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水產技術推廣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通知》(農漁發〔2021〕10號,以下簡稱《國家監測計劃》)要求,2021年農業農村部計劃對10種水生動物疫病進行監測。為確保《國家監測計劃》的順利實施,現將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測點設置
各有關省(區、市)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水產技術推廣機構,以下稱“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產養殖的特點,科學制定監測方案并填寫《監測點備案表》,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傳至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國家監測系統”)。要認真核對“國家監測系統”的監測點信息,確保符合需求的監測點信息能夠全部上傳,并對上傳監測點信息的準確性負責,避免造成因名稱寫錯導致無效監測。
二、樣品的采集和檢測
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監測計劃,做好與檢測單位的溝通和銜接,協商好樣品的采集和運輸,同時完成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以下稱《省級監測計劃》)應采樣檢測的最低任務量,并及時將采樣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
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做好采樣、送樣等工作,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對每份樣品出具檢測報告,對陽性樣品進行基因測序,并將檢測結果、檢測報告掃描版、陽性樣品測序結果及時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如果與相關機構合作進行樣品檢測及測序,應保證合作機構取得疫病檢測相關資質認定或通過2020年農業農村部開展的水生動物防疫系統實驗室檢測能力驗證,具備相應疫病的檢測資格。樣品采集、運輸和檢測請參照附件1-2執行。
為全面掌握水生動物疾病發生情況,相關首席專家、參考實驗室、科研機構,在做好《國家監測計劃》所下達任務的同時,還應做好相關疾病的調查、研究和評估工作。具體工作安排見附件3。
三、結果處理和風險評估
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應及時將檢測結果反饋監測點,指導陽性養殖場對陽性樣品同池(或同區域)的養殖對象進行隔離并限制流通,必要時依法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組織開展病原溯源工作,并及時將陽性養殖場處理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具體工作程序見附件1-2。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負責對相應疫病的監測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妥善保管病原樣品和基因測序結果;參與重大疫情認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及時跟蹤國內國際相應疫病動態,結合監測數據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形成相應疫病的風險評估報告,于2022年2月底前上報我站。
由于個別首席專家崗位發生變化,受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委托,我站對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進行了調整,調整后名單見附件4。
四、效能評價和督導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購買服務合同確定的職責任務,按照項目效能評價表(見附件5)的指標要求,適時開展自評,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評報告,并附效能評價表,上報我站。
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負責轄區內相關項目效能評價的組織工作,確保評價結果客觀真實,并通過效能評價不斷促進疫病監測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我站將根據監測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和現場督導。屆時將另行通知。
聯系人: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疫病防控處 蔡晨旭
電話:010-59195074
郵箱:bfc712@163.com
附件:1.《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魚類)
2.《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蝦類)
3.有關單位工作安排
4.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名單
5.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項目效能評價表
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2020年4月25日
相關附件:
農漁技疫函〔2021〕58號_Print(2).pdf
《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蝦類).pdf
《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魚類).pdf
日期:2021-04-30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通知》(農漁發〔2021〕10號,以下簡稱《國家監測計劃》)要求,2021年農業農村部計劃對10種水生動物疫病進行監測。為確保《國家監測計劃》的順利實施,現將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測點設置
各有關省(區、市)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水產技術推廣機構,以下稱“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產養殖的特點,科學制定監測方案并填寫《監測點備案表》,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傳至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國家監測系統”)。要認真核對“國家監測系統”的監測點信息,確保符合需求的監測點信息能夠全部上傳,并對上傳監測點信息的準確性負責,避免造成因名稱寫錯導致無效監測。
二、樣品的采集和檢測
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監測計劃,做好與檢測單位的溝通和銜接,協商好樣品的采集和運輸,同時完成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以下稱《省級監測計劃》)應采樣檢測的最低任務量,并及時將采樣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
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做好采樣、送樣等工作,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對每份樣品出具檢測報告,對陽性樣品進行基因測序,并將檢測結果、檢測報告掃描版、陽性樣品測序結果及時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如果與相關機構合作進行樣品檢測及測序,應保證合作機構取得疫病檢測相關資質認定或通過2020年農業農村部開展的水生動物防疫系統實驗室檢測能力驗證,具備相應疫病的檢測資格。樣品采集、運輸和檢測請參照附件1-2執行。
為全面掌握水生動物疾病發生情況,相關首席專家、參考實驗室、科研機構,在做好《國家監測計劃》所下達任務的同時,還應做好相關疾病的調查、研究和評估工作。具體工作安排見附件3。
三、結果處理和風險評估
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應及時將檢測結果反饋監測點,指導陽性養殖場對陽性樣品同池(或同區域)的養殖對象進行隔離并限制流通,必要時依法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組織開展病原溯源工作,并及時將陽性養殖場處理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具體工作程序見附件1-2。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負責對相應疫病的監測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妥善保管病原樣品和基因測序結果;參與重大疫情認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及時跟蹤國內國際相應疫病動態,結合監測數據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形成相應疫病的風險評估報告,于2022年2月底前上報我站。
由于個別首席專家崗位發生變化,受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委托,我站對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進行了調整,調整后名單見附件4。
四、效能評價和督導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購買服務合同確定的職責任務,按照項目效能評價表(見附件5)的指標要求,適時開展自評,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評報告,并附效能評價表,上報我站。
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負責轄區內相關項目效能評價的組織工作,確保評價結果客觀真實,并通過效能評價不斷促進疫病監測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我站將根據監測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和現場督導。屆時將另行通知。
聯系人: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疫病防控處 蔡晨旭
電話:010-59195074
郵箱:bfc712@163.com
附件:1.《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魚類)
2.《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蝦類)
3.有關單位工作安排
4.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名單
5.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項目效能評價表
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2020年4月25日
相關附件:
農漁技疫函〔2021〕58號_Print(2).pdf
《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蝦類).pdf
《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技術規范(第二版)(魚類).pdf
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