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二批“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的六大典型案例,其中,多個案件都涉及水產品虛假宣傳,對商品的來源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一起來看!
1、重慶口口鮮商貿有限公司因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案
2020年9月22日,市局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重慶口口鮮商貿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大渡口區茄子溪街道陳家壩15號E區89-90號水產門市進行了檢查。執法人員在該門市及其冷凍庫房發現共有冷凍“長江河蝦”1300件,其外包裝上標注有“長江河蝦”標識,標稱生產商為萬州區瀼渡福鑫農產品加工廠。執法人員按照國抽細則項目依法進行了抽檢。2020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送達9月22日抽檢產品的檢驗報告時,又在其倉庫發現還存放有外包裝標識為“小白蝦”的冷凍箱379件,標稱生產商為萬州區瀼渡福鑫農產品加工廠。執法人員按照國抽細則項目依法進行了抽檢。
經查,萬州區瀼渡福鑫農產品加工廠于2018年7月離開瀼渡鎮,沒有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當事人銷售的“長江河蝦”,是該公司從江蘇省宜興市新建鎮漁民何盤良處收購的太湖白蝦。其包裝箱上和內包裝產品標名為“長江河蝦”,實際為“太湖小白蝦”。其銷售的“小白蝦”,為該公司委托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龍集鎮成河街滿意水產商行丁馬中加工的“小白蝦”。
上述標稱為“長江河蝦”和“小白蝦”的產品,經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相關檢驗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時上述產品的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均為虛假標注,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此外,當事人將“太湖小白蝦”對外宣稱“長江河蝦”進行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
2、江北區金三角黃臘丁昌明酒樓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10月23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重慶市江北區紅砂磧26號2-4現場和大眾點評APP平臺檢查時,發現該酒樓在大眾點評APP平臺開設的“金三角大河黃臘丁”的外賣菜單中有:“大河江團(酸菜 泡椒)”、“大河江團(特色麻辣)”、“大河鯰魚套餐供4人食用(特色麻辣鍋底)”、“大河鯰魚套餐供4人食用(秘制酸菜泡椒鍋底)。
當事人在大眾點評APP平臺經營過程中,在菜單上以”大河魚“為噱頭,對商品的來源或質量等做虛假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質量產生錯誤認知,客觀上取得了更為有利的競爭優勢,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3、梁平區屈仁友火鍋店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2020年11月27日,梁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梁平區屈仁友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標注”鱘魚“的玻璃展示柜有兩條鮮活的鱘魚,當事人不能出示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經重慶市梁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出具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銷售的鱘魚屬于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經調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從重慶市泉溪淡水漁業有限公司以44元/kg的價格購進2條鮮活的鱘魚,重2.05kg,存放在其經營場所玻璃展示柜以116元/kg的價格銷售。至案發時,當事人購進的鱘魚尚未銷售,貨值金額237.8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出售鱘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屬于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梁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4、康欽正對商品質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0年11月26日,永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名豪實業(集團)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豪)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名豪水產品銷售區內銷售甲魚的銷售柜上的產品標識牌寫有”推薦 品名野生甲魚 產地重慶 售價58.00元/500g“, 執法人員查看名豪提供的魚類水產品進貨記錄臺賬,水產品名稱為黃甲魚。
經核查,當事人康欽正與名豪簽訂了《商品聯營合同》,名豪提供經營場所給當事人,當事人自行經營魚類水產品,并按合同約定自行采購、自行銷售、自行處置水產品,自行承擔因所供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顧客投訴、索賠或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在該經營場所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水產品、家禽銷售。當事人在名豪銷售的甲魚是從永川區水產品供貨商唐某處采購,甲魚是人工養殖的,進貨價一般是30-40元一斤。當事人在名豪從事水產品經營過程中,為了提高甲魚銷量,自行打印水產品標識牌,將養殖甲魚產品標識牌的內容標注為”推薦 品名野生甲魚 產地重慶 售價58.00元/500g “。
當事人將養殖甲魚標稱為”野生甲魚“,以”野生甲魚“為噱頭,對商品的來源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永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5、涪陵區鳳魁超市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0年10月16日,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涪陵區鳳魁超市(該店店招為鳳梧超市)檢查時發現,該超市賣魚區域墻上張貼有一幅長約2米、寬約0.6米的廣告。該廣告印有”鳳梧超市 海鮮盛宴 甲魚,烏魚,多寶魚,鱸魚,娃娃魚,武昌魚,中華鱘,鱷魚……接受預定,具體詳情請咨詢本店營業員“的字樣?,F場未發現廣告中提到的魚類待售,也未發現當事人之前的銷售記錄。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9月,在經營場所內發布上述廣告,該廣告由當事人的總公司重慶鳳梧商貿有限公司設計并制作,由當事人發布在經營場所中,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華鱘是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娃娃魚(學名:大鯢)是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為了切實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6、胡某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0年,在全面倡導長江禁捕打非斷鏈的大背景下,渝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對轄區魚類經營企業進行了全面的排查。2020年10月21日,執法人員在排查中發現胡某經營的餐館在購進烤魚的食品原材料時未建立進貨臺賬,對銷售魚類的來源無法追溯。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的相關規定。當即渝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第(三)項的規定向當事人胡國清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進貨時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日期:2021-03-03
