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錄
1 總則 ……………………………………………………………………………(2)
2 工作機構 ………………………………………………………………………(3)
3 生產許可程序 …………………………………………………………………(3)
3.1 申請和受理…………………………………………………………………(3)
3.2 試生產 ………………………………………………………… …………(4)
3.3 實地核查 ……………………………………………………… …………(4)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 …………………………(5)
3.5 審定與發證 …………………………………… …………………………(6)
4 審查要求 …………………………………………… …………………………(6)
4.1 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工藝控制 ……………… …………………………(6)
4.2 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 ………………………………………(7)
4.3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8)
4.4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規則 ……………………………………(8)
4.4.1抽樣方法…………………………………………………………………(8)
4.4.2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9)
5 生產許可證書 …………………………………………………………………(10)
6 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12)
7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12)
8 監督檢查 ………………………………………………………………………(13)
9 違法處理 ………………………………………………………………………(14)
10收費 ……………………………………………………………………………(14)
11工作人員守則 …………………………………………………………………(14)
12對許可工作的監督……………………………………………………………(15)
13附則……………………………………………………………………………(15)
附件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16)
附件二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文書表格 一 —— 十六 ……………(32)
1 總則
1.1為了做好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
1.3發證產品范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標準規定的洗滌劑產品范圍(含食品工業、餐飲業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滌劑、機洗餐具(果、蔬) 用洗滌劑、標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滌用的洗潔產品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種形態洗滌劑產品(不含洗滌用酸和堿)。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分為手洗、機洗餐具(果、蔬) 用洗滌劑和食品工業用洗滌劑兩個單元,1類7個產品(詳見表1),增補單元、品種時將另行發布目錄。
表1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目錄
注:復合主劑是指含有較高濃度表面活性劑的濃縮洗滌劑。
2 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統一管理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2.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2.3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審查機構負責組織或配合組織起草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跟蹤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培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企業宣貫師資、生產許可審查員和審查組長;配合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企業進行實施細則的宣貫;生產許可工作的抽查;匯總審查上報材料等工作。審查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
2.4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負責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強制檢驗、與企業的檢驗能力比對工作。檢驗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在審查機構的配合下對企業進行實施細則宣貫;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匯總企業申請及審查材料;生產許可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2.6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3 生產許可程序
3.1 申請和受理
3.1.1 申請生產餐具洗滌劑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1.1.1 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的產品;
3.1.1.2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1.1.3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1.1.4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3.1.1.6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3.1.1.8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3.1.2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機構、審查中心各存一份):
3.1.2.1《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3.1.2.2 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3.1.2.4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5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
3.1.2.6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
3.1.2.7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用于產品最小包裝);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必要時注明安全警告)、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初次申請除外)、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批號和限用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及郵政編碼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機洗產品必須標明“適用于機洗”等字樣);
3.1.2.8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1.2.9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請受理
3.1.3.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并于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
3.3 實地核查
3.3.1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審查組,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和《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在實地核查前,提前5日通知企業。審查組一般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且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可由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2審查組應當按照《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4.3)進行實地核查,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和《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以及《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項改進表》,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上簽字認可。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3.3.3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后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并核實企業名稱、住所及生產場地;如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應以書面形式當場告知核查結論(核查記錄和核查報告),留存企業備案(復印件),并向企業說明:該企業被準予生產許可后,企業所取證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名稱、產品品種等證書明細的內容);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3.3.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3.3.5 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3.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審查工作終止,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根據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見4.4.1)抽、封樣品,填寫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見4.4.1)一式四份,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2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四份(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機構和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
