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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放管服” 改革要求 農業農村部修訂《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2020-08-26 農業農村部789
核心提示:引言 7月8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
引言 7月8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決定》),對《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記者對有關部門進行了專訪,現將有關內容刊載如下,供大家及時了解掌握。


  問


  《規定》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是《漁業法》規定的漁業漁政管理的基礎性制度,《規定》是落實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最重要的部門規章。2012年以來,《規定》在控制捕撈強度、規范捕撈業發展、保護漁業資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新要求,適應漁業管理面臨新形勢、新任務,農業農村部于2018年對《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施行以來,各地及時調整思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實新規,同時也結合本地實施情況就簡化辦理程序、減少中間環節、規范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調整和完善建議。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及時收集、整理、研究各地提出的意見建議,并結合工作中發現的遠洋漁船業務辦理時限緊張等問題,組織專家對相關條款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訂建議。2020年6月29日,《規定》修訂草案經農業農村部第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7月8日農業農村部2020年第5號公告發布,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目的是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本著“依法規范、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主要圍繞簡化程序、規范管理、優化服務對一些條款進行了修訂,旨在切實減輕漁民和企業負擔。


  問


  《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對相關業務辦理將產生哪些影響?


  答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是簡化有關業務辦理程序?!稕Q定》規定,“刪去《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與漁船定點拆解廠(點)共同’”;“刪去《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審批機關應當同時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上記載辦理情況’”。今后,《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單獨出具,不需再向漁船定點拆解廠(點)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辦理情況不必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上記載,減少了業務環節,減輕了基層工作人員負擔。


  第二是延長有關業務辦理時限?!稕Q定》規定,“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專業遠洋漁船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申請辦理漁船制造手續的,可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超過相應遠洋漁業項目屆滿之日起36個月’”。今后,專業遠洋漁船滅失或拆解、銷毀后,因特殊原因無法在漁船滅失、拆解或銷毀后12個月內辦理漁船制造手續的,可以在漁船滅失、拆解或銷毀后12個月內申請延期,但須在遠洋漁業項目屆滿之日起36個月內申請辦理漁船制造手續,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由漁業主管部門收回船網工具指標。如無特殊原因,專業遠洋漁船仍應按照第十五條第一款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決定》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購置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手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延展18個月。’”;“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六條第三款,‘已開工建造的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在延展期內仍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延展期屆滿前3個月內再申請延展18個月,且不得再次申請延展。’”從便民角度出發,將購置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延展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8個月,購置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最長有效期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給予申請人充足的時間辦理漁船購置手續。同時,考慮到部分專業遠洋漁船的特殊性,對于已開工建造的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依申請額外給予18個月的延展期,便于及時辦理漁船制造等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如果尚未開工建造,則無法再次申請延期。


  第三是滿足有關業務辦理需求?!稕Q定》規定,“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兩項,作為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除他國政府許可或到特殊漁區作業有特別需求的專業遠洋漁船外,制造拖網作業漁船的’;‘制造單錨張綱張網、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的’”。為保護漁業資源,控制捕撈能力,《規定》對制造拖網漁船進行了嚴格限制,對申請制造拖網漁船的申請不予受理。但是,近年來,部分入漁其他國家及個別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根據入漁國或國際組織要求,確有制造拖網漁船的需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為滿足這部分漁船的實際需求,經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對業務限制范圍進行了調整。今后,入漁他國的專業遠洋漁船(過洋性遠洋漁船)得到入漁國許可后,或者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確有需求的,均可申請制造拖網漁船。這也標志著漁船審批精細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問


  落實新修訂的《規定》要求,農業農村部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


  新規生效前后,農業農村部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地方漁業主管部門加強宣貫,讓漁民群眾和相關漁業企業廣泛知曉,提前準備。另外,《規定》修訂涉及部分海洋漁船證書證件內容的調整,農業農村部正在研究重新修訂海洋漁船證書證件樣式,預計將于近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0年 第5號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農業農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20年7月8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農業農村部對深化機構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農業農村部決定,對2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4部規章和6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修改的規章


  1.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與漁船定點拆解廠(點)共同”。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專業遠洋漁船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申請辦理漁船制造手續的,可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超過相應遠洋漁業項目屆滿之日起36個月。”


  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審批機關應當同時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上記載辦理情況。”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購置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延展18個月。”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六條第三款:“已開工建造的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在延展期內仍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延展期屆滿前3個月內再申請延展18個月,且不得再次申請延展。”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兩項,作為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除他國政府許可或到特殊漁區作業有特別需求的專業遠洋漁船外,制造拖網作業漁船的;


  ”制造單錨張綱張網、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的;“


  2.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第2號修訂)


  刪去第九條第四項。


  二、廢止的規章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驗船師資格考評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6日農漁發〔1998〕11號公布)


  2.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公布)


  3. 草畜平衡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8號公布)


  4.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8號公布,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


  三、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 農業部、人事部印發《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任職資格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農人技字第4號)


  2. 農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農機發〔2005〕7號)


  3. 農業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加強軍地農業合作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軍隊農副業生產發展的通知(農計發〔2007〕3號)


  4. 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


  5.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農業部引進國際先進農業科學技術計劃(948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農辦科〔2010〕70號)


  6.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辦法(2017年9月27日農業部公告第2587號)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08-26
 
標簽: 管理 漁業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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