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發布了《食品衛生法實施令》部分修改單,其主要內容如下:
集體食堂的開辦、運營者發現因食用了該集體食堂提供的食品等產生食物中毒疑似癥狀者,卻不進行上報,或者,在集體食堂中烹飪、提供的食品,144小時以上未進行每次1人份留樣,違反1次處以罰款300萬韓元,違反2次處以400萬韓元,違反3次以上處以500萬韓元,加強對集體食堂的衛生和安全管理。
日期:2020-12-01
集體食堂的開辦、運營者發現因食用了該集體食堂提供的食品等產生食物中毒疑似癥狀者,卻不進行上報,或者,在集體食堂中烹飪、提供的食品,144小時以上未進行每次1人份留樣,違反1次處以罰款300萬韓元,違反2次處以400萬韓元,違反3次以上處以500萬韓元,加強對集體食堂的衛生和安全管理。
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