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變更后配方及標簽更替問題的答復意見

   2019-05-30 市場監管總局1011
核心提示:市場監管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變更后配方及標簽更替問題的答復意見國市監特食函〔2019〕167號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你
市場監管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變更后配方及標簽更替問題的答復意見

國市監特食函〔2019167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變更后新舊版標簽更替時限的請示》(滬市監特食〔2019132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前提下,為節約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費,產品配方(含標簽)變更注冊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產品配方和標簽更替。產品配方和標簽更替后,申請人應當停用原配方和標簽,并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產品配方和標簽更替前生產的產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此件公開發布)

市場監管總局

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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