3.4.3 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封樣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封樣品和檢驗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4.4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 審定與發證
3.5.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5.2 審查機構根據每家企業所有上報材料的復核結果填寫《審查意見書》。
3.5.3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匯總復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企業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審查意見書》、《審查報告書》原件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
3.5.4 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3.5.5 審查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審查,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3.5.6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生產的,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不準予生產的,應當自作出不準予生產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7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以公告、網絡(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錄。
4 審查要求
4.1 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工藝控制
4.1.1 餐具洗滌劑產品基本生產流程
申證企業應制定生產流程,并制訂相應的程序文件。
4.1.1.1 液體、膏狀類洗滌劑
例如
4.1.1.2粉狀洗滌劑
例如
注:標“*”處為關鍵控制點。
4.1.2 餐具洗滌劑產品關鍵工藝控制
企業應對以下關鍵工藝制定控制程序,實施嚴格監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記錄。
4.1.2.1 原輔材料和添加劑的控制
(1)企業應有所用原料的標準、主要原料控制指標的檢驗方法、檢驗設施并進行檢驗。
(2)原輔材料:單元1中的手洗餐具用洗滌劑符合GB 9985標準規定;單元2和機洗餐具用洗滌劑以及標明水果、蔬菜洗滌用的洗滌劑符合GB 14930.1標準規定;香精使用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
(3)企業所用原料,色素、香精、防腐劑和包裝材料等輔料應有相關的質量安全控制辦法。
4.1.2.2液體、膏狀類洗滌劑生產用水控制
液體、膏狀類洗滌劑生產用水必須進行過濾、軟化和殺菌處理,達到規定要求。
4.1.2.3 配制過程控制
嚴格按配方、操作規程配制,配制品質量安全達到規定要求。
4.1.2.4 灌裝控制
(1)應制定生產、灌裝設備和儲存容器的定期清洗、消毒規定,配備必要的消毒殺菌裝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證產品微生物等質量安全指標合格。
(2)灌裝車間應具備相對獨立的空間,有洗手、更衣設施,防塵、防潮、防蟲、防鼠等;
人工灌裝線需配備紫外燈等環境消毒殺菌裝置,制定灌裝人員、場所衛生管理規定并執行,防止毛發等雜質帶入污染產品,直接從事生產與灌裝崗位人員須具備健康證。
4.2 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
4.2.1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
餐具洗滌劑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見表2。
表2 餐具洗滌劑產品必備生產設備
4.2.2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見表3。
表3 餐具洗滌劑產品必備出廠檢驗設備
4.3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一。
4.4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規則
4.4.1 抽樣方法
由審查組現場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且審查合格后,從生產企業成品庫房中抽取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藝條件生產的同一規格的成品為一個檢驗批次。同一個企業生產多種產品時,應按產品單元分別抽樣,每個產品單元中抽取產量最大的一種主導產品。按表4中規定的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進行抽樣。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對被抽樣品確認無誤后,雙方在《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見附表四)一式四份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對寄/送抽檢樣封樣(隨同封存《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等。生產企業在7日內將樣品(包括抽樣單)寄/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在接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表4 餐具洗滌劑產品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
4.4.2 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見表5、表6。
表5 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表6 機洗餐具(果蔬)用洗滌劑和食品工業用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標準,其最新版本、修訂、修改單等內容適用于本細則的要求。
綜合判定:
全部檢驗指標都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5 生產許可證書
5.1 《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5.2 《生產許可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其中,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產品明細。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當企業實地核查確定的范圍與產品抽樣檢驗確定的范圍不一致時,最終發證范圍按同時滿足企業實地核查確定的范圍和產品抽樣檢驗確定的范圍確定。
5.3《 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的,其申請、審批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5.4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需要增加產品單元時,擬增加部分產品生產許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5.5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時,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另文公布實地核查補充要求、產品質量檢驗以及證書變更要求等規定。
5.6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
5.7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遺失或者毀損證書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
5.7.1申請變更或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填寫《餐具洗滌劑產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或《餐具洗滌劑產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變更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申請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5.7.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3.1.3.1的規定執行。
5.7.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對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查結果填寫《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并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上報審查中心,并抄報相關產品審查機構。
5.7.4 審查中心自收到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符合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準予變更或補領,頒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規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5.8 《生產許可證書》的注銷
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從事該產品生產的,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注銷企業名錄。
6 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6.1生產許可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6.2 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
XK ×× - ××× - ×××××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6.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6.4 對注銷生產許可證證書的企業,其編號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7.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簡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
7.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7.3 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企業審查和審批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7.4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新增所屬單位申請生產許可且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合格后,將集團公司原《生產許可證書》收回,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有效期不變。
