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服務全市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迎難而上、勇于擔當,對影響市場環境、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動進行了嚴查,現將查辦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四
新撫區某干調批發商行涂改食品生產日期案
基本情況
2020年9月11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和新撫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撫區某干調批發商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商行工作人員正在涂改超期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涂改生產日期的食品。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涂改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構成了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涂改生產日期的食品,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點評和提示
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營養成分和微生物都會產生變化,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撫順市市場監管局將進一步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案例五
汪某某未經許可生產加工熟食案
基本情況
2020年4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生產加工雞鴨熟食制品的黑窩點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扣押白條鴨105箱共1669公斤。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管理,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管理。未經許可或者登記備案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
依據《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沒收當事人違法生產原料凍白條鴨105箱(1669公斤),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點評和提示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無證生產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案值較大或者危害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六
順城區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基本情況
2020年,經抽檢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冷面,共有4批次檢出禁止添加的“脫氫乙酸鈉鹽”。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5250元人民幣,并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
點評和提示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及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的行為。特別提醒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不要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七
張某銷售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豆芽案
基本情況
2020年9月24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黃豆芽進行抽樣檢驗,檢出在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4-氯苯氧乙酸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1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點評和提示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本案當事人未能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所以不能免予處罰。
案例九
孫某某銷售假冒白酒案
基本情況
2020年8月21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白酒經銷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其經銷的三種共計35瓶白酒經權利人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前述35瓶白酒。
定性和處罰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當事人被扣押的35瓶白酒,并處罰款人民幣3500元。
點評和提示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知名品牌白酒時,一定要索要記載瓶號的購物憑證。同時警示經營者,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對銷售假冒商品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如果情節嚴重,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1-03-15
案例四
新撫區某干調批發商行涂改食品生產日期案
基本情況
2020年9月11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和新撫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撫區某干調批發商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商行工作人員正在涂改超期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涂改生產日期的食品。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涂改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構成了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涂改生產日期的食品,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點評和提示
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營養成分和微生物都會產生變化,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撫順市市場監管局將進一步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案例五
汪某某未經許可生產加工熟食案
基本情況
2020年4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生產加工雞鴨熟食制品的黑窩點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扣押白條鴨105箱共1669公斤。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管理,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管理。未經許可或者登記備案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
依據《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沒收當事人違法生產原料凍白條鴨105箱(1669公斤),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點評和提示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無證生產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案值較大或者危害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六
順城區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基本情況
2020年,經抽檢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冷面,共有4批次檢出禁止添加的“脫氫乙酸鈉鹽”。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5250元人民幣,并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
點評和提示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及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的行為。特別提醒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不要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七
張某銷售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豆芽案
基本情況
2020年9月24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黃豆芽進行抽樣檢驗,檢出在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4-氯苯氧乙酸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定性和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1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點評和提示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本案當事人未能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所以不能免予處罰。
案例九
孫某某銷售假冒白酒案
基本情況
2020年8月21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白酒經銷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其經銷的三種共計35瓶白酒經權利人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前述35瓶白酒。
定性和處罰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當事人被扣押的35瓶白酒,并處罰款人民幣3500元。
點評和提示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知名品牌白酒時,一定要索要記載瓶號的購物憑證。同時警示經營者,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對銷售假冒商品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如果情節嚴重,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