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6日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來臨之際,天心區法院隆重推出知產保護系列典型案例。本期為第三期,主題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糾紛問題。
炎陵黃桃是湖南省株洲市炎陵縣的特產,也是湖南省的一張水果名片。炎陵黃桃以靚、脆、香、甜聞名全國,享有“炎陵黃桃,桃醉天下”的美譽。
為保護其品牌,炎陵縣炎陵黃桃產業協會注冊了第18020220號“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根據《炎陵縣炎陵黃桃產業協會“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僅限于炎陵縣,其區域范圍位于東經113°34'45“至114°07'15”,北緯26°03'05“至26°39'30”之間,海拔300-1200米的丘陵、山區。行政區劃包括平樂、霞陽、下村、龍溪、十都、沔渡、中村、石洲、龍渣、策源等生態相近的黃桃種植適宜區,黃桃品種限于錦繡。
因炎陵黃桃的特殊生長環境,黃桃開園時間每年不一。2020年炎陵縣農業局、炎陵縣黃桃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2020年炎陵黃桃開園指導時間》,確定開園指導時間為7月18日至8月7日,根據不同海拔高度劃分開園時間。
但是,2020年7月13日,在還未開園時間之前,炎陵黃桃產業協會居然就在長沙市天心區A家水果店(化名)買到了品名為“炎陵黃桃”的桃子。2020年9月17日,炎陵黃桃產業協會以A家水果店(化名)侵害商標權為由,將之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3828.37元。
法院意見
原告炎陵縣炎陵黃桃產業協會系18020220號“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原告對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被告使用有“炎陵黃桃”字樣的標貼對外銷售黃桃,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黃桃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誤以為被告銷售的桃子就是來源于湖南省炎陵縣,誤以為該黃桃具有“炎陵黃桃”的特定品質和獨特口感,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商標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020年12月1日,天心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種類和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地址及經營時間、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 000元(含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 方群英
1.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標示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像“炎陵黃桃”“樟樹港辣椒”“常德米粉”“西湖龍井”都已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2.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相關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對于沒有向注冊人提出使用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實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使用人,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在地理標志含義上的地名使用行為。
3.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不同,其商標的識別性指向為商品的地理來源和特定品質,判定是否構成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應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4.對于商品確系產于地理標志所示地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有權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對于不是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識地區的商品使用該地理標志,造成欺騙性后果的,就屬于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缺乏鮮明的識別方法,廣大的消費者朋友們在挑選商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可以從時間、產地、品種等多方面入手仔細甄別。普通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要增強法律意識,要通過正規合法渠道進貨,保留相應進貨單據。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也要加強管理與監督,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日期:2021-04-16
炎陵黃桃是湖南省株洲市炎陵縣的特產,也是湖南省的一張水果名片。炎陵黃桃以靚、脆、香、甜聞名全國,享有“炎陵黃桃,桃醉天下”的美譽。
為保護其品牌,炎陵縣炎陵黃桃產業協會注冊了第18020220號“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根據《炎陵縣炎陵黃桃產業協會“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僅限于炎陵縣,其區域范圍位于東經113°34'45“至114°07'15”,北緯26°03'05“至26°39'30”之間,海拔300-1200米的丘陵、山區。行政區劃包括平樂、霞陽、下村、龍溪、十都、沔渡、中村、石洲、龍渣、策源等生態相近的黃桃種植適宜區,黃桃品種限于錦繡。
因炎陵黃桃的特殊生長環境,黃桃開園時間每年不一。2020年炎陵縣農業局、炎陵縣黃桃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2020年炎陵黃桃開園指導時間》,確定開園指導時間為7月18日至8月7日,根據不同海拔高度劃分開園時間。
但是,2020年7月13日,在還未開園時間之前,炎陵黃桃產業協會居然就在長沙市天心區A家水果店(化名)買到了品名為“炎陵黃桃”的桃子。2020年9月17日,炎陵黃桃產業協會以A家水果店(化名)侵害商標權為由,將之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3828.37元。
法院意見
原告炎陵縣炎陵黃桃產業協會系18020220號“炎陵黃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原告對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被告使用有“炎陵黃桃”字樣的標貼對外銷售黃桃,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黃桃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誤以為被告銷售的桃子就是來源于湖南省炎陵縣,誤以為該黃桃具有“炎陵黃桃”的特定品質和獨特口感,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商標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020年12月1日,天心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種類和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地址及經營時間、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 000元(含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 方群英
1.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標示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像“炎陵黃桃”“樟樹港辣椒”“常德米粉”“西湖龍井”都已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2.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相關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對于沒有向注冊人提出使用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實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使用人,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在地理標志含義上的地名使用行為。
3.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不同,其商標的識別性指向為商品的地理來源和特定品質,判定是否構成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應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4.對于商品確系產于地理標志所示地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有權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對于不是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識地區的商品使用該地理標志,造成欺騙性后果的,就屬于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缺乏鮮明的識別方法,廣大的消費者朋友們在挑選商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可以從時間、產地、品種等多方面入手仔細甄別。普通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要增強法律意識,要通過正規合法渠道進貨,保留相應進貨單據。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也要加強管理與監督,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