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51號
當事人:天津市和平區青花烤魚店(孫樹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01MA069F1E35
住所:天津市和平區勸業場街南京路128號莊吉商業中心7層C-4店鋪
經營者:孫樹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
我委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日執法人員到天津市和平區青花烤魚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標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魚”大米59袋。大米外包裝上無標簽,執法人員現場對無標簽的59袋大米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3月3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自2020年12月25日起,在該店內開展“半天妖青花椒烤魚-進店消費并拍照,發朋友圈寫好評,贈送五常大米一袋”及“周一會員日送300g五常大米”的活動,贈送的大米為袋身標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魚”大米。當事人從網上以每個0.1元的價格購買了451個袋身標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魚”的包裝袋,之后將購入的五常大米(凈含量:4kg)利用電子秤分裝成為300g小袋裝大米,進行贈送。當事人分裝使用的五常大米(凈含量:4kg)最小包裝單元即為4kg包裝。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當事人共贈送無標簽的大米(300g/袋)392袋,被扣押大米(300g/袋)59袋,涉案大米共計451袋。每袋價格為3.58元(含包裝袋0.1元),貨值金額總計1614.58元。大米(300g/袋)用于贈送,無違法所得。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類別編號:0102;類別名稱:大米”的規定,生產分裝大米應取得生產許可證,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將預包裝大米(4kg),使用電子秤分裝成為300g小包裝大米的行為滿足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將大米分裝并將無標簽大米進行贈送的行為滿足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天津市和平區青花烤魚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經營者孫樹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3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3.張淑麗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對張淑麗的詢問筆錄1份、對孫樹嶺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及生產經營使用無標簽大米情況;
4.半天妖(樂賓店)贈送大米統計表3份、(樂賓店)大米進貨記錄1份、中心統配出庫(山東配送中心)配送單復印件3份、門店報貨單照片打印件1份、大米驗貨標準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使用無標簽大米情況;
5.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說明1份,證明貨值及違法所得金額;
6.情況說明3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及生產經營使用無標簽大米情況;
7.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公示系統查詢截圖打印1份,證明當事人受行政處罰情況;
8.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含財物清單)1份、送達回證1份,證明現場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2021年4月19日,我委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4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發現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的情況,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及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大米59袋(300g/袋);
2.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罰款6000元;
3.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罰款4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4月25日
?。ㄊ袌霰O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日期:2021-04-30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51號
當事人:天津市和平區青花烤魚店(孫樹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01MA069F1E35
住所:天津市和平區勸業場街南京路128號莊吉商業中心7層C-4店鋪
經營者:孫樹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
我委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日執法人員到天津市和平區青花烤魚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標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魚”大米59袋。大米外包裝上無標簽,執法人員現場對無標簽的59袋大米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3月3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自2020年12月25日起,在該店內開展“半天妖青花椒烤魚-進店消費并拍照,發朋友圈寫好評,贈送五常大米一袋”及“周一會員日送300g五常大米”的活動,贈送的大米為袋身標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魚”大米。當事人從網上以每個0.1元的價格購買了451個袋身標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魚”的包裝袋,之后將購入的五常大米(凈含量:4kg)利用電子秤分裝成為300g小袋裝大米,進行贈送。當事人分裝使用的五常大米(凈含量:4kg)最小包裝單元即為4kg包裝。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當事人共贈送無標簽的大米(300g/袋)392袋,被扣押大米(300g/袋)59袋,涉案大米共計451袋。每袋價格為3.58元(含包裝袋0.1元),貨值金額總計1614.58元。大米(300g/袋)用于贈送,無違法所得。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類別編號:0102;類別名稱:大米”的規定,生產分裝大米應取得生產許可證,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將預包裝大米(4kg),使用電子秤分裝成為300g小包裝大米的行為滿足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將大米分裝并將無標簽大米進行贈送的行為滿足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天津市和平區青花烤魚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經營者孫樹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3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3.張淑麗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對張淑麗的詢問筆錄1份、對孫樹嶺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及生產經營使用無標簽大米情況;
4.半天妖(樂賓店)贈送大米統計表3份、(樂賓店)大米進貨記錄1份、中心統配出庫(山東配送中心)配送單復印件3份、門店報貨單照片打印件1份、大米驗貨標準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使用無標簽大米情況;
5.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說明1份,證明貨值及違法所得金額;
6.情況說明3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及生產經營使用無標簽大米情況;
7.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公示系統查詢截圖打印1份,證明當事人受行政處罰情況;
8.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含財物清單)1份、送達回證1份,證明現場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2021年4月19日,我委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4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發現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的情況,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及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大米59袋(300g/袋);
2.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罰款6000元;
3.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罰款4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4月25日
?。ㄊ袌霰O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