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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會昌:有毒食品害人不淺,“黑心”商人鋃鐺入獄

   2020-12-03 江西會昌檢察微信號秦艷476
核心提示:近年來,坑害百姓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侵害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甚大。某男子
近年來,坑害百姓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侵害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甚大。某男子利益熏心,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蟲草鹿鞭丸”進行銷售,坑害消費者,害人又害己,最終被法院判刑。
 
  案情回顧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陳某開無證經營食品,二次購進有毒、有害食品“蟲草鹿鞭丸”一百盒銷售給文某森(已判刑)經營的“某某保健行”進行銷售。經檢測,被告人陳某開銷售的“蟲草鹿鞭丸”檢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蟲草鹿鞭丸”所標注青海金某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系假名稱及假地址。
 
  審理結果
 
  經會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開銷售國家明文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開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 ·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五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 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關百姓民生民利,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我國刑法重點懲處的對象。本案中被告人陳某開違背食品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規則,銷售含有國家明文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終被繩之以法。食品安全關系到人類健康和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廣大群眾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加強自我保護,不要購買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的食品。



日期:2020-12-03
 
地區: 江西
行業: 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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