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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進貨查驗不到位?這個行政處罰決定沒毛病!

   2020-08-07 杭州濱江市場監管微信號735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近日,某食品經營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對自己所進貨物進行應該的查驗,在杭州高新區(濱江)市監局的日常檢驗檢測中,被發現其出售的鵝肝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呋喃西林代謝物、氧氟沙星,最終被罰款8.4萬元。


  下面我們就看來看看整個案件的經過。


  案情回顧


  近日,在一次常規食品安全檢查中,高新區(濱江)市監局執法隊員在轄區內某酒店的被檢測食品鵝肝中檢驗檢測出呋喃西林代謝物、氧氟沙星。按照相關食品安全要求,判定改酒店的鵝肝為不合格。


  雖然,當事人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提供了包括采購時所要的供應商營業執照副本、供應商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供應商送貨單、收貨單各一份等材料,并證明了在采購該鵝肝之后,一直儲藏在西廚房專用冰箱。但因企業未能及時記錄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而且之前已經銷售檢測不合格的鵝肝0.6kg,最終區市監局作出了相關食品下架、封存,罰款人民幣8.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的義務有明確規定,如果食品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仍然要承擔相應責任。


  案件分析


  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健康安全,不能有絲毫懈怠,必須始終高懸“達摩克里斯之劍”,從嚴把好食品安全關。


  首先,當事人經營的鵝肝經檢測“呋喃西林代謝物、氧氟沙星”兩個項目檢驗不合格,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其次,本案當事人在采購鵝肝食品環節,未履行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等責任,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在綜合考慮案發后當事人配合調查詢問、提供采購存檔的索證索票資料等情形、涉案鵝肝已經營銷售食用0.6kg、持續時間達3個月之久的事實。本案中,區市監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謂是有理有據。


  企業如何進貨查驗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必須做好索證索票工作,并且妥善保存一定期限。
 
  食品安全監管重在源頭管控。食品經營者應當保存好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記錄好聯系方式和聯系地址,協助市場監管部門從經銷商、進口商、生產商等環節調查確定問題的根源所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第一款:


  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電子記錄。“


  第十七條第二款:


  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日期:2020-08-07
 
地區: 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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