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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康香芝麻油與辰康香芝麻油之爭,法院判決結果來了!

   2021-04-19 天心區人民法院微信號671
核心提示:在4月26日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來臨之際,天心區法院隆重推出知產保護系列典型案例。本期為第四期,主題是近似商標侵權的認
在4月26日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來臨之際,天心區法院隆重推出知產保護系列典型案例。本期為第四期,主題是近似商標侵權的認定問題。
 
  提到芝麻油,很多人都會選擇長康。
 
  醇香濃郁,很多家庭廚房里幾乎都有它的身影。
 
  但是下面兩款,如果不放在一起,而是由你隔離選擇的話,估計傻眼了吧?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長康公司發現香華公司在“2018長沙秋季全國糖酒會”展柜上展示了如上“辰康”香芝麻油產品后,于2019年8月5日以自己的第1987177號和12358888號二注冊商標被侵犯為由,將香華公司訴至天心區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一百萬元。2020年4月2日,天心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雙方注冊商標情況
 
 
  注意:原、被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標類別均為第29類:芝麻油
 


  法庭交鋒
 
  Round 1
  原告長康公司:被告在芝麻油產品上突出使用“”標識即被控侵權標識,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且與原告的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被控侵權標識中“辰康”文字與原告第1987177號商標在字體上相同,辰與長的繁體字“長”在字形構造上極為近似,故構成對原告第1987177號商標的侵權。
 
  被告香華公司:首先,“辰”與“長”讀音、字形、字義、字體上均有區別。其次,原告第1987177號商標僅是文字,被控侵權標識是文字、拼音、圖案的組合,與原告的第1987177號商標不相同、不近似。
 
  Round 2
  原告長康公司: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第12358888號商標排列組合上都是長命鎖外框、中文在上、字母在下的結構,均為紅底白字,字體相同。
 
  被告香華公司:原告商標是文字“長康”與英文“CHEER COME”的組合,我們的標識是文字“辰康”與拼音“CHEN KANG”的組合。辰與長的讀音不同,拼音讀音與英文讀音也不同。“辰康”取(猶如)日月星辰,持久健康之意,長康從字面上看是長久健康的意思,字意也不同。雖然均有兩道邊框,但邊框這一特征不至于構成近似。
 
  原告長康公司:被告為什么還要在被控侵權標識中“辰康”文字的右上角標注了注冊商標標記??
 
  被告香華公司:我們拒絕回答,但也不能因為使用過程中存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說明我們有主觀侵權故意。
 
  原告長康公司:被告之所以使用?標,是因為原告實際使用中在“長康”文字的右上角標注了?,很顯然被告一直在故意模仿原告的標識使用方式,被控侵權標識構成對原告第12358888號商標的侵權。
 
  Round 3
 
  被告香華公司:被告商標注冊于2001年,同時公司前身即長沙華香麻油廠、長沙香華調味品公司以及被告自身分別在2001年、2006年、2012年均已經使用了長命鎖圖形標識,使用時間均早于原告第12358888號商標長命鎖圖形,被告在先使用含有長命鎖圖形的被控侵權標識,屬于在先權利,因此不構成對原告第12358888號商標的侵權。
 
  原告長康公司:我們不認可該三份圖片證據能證明被告在2001年就開始使用標識,這些圖片證據形成時間是被告手寫的,紙張也只是一般的打印社打印的,對真實性有異議。
 
  被告香華公司:這三份圖片證據上的日期確實不是當時簽的,而是要證明該瓶貼是當時印制的,且印制公司內部還存有我們印制的版本。
 
  法院審理認為
 
  一、被告不構成對原告第198717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控侵權標識是文字、字母及圖形組成的組合標識,原告的權利商標是文字商標,區別部分“辰康”與“長康”在字形上整體視覺具有相似性,但在讀音、字義上有顯著區別性,兩者不能認定為商標相同或近似。
 
  二、被告構成對原告第12358888號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權利商標在構圖(均為長命鎖外框包含文字、字母或英文,且文字構造極為相似)與顏色(兩者均為紅底白字)組合,整體相比構成近似,且隔離狀態下比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而被告據以抗辯的在先使用權利證據不足,故被控侵權標識屬于對原告第12358888號商標的侵權。
 
  法院判決
 
  一、被告香華公司起立即停止生產侵害原告長康公司第1235888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二、被告香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長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150000元;
 
  三、駁回原告長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5月18日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9月1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天心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 彭丁云


  近似商標侵權判斷
 
  1、被控商標被認定為侵權需要進行比對。比對要求為:(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認知力為準;(2)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2、被控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要看容易混淆。混淆是指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具體如:(1)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2)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3、近似商標與權利商標混淆的判斷因素。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1)商標的近似情況;(2)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3)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4)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5)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




日期:2021-04-19
 
地區: 湖南 長沙市
行業: 糧油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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