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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國家級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05號

   2020-08-26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322
核心提示:  在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為泰安市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抽樣單編號
   在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為泰安市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抽樣單編號為GC20370000435730892?,F將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4月26日開展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豇豆(購進日期:2020-04-26),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為≤0.5mg/kg,實測值為0.69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青島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并責令該公司立即召回該批次產品。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豇豆,購進不合格豇豆26.9kg,已全部銷售,進價11.6元/kg,售價17.76元/kg,貨值477.74元,違法所得165.7元。按照要求,企業主動啟動了召回程序,并發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間,沒有消費者退回不合格豇豆。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及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魯泰市監罰字〔2020〕70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日期:2020-08-26
 
地區: 山東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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