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臺灣地區“經濟部”發布經授標字第10904605400號函,修訂《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修訂漁船漁獲物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檢驗方式為書面檢查,增加先放后驗的發證方式,同時明確了各種檢驗方式調整的依據;
2. 增加復驗需再取同等數量的備份樣品的規定以及免除檢驗項目的條件;
3. 修訂檢驗機關駁回特約檢驗申請的情形;
4. 增加出口商對出口水產品取樣檢驗結果有疑議時,可以向檢驗機關申請復驗的規定。
本次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期:2020-11-12
1. 修訂漁船漁獲物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檢驗方式為書面檢查,增加先放后驗的發證方式,同時明確了各種檢驗方式調整的依據;
2. 增加復驗需再取同等數量的備份樣品的規定以及免除檢驗項目的條件;
3. 修訂檢驗機關駁回特約檢驗申請的情形;
4. 增加出口商對出口水產品取樣檢驗結果有疑議時,可以向檢驗機關申請復驗的規定。
本次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