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小心“自食惡果”!

   2021-01-09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411
核心提示:面對琳瑯滿目的保健品  你是否也曾心動過?  小心,這些保健品可能有害!  一些不法分子受高額利潤驅(qū)使  鋌而走險 以身
面對琳瑯滿目的“保健品”


  你是否也曾“心動”過?


  小心,這些“保健品”可能有害!


  一些不法分子受高額利潤驅(qū)使


  鋌而走險  以身試法


  以保健品的名義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吳某、茹某合謀從不具備資質(zhì)的他人處購進“鹿鞭腎寶”“西域雄根”等所謂保健品銷售謀利。


  后被告人吳某接受貨款、被告人茹某快遞發(fā)貨,以“鹿鞭腎寶”每600盒1800元,滿3000盒送600盒;“西域雄根”每400盒1800元,滿2000盒送400盒的價格,向被告人謝某銷售“鹿鞭腎寶”5400盒、“西域雄根”2800盒,銷售金額計25200元。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謝某租用華陽公司柜臺以該公司名義經(jīng)營,在華陽公司等地加價銷售或搭配銷售,銷售金額計26300元(其中,大部分“鹿鞭腎寶”的銷售價格或貨值以購價計算)。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蘇某租用華陽公司柜臺以該公司名義經(jīng)營期間,或伙同被告人喬某通過馬洲藥店對外經(jīng)營期間,明知他人不具備資質(zhì),仍向他人購進“西域雄根”“東方腎寶”等所謂保健品,在華陽公司、馬洲藥店等地加價銷售或搭配銷售,銷售金額計17453元(其中,大部分所謂保健品的銷售價格或貨值以購價計算)。


  2018年前后至2019年8月,被告人喬某租用華陽公司柜臺以該公司名義經(jīng)營期間,或伙同被告人蘇某通過馬洲藥店對外經(jīng)營期間,明知他人不具備資質(zhì),仍以每盒3元的價格向他人購進“參鞭強根寶”“東方腎寶”等所謂保健品,在華陽公司、馬洲藥店等地加價銷售或搭配銷售,銷售金額計4011元(其中,大部分所謂保健品的銷售價格或貨值以購價計算)。


  裁判結果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茹某、謝某、蘇某、喬某單獨或者共同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應予懲處。


  被告人吳某、茹某、謝某、蘇某、喬某違法銷售未經(jīng)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chǎn)且含有國家禁止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且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被侵害狀態(tài),依法應當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十倍懲罰性賠償?shù)拿袷虑謾嘭熑危灰虮桓嫒虽N售涉案“保健品”的得款已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故被告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不再退還相關“保健品”的銷售價款。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華陽公司明知被告人謝某、蘇某、喬某沒有取得藥品、食品銷售資質(zhì),仍同意三被告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銷售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馬洲藥店明知被告人蘇某、喬某通過其對外銷售的“保健品”無合法有效的來歷證明,仍出面幫助銷售,依法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馬洲藥店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一心公司的分支機構,一心公司應與馬洲藥店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喬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吳某、茹某、謝某、蘇某、喬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藥品、食品銷售等經(jīng)營行為。



日期:2021-01-09
 
標簽: 保健品
行業(yè):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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