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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全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03-25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841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全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印發給你們,請結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全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3月19日
 
  全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為加強我省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擊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2021-2023年連續三年深入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綜合整治,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突出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品種、類別全要素監管,完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制度,不斷規范我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持續改善養殖生態環境,加快推進全省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二、任務內容
 
  (一)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積極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在相關行政審批業務方面提供服務,優化審批流程,引導其規范生產經營,并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進口)企業等場所廣泛開展宣傳。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應當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無論冠以“××劑”的名稱,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嚴禁相關企業生產和進口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雙隨機”原則開展對轄區內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對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生產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存在未經審查批準發布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規定、產品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等情況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二)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相關經營企業場所開展宣傳,引導相關企業不經營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全面檢查轄區內相關經營企業,重點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清查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獸藥標簽未附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號)和二維碼標識的獸藥,核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重點是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產品標簽中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的產品、以及獸藥產品標簽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
 
  (三)進一步規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各地要進一步指導養殖者依法科學規范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及其制定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所列物質將納入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實施動態管理(簡稱“白名單”)。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除合法使用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白名單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則依法予以查處或警示。各地要在水產養殖場等場所積極開展白名單和《水產用藥明白紙》的宣傳和培訓,普及規范用藥法律和知識,教育養殖者拒絕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以及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自行配制飼料嚴格遵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開展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行動,加大未建立養殖生產記錄、未規范處置藥品和飼料包裝廢棄物的檢查和處置力度,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戶購買和使用白名單以外的投入品、不嚴格執行休藥期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職能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質量抽檢和產地水產品藥品殘留監控。為解決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中的突出問題,提升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抽檢計劃和產地水產品藥品殘留監控,加大生產、經營環節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抽檢力度,增加養殖水產品藥品殘留監測數量、監測參數和擴大覆蓋范圍。將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相結合,通過檢查發現案件線索,公開發布養殖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警示信息,對涉嫌違法的抽樣檢測產品,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實效。
 
  (五)加大相關違法行為打擊查處力度。全面貫徹執行《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市售所謂“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產品中,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職能,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并追根溯源。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強化投入品質量抽檢和產地水產品藥品殘留監控結果利用,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追溯問題源頭,實施檢打聯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充分利用好群眾的監督力量,更多發現案件線索。
 
  三、進度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1年1月-2021年5月)。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通知》和本行動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細化工作內容,組織制定本地的專項工作方案,并通過信息網絡及新聞媒體、告知書、明白紙等宣傳方式,廣泛動員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清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自我整改規范。
 
  (二)整治攻堅階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各地結合省廳出臺的專項整治要求,突出問題導向,突出整治重點,協調推進聯合執法檢查。各地要按照具體職責分工,分領域牽頭推進具體工作任務落實到位。要集中時間、力量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拉網式檢查,集中查處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各地要認真梳理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總結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經驗和方法,分析問題不足,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健全長效監管機制,提升整體治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深刻認識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加強工作組織領導,形成監管合力,要壓實屬地責任,要將專項整治列入重點工作,強化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考核,細化工作措施,落實責任,常抓不懈。
 
  (二)形成工作合力、依法監管。各地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發揮聯動執法優勢,形成監管合力。準確把握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含義及管理范疇,依法履職,積極發現問題線索,各相關部門對通過市場檢查、受理投訴舉報、媒體披露等途徑發現的問題要嚴肅查處,加大對大案要案、跨地區案件的查處力度,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三)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將整治行動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注重總結好經驗、好做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長效機制,建立健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完善產地水產品藥品殘留監控方案,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進一步健全完善案件查處通報制度、重大案件督辦制度和部門間、區域間聯動協作制度。
 
  (四)做好信息報送工作。要明確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牽頭單位,落實工作聯絡員,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省廳報告工作開展情況。2021-2023年,每年11月20日前將開展專項整治和白名單制度試行等工作情況報送省廳。聯系方式:畜牧獸醫局,0791-86225609;漁業漁政局,0791- 86265926。



日期:2021-03-25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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