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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4批次省級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4號)

   2021-03-11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595
核心提示:在2020年省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寧陽縣胡銀超市經營的鮮蔥日記-香蔥味發酵餅干,抽樣單編號SC
在2020年省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寧陽縣胡銀超市經營的鮮蔥日記-香蔥味發酵餅干,抽樣單編號SC20370000411234902;肥城市華聯商貿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經營的梳打餅干(發酵餅干),抽樣單編號SC20370000411234389;新泰市青云街道趙萬奎蔬菜店經營的芹菜(西芹),抽樣單編號SC20370000435733660;新泰市青云街道吳貞東蔬菜店經營的芹菜(西芹),抽樣單編號SC20370000435733671。現將該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寧陽縣胡銀超市經營的鮮蔥日記-香蔥味發酵餅干


  (一)抽檢基本情況。在2020年10月22日開展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鮮蔥日記-香蔥味發酵餅干,經山東世通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要求,指標要求≤0.25g/100g,實測值0.4g/100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經營的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鮮蔥日記-香蔥味發酵餅干(標稱生產者:龍海市樂陽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數量1箱(重量:4.75千克),進價57元/箱,售價14元/千克,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食品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66.5元,違法所得9.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的規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9.5元;罰款10000元。罰沒款合計10009.5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寧陽縣胡銀超市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了整改。


  二、肥城市華聯商貿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經營的梳打餅干(發酵餅干)


  (一)抽檢基本情況。在2020年9月30日開展的省級專項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梳打餅干(發酵餅干)(抽樣單編號:SC20370000411234389),經山東世通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要求,標準指標為≤0.25g/100g,檢驗結果為0.35g/100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2020年10月28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當事人與上述梳打餅干(發酵餅干)生產廠家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對接溝通后,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6日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0年10月26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了復檢申請。2020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了復檢結果通知書及復檢報告,結論仍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梳打餅干(發酵餅干)9.5千克,現已全部售出,進價13.69元/千克,售價19.8元/千克,貨值金額130元,違法所得58.05元。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梳打餅干(發酵餅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8.05元;罰款20000元;上述罰沒款共計20058.05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按照肥城市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認定進貨渠道存在問題。下一步,將加強供貨商管理,切實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對購進的食品嚴格把關。


  三、新泰市青云街道趙萬奎蔬菜店經營的芹菜(西芹)


  (一)抽檢基本情況。在2020年8月5日開展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芹菜(西芹)[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0-08-05,標稱生產者:無],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為0.19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經調查,2020年8月5日,當事人從新泰市青龍路市場批發商處購進上述抽檢的芹菜(西芹)10kg,當事人以4元/kg對外全部銷售,涉案商品貨值40元,獲得銷售利潤10元。新泰市青云街道趙萬奎蔬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3000 元。罰沒款合計:3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青云街道趙萬奎蔬菜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進行了整改。


  四、新泰市青云街道吳貞東蔬菜店經營的芹菜(西芹)


  (一)抽檢基本情況。在2020年8月5日開展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芹菜(西芹)[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0-08-05,標稱生產者:無],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為0.082 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經調查,2020年8月5日,當事人從新泰市青龍路市場批發芹菜處購進上述抽檢的芹菜(西芹)2.5kg,當事人以4元/kg對外銷售,被抽檢工作人員抽走2kg,剩余的0.5kg自己食用,涉案商品貨值10元。新泰市青云街道吳貞東蔬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行為;罰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青云街道吳貞東蔬菜店進行了原因排查,進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日期:2021-03-11
 
地區: 山東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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