7.5 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7.6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7.7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理。
7.8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
8 監督檢查
8.1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產品未經出廠檢驗或者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8.2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對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企業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定期自行檢驗,并每年與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比對報告》;企業不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應當每3個月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8.3 企業自獲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8.3.1 獲證產品生產以及生產條件的保持情況;
8.3.2 獲證產品出廠檢驗記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記錄以及檢驗比對情況(應同時提交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報告和檢驗比對報告);
8.3.3 《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8.3.4 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8.3.5 其他相關情況。
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8.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自查報告和相關檢驗記錄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書》副本中簽署年審合格意見。未提交自查報告或提交的自查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企業在2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處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撤回《生產許可證書》企業名錄。
8.5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的自查報告抽查并進行實地核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8.6企業在抽查、監督檢查或其質量有被投訴時產品檢驗有不合格項目,在以上情形發生后的本年度內,企業必須到有資質的省級或省級以上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至少3次連續檢驗,且應檢驗合格。檢驗項目限于不合格項目。
9 違法處理
獲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組織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將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10 收費
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及財政、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10.2 生產許可收費包括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10.3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10.4 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財綜[2006]69號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10.5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
10.6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10.7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按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執行。
11 工作人員守則
11.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 服務經濟建設大局;
11.2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1.3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
11.4恪盡職守,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11.5認真學習、努力實踐,不斷提高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業務素質;
11.6廉潔正直,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不刁難企業、妨礙企業的正常經營;不借辦事之機,吃、拿、卡、要、報;
11.7精神飽滿、熱情服務、謙虛謹慎、文明待人,不推諉、扯皮、拖沓、應付,樹立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良好的形象。
11.8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
12 對許可工作的監督
從事企業實地核查的審查員、從事生產許可產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開展工作,或向企業索賄受賄、刁難企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舉報。
13 附則
13.1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13.2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解釋。
13.3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即行作廢。
二〇〇八年一月
附件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企業名稱(公章):
企 業生產地址:
產 品單元名稱:
產 品 品 種:
實地核查結論的判定原則
1 本辦法適用于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許可實地核查。
2 本辦法分為:一 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二 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三 生產資源提供、四 采購質量控制、五 生產過程控制、六 產品質量檢驗、七 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7個部分,共7章29條58個核查內容。分否決項目和非否決項目。
2.1否決項目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否決項目為: 生產設施(2.3)、設備工裝(3.1.1)、測量設備(3.2.1)、采購控制(4.1.2)、工藝管理(5.2.2)、出廠檢驗(6.3)、行業特殊要求(7.3)共7項,在表中加*表示;
2.2 非否決項目結論分為“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并是性質一般的問題;“嚴重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了區域性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質嚴重的不合格。非否決項目共51個。
3 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3.1 合格(具備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不超過8項,無嚴重不合格項,無否決項;
3.1.2 嚴重不合格項不超過1項,且一般不合格不超過6項,無否決項;
3.2 不合格(具備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為不合格)
3.2.1 一般不合格項為9項及以上;
3.2.2 嚴重不合格項為2項及以上;
3.2.3 嚴重不合格項為1項,且一般不合格項為7項及以上;
3.2.4 否決項為1項及以上。
4 審查組依據本辦法對企業核查后,填寫《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一、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審查員:
年 月 日
二 、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
審查員:
年 月 日
三、生產資源提供
審查員:
年 月 日
四、采購質量控制
審查員:
年 月 日
五、 生產過程控制
審查員:
年 月 日
六、 產品質量檢驗
審查員:
年 月 日
七、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
審查員:
年 月 日
附件二 :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文書表格
1、 目錄
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 企業自我聲明;
三. 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
四. 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
五. 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六. 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
七.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項改進表;
八. 檢驗報告;
九. 審查意見書;
十. 審查報告書(合格、不合格;待發證企業登記表; 企業審查不合格登記表);
十一. 實地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 ;
十二. 餐具洗滌劑產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十三. 餐具洗滌劑產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十四. 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
十五. 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十六. 檢驗比對報告
2、文書表格
附表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
申 請 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申請類別:發證□遷址□增項□其他□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
