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2批次不合格牛蛙,現將不合格牛蛙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DC20330900301131023的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宇道111號(新城凱虹廣場內L3-21)舟山市新城哇喔餐廳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實測值為154ug/kg,該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0年5月29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對該個體工商戶舟山市新城哇喔餐廳立案查處。經現場檢查,該批次不合格牛蛙數量為46.5千克,除去被抽檢的1千克牛蛙,當事人將剩余45.5千克牛蛙全部用于制作菜肴并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3968元。當事人使用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作為食品原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屬首次,貨值金額較少,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能積極配合本局的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詳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編號為“舟市監新處字〔2020〕6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968元;2.罰款5000元;合計罰沒款8968(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編號為DC20330900301131024的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千島街道怡島路510號至536號(商貿惠眾D-05)舟山市新城吳小樂餐飲店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實測值為154ug/kg,該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0年5月29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批次不合格牛蛙數量為28.5千克,除去被抽檢的1千克牛蛙,當事人將剩余27.5千克牛蛙均制作菜肴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1665.09元。當事人采購使用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作為食品原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違法行為尚屬首次,貨值金額較少,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能積極配合本局的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詳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舟市監新免處字〔2020〕第3號”的免予處罰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0年8月17日
日期:2020-08-19
一、抽樣編號為DC20330900301131023的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宇道111號(新城凱虹廣場內L3-21)舟山市新城哇喔餐廳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實測值為154ug/kg,該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0年5月29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對該個體工商戶舟山市新城哇喔餐廳立案查處。經現場檢查,該批次不合格牛蛙數量為46.5千克,除去被抽檢的1千克牛蛙,當事人將剩余45.5千克牛蛙全部用于制作菜肴并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3968元。當事人使用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作為食品原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屬首次,貨值金額較少,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能積極配合本局的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詳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編號為“舟市監新處字〔2020〕6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968元;2.罰款5000元;合計罰沒款8968(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編號為DC20330900301131024的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千島街道怡島路510號至536號(商貿惠眾D-05)舟山市新城吳小樂餐飲店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實測值為154ug/kg,該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0年5月29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批次不合格牛蛙數量為28.5千克,除去被抽檢的1千克牛蛙,當事人將剩余27.5千克牛蛙均制作菜肴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1665.09元。當事人采購使用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作為食品原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違法行為尚屬首次,貨值金額較少,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能積極配合本局的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詳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舟市監新免處字〔2020〕第3號”的免予處罰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0年8月17日
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