條,其法定代表人鄭某為其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予以處罰;
 
  鑒于涉案貨值金額9.5元,執法人員復查時未發現有過期食品在售,且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未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應減輕處罰的情節。
 
  典型意義
 
  (一)根據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全面認定不輕縱
 
  食品經營涉及進貨、儲存及開架銷售環節,各個環節均可能涉及違法。本案除了對銷售過期食品依法定性處理外,還在溯源環節,對當事人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了查證,確認違法后,按照罰則確定的“兩步走”,先責令改正,后復查,根據復查情況再行確定是否實際處罰,既確保有法必依,也依法給予當事人整改機會。另:當事人屬于公司,根據《特區食品安全條例》,對當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進行認定,由其對當事人食品違法行為,單獨承當相應行政責任,既較好執行了特區法規,也以點帶面對相人員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結合公平、教育原則,做到依法減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罰則,對銷售過期食品處以罰款自五萬元起。但結合本案當事人經營規模小、涉案貨值少、及時糾正違法以及未產生實際危害后果的情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依規通過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實現法律和社會效果統一。



日期:2021-05-20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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