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傍“古井貢”品牌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2018年12月25日,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翁某銷售的12瓶標識為“古井鎮八年原漿”的白酒進行檢查,發現上述白酒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8年”外包裝及名稱類似,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涉案白酒、罰款240元。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要求翁某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熟知,應當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其白酒外包裝盒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上設計獨特,具有明顯的區別性特征,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為該商品所持有,應當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翁某銷售的“古井鎮八年原漿”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外包裝及名稱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因翁某所銷售的“古井鎮八年原漿白酒”已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無需再行判決。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綜合考量侵權時間、范圍、翁某的主觀惡意、案涉產品價值、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翁某賠償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一審判決后,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0-12-05
法院審理認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熟知,應當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其白酒外包裝盒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上設計獨特,具有明顯的區別性特征,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為該商品所持有,應當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翁某銷售的“古井鎮八年原漿”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外包裝及名稱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因翁某所銷售的“古井鎮八年原漿白酒”已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無需再行判決。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綜合考量侵權時間、范圍、翁某的主觀惡意、案涉產品價值、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翁某賠償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一審判決后,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