1、重慶口口鮮商貿有限公司因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案
2020年9月22日,市局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重慶口口鮮商貿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大渡口區茄子溪街道陳家壩15號E區89-90號水產門市進行了檢查。執法人員在該門市及其冷凍庫房發現共有冷凍“長江河蝦”1300件,其外包裝上標注有“長江河蝦”標識,標稱生產商為萬州區瀼渡福鑫農產品加工廠。執法人員按照國抽細則項目依法進行了抽檢。2020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送達9月22日抽檢產品的檢驗報告時,又在其倉庫發現還存放有外包裝標識為“小白蝦”的冷凍箱379件,標稱生產商為萬州區瀼渡福鑫農產品加工廠。執法人員按照國抽細則項目依法進行了抽檢。
經查,萬州區瀼渡福鑫農產品加工廠于2018年7月離開瀼渡鎮,沒有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當事人銷售的“長江河蝦”,是該公司從江蘇省宜興市新建鎮漁民何盤良處收購的太湖白蝦。其包裝箱上和內包裝產品標名為“長江河蝦”,實際為“太湖小白蝦”。其銷售的“小白蝦”,為該公司委托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龍集鎮成河街滿意水產商行丁馬中加工的“小白蝦”。
上述標稱為“長江河蝦”和“小白蝦”的產品,經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相關檢驗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時上述產品的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均為虛假標注,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此外,當事人將“太湖小白蝦”對外宣稱“長江河蝦”進行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
2、江北區金三角黃臘丁昌明酒樓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10月23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重慶市江北區紅砂磧26號2-4現場和大眾點評APP平臺檢查時,發現該酒樓在大眾點評APP平臺開設的“金三角大河黃臘丁”的外賣菜單中有:“大河江團(酸菜 泡椒)”、“大河江團(特色麻辣)”、“大河鯰魚套餐供4人食用(特色麻辣鍋底)”、“大河鯰魚套餐供4人食用(秘制酸菜泡椒鍋底)。
當事人在大眾點評APP平臺經營過程中,在菜單上以”大河魚“為噱頭,對商品的來源或質量等做虛假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質量產生錯誤認知,客觀上取得了更為有利的競爭優勢,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3、梁平區屈仁友火鍋店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2020年11月27日,梁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梁平區屈仁友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標注”鱘魚“的玻璃展示柜有兩條鮮活的鱘魚,當事人不能出示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經重慶市梁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出具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銷售的鱘魚屬于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經調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從重慶市泉溪淡水漁業有限公司以44元/kg的價格購進2條鮮活的鱘魚,重2.05kg,存放在其經營場所玻璃展示柜以116元/kg的價格銷售。至案發時,當事人購進的鱘魚尚未銷售,貨值金額237.8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出售鱘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屬于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梁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4、康欽正對商品質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0年11月26日,永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名豪實業(集團)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豪)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名豪水產品銷售區內銷售甲魚的銷售柜上的產品標識牌寫有”推薦 品名野生甲魚 產地重慶 售價58.00元/500g“, 執法人員查看名豪提供的魚類水產品進貨記錄臺賬,水產品名稱為黃甲魚。
經核查,當事人康欽正與名豪簽訂了《商品聯營合同》,名豪提供經營場所給當事人,當事人自行經營魚類水產品,并按合同約定自行采購、自行銷售、自行處置水產品,自行承擔因所供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顧客投訴、索賠或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在該經營場所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水產品、家禽銷售。當事人在名豪銷售的甲魚是從永川區水產品供貨商唐某處采購,甲魚是人工養殖的,進貨價一般是30-40元一斤。當事人在名豪從事水產品經營過程中,為了提高甲魚銷量,自行打印水產品標識牌,將養殖甲魚產品標識牌的內容標注為”推薦 品名野生甲魚 產地重慶 售價58.00元/500g “。
當事人將養殖甲魚標稱為”野生甲魚“,以”野生甲魚“為噱頭,對商品的來源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永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5、涪陵區鳳魁超市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0年10月16日,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涪陵區鳳魁超市(該店店招為鳳梧超市)檢查時發現,該超市賣魚區域墻上張貼有一幅長約2米、寬約0.6米的廣告。該廣告印有”鳳梧超市 海鮮盛宴 甲魚,烏魚,多寶魚,鱸魚,娃娃魚,武昌魚,中華鱘,鱷魚……接受預定,具體詳情請咨詢本店營業員“的字樣?,F場未發現廣告中提到的魚類待售,也未發現當事人之前的銷售記錄。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9月,在經營場所內發布上述廣告,該廣告由當事人的總公司重慶鳳梧商貿有限公司設計并制作,由當事人發布在經營場所中,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華鱘是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娃娃魚(學名:大鯢)是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為了切實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6、胡某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0年,在全面倡導長江禁捕打非斷鏈的大背景下,渝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對轄區魚類經營企業進行了全面的排查。2020年10月21日,執法人員在排查中發現胡某經營的餐館在購進烤魚的食品原材料時未建立進貨臺賬,對銷售魚類的來源無法追溯。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的相關規定。當即渝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第(三)項的規定向當事人胡國清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進貨時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