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藜蘆堿、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名稱,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對藜蘆堿、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更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藜蘆堿標志性有效成分名稱變更
含藜蘆堿的農藥登記產品,農藥名稱變更為藜蘆根莖提取物,有效成分為藜蘆胺,同時將白藜蘆醇、藜蘆托素作為標志性成分,在產品質量標準中加以規定。已登記的含藜蘆堿制劑(附件1),登記證持有人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記證、加工工藝、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電子標簽等資料,申請登記變更。
二、梨小性迷向素產品有效成分名稱更名
梨小性迷向素中三個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變更如下,Z-8-十二碳烯乙酯變更為順-8-十二碳烯乙酸酯,E-8-十二碳烯乙酯變更為反-8-十二碳烯乙酸酯,Z-8-十二碳烯醇變更為順-8-十二碳烯醇(附件2)。對已登記的梨小性迷向素產品(附件3),登記證持有人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記證、相關情況說明、電子標簽,申請登記變更。
請各有關省級農藥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轄區內企業做好相關農藥登記變更工作。
附件:
1.已登記含藜蘆堿產品名單
2.梨小性迷向素三個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變更表
3.已登記梨小性迷向素產品
農藥管理司
2021年3月20日
抄送: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附件:
關于藜蘆堿和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更名的通知 農農(農藥)[2021]23號.pdf
附件1_ 已登記含藜蘆堿產品名單.doc
附件2_ 梨小性迷向素三個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變更表.doc
附件3_ 已登記梨小性迷向素產品.doc
日期:2021-03-23
為進一步規范藜蘆堿、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名稱,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對藜蘆堿、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更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藜蘆堿標志性有效成分名稱變更
含藜蘆堿的農藥登記產品,農藥名稱變更為藜蘆根莖提取物,有效成分為藜蘆胺,同時將白藜蘆醇、藜蘆托素作為標志性成分,在產品質量標準中加以規定。已登記的含藜蘆堿制劑(附件1),登記證持有人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記證、加工工藝、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電子標簽等資料,申請登記變更。
二、梨小性迷向素產品有效成分名稱更名
梨小性迷向素中三個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變更如下,Z-8-十二碳烯乙酯變更為順-8-十二碳烯乙酸酯,E-8-十二碳烯乙酯變更為反-8-十二碳烯乙酸酯,Z-8-十二碳烯醇變更為順-8-十二碳烯醇(附件2)。對已登記的梨小性迷向素產品(附件3),登記證持有人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記證、相關情況說明、電子標簽,申請登記變更。
請各有關省級農藥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轄區內企業做好相關農藥登記變更工作。
附件:
1.已登記含藜蘆堿產品名單
2.梨小性迷向素三個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變更表
3.已登記梨小性迷向素產品
農藥管理司
2021年3月20日
抄送: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附件:
關于藜蘆堿和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更名的通知 農農(農藥)[2021]23號.pdf
附件1_ 已登記含藜蘆堿產品名單.doc
附件2_ 梨小性迷向素三個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變更表.doc
附件3_ 已登記梨小性迷向素產品.doc
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