附表二:
企業自我聲明
一、 本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
二、 本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及最終產品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要求,保證質量安全。
三、 本企業對以上聲明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企業法人印章)
附表三:
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
(企業名稱):
根據《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查組擬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貴企業申請生產 (產品類別、產品單元)進行企業實地核查,請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審查組織機構章)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申請人,一份存檔。(正式使用說明不顯示)
附表四:
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
編號:
附表五:
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第1頁共2頁
第2頁共2頁
注:否決項中如有不合格,在對應位置打×表
附表六:
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
(企業名稱):
根據《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查組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貴企業生產的 (產品類別、產品單元名稱)進行了企業實地核查,共計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項目 款、嚴重不合格項目 款、否決項目 款。
經綜合評價,企業實地核查結果是:合格□不合格□。
年 月 日(審查組織機構章)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申請企業,一份送達審查機構,一份存檔。(正式使用時說明不顯示)
附表七: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項改進表
注:1.此表用以幫助企業不斷改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一般不合格項通常在1個月(或現場審查期間)內完成改進;嚴重不合格項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改進。
2.審核人員(可以是核查或其他人員)、審核時間、審核方法(書面或現場審核)由省、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
附表八 :
CMA章 CAL章 CNCAL章(選擇項) №: 檢驗報告編號
檢 驗 報 告
檢驗機構名稱
(檢驗報告封面背面內容)
注 意 事 項:
1.報告無“檢驗報告專用章”或檢驗單位公章無效。
2.復制報告未重新加蓋“檢驗報告專用章”或檢驗單位公章無效。
3.報告無主檢、審核、批準人簽字無效。
4.報告涂改無效。
地 址: 電話(含區號):
郵 編: 傳真(含區號):
E-mail:
承檢機構名稱
檢 驗 報 告
№: 共 頁第 頁
批 準: 審 核: 主 檢:
承檢機構名稱
檢 驗 報 告(供參考)
№: 共 頁第 頁
附表九:
審查意見書
注:審查機構為每家企業填寫此表一張,一式三份,審查中心一份,省局一份,審查機構存檔一份。
附表十:
審字[ **** ]**號
審 查 報 告 書
(合格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
按照《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
審查組織機構于 年 月分別組織審查組對“ ” 等 家企業,(明細見附表1、附表2)進行了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核查和抽樣檢驗。現企業對審查出的不合格項進行了整改,且整改經過審查組長的確認,證明整改有效;樣品檢驗全部合格。經對審查組提交的審查材料和檢驗報告進行審查,現將符合發證條件的 家企業的名單和材料上報,請審批。
產品審查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待 發 證 企 業 登 記 表
產品類別: 上報部門(蓋章): 企業總數: 證書總數: 單元總數: 登記日期: 編號:
說明:1.“說明”一欄填寫發證、遷址、企業名稱變更、增單元、增規格、升級、補領證書等內容。
2. 本表使用A4紙,“待發證企業登記表”字體用小三號宋體加黑,其他字體全部用五號宋體。如住所、生產地址、明細內容多時字體可用小五號宋體。
3. 除“明細”部分可用回車外,填寫本表格的其他部分均不可用回車,自然轉行即可。每欄填寫的第一個字符前不可有空格。
4. 本表序號按省份排序。
5. 增項時產品明細要填寫包括原有產品和增加產品的全部內容。
附表2: 集 團 公 司 待 發 證 企 業 登 記 表(一)
產品類別: 上報部門(蓋章): 企業總數: 證書總數: 單元總數: 登記日期: 編號:
集 團 公 司待 發 證 企 業 登 記 表(二)
審字[ **** ]**號
審 查 報 告 書
(不合格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
按照《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
審查組織機構于 年 月分別組織審查組對“ ”等 家企業(附表3)進行了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核查和抽樣檢驗。現將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家企業的名單和材料上報,請審批。
產品審查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3
企業審查不合格登記表
上報單位(蓋章): 登記日期: 編號: 企業數: 所屬省份:
附表十一:
實地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
說明:1.此表要求如實填寫,如不夠填寫,可另附紙;
2.被核查企業負責人應簽字、企業蓋章;
3.此表由企業填寫,由企業寄至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處。
附表十二
餐具洗滌劑產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變更事項: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
附表十三
餐具洗滌劑產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補領內容:正本□ 副本□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
附表十四:
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
審查意見書
注:此表由省局審查人填寫。如屬變更的情況,“企業基本情況”部分填寫變更后的信息。
附表十五:
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企業名稱):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書》申請,經審查,因為存在以下情況:
根據《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變更(補領)證書的情況,決定不予變更(補領)證書,建議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省局印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申請人,一份存檔(正式使用說明不顯示)。
附表十六:
檢驗比對報告 編號No.
產品名稱 樣品數量 生產日期
規格型號 樣品狀態 產品等級
生產企業名稱 生產企業電話
企業檢驗日期 檢驗機構電話
附:1、《企業自檢報告》
2、《檢驗機構檢驗報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錄
1 總則 ……………………………………………………………………………(2)
2 工作機構 ………………………………………………………………………(3)
3 生產許可程序 …………………………………………………………………(3)
3.1 申請和受理…………………………………………………………………(3)
3.2 試生產 ………………………………………………………… …………(4)
3.3 實地核查 ……………………………………………………… …………(4)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 …………………………(5)
3.5 審定與發證 …………………………………… …………………………(6)
4 審查要求 …………………………………………… …………………………(6)
4.1 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工藝控制 ……………… …………………………(6)
4.2 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 ………………………………………(7)
4.3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8)
4.4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規則 ……………………………………(8)
4.4.1抽樣方法…………………………………………………………………(8)
4.4.2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9)
5 生產許可證書 …………………………………………………………………(10)
6 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12)
7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12)
8 監督檢查 ………………………………………………………………………(13)
9 違法處理 ………………………………………………………………………(14)
10收費 ……………………………………………………………………………(14)
11工作人員守則 …………………………………………………………………(14)
12對許可工作的監督……………………………………………………………(15)
13附則……………………………………………………………………………(15)
附件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16)
附件二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文書表格 一 —— 十六 ……………(32)
1 總則
1.1為了做好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
1.3發證產品范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標準規定的洗滌劑產品范圍(含食品工業、餐飲業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滌劑、機洗餐具(果、蔬) 用洗滌劑、標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滌用的洗潔產品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種形態洗滌劑產品(不含洗滌用酸和堿)。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分為手洗、機洗餐具(果、蔬) 用洗滌劑和食品工業用洗滌劑兩個單元,1類7個產品(詳見表1),增補單元、品種時將另行發布目錄。
表1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餐具洗滌劑產品目錄
產品類別 | 申證單元 | 產品品種 | 備注 |
餐 具 洗 滌 劑 | 1.餐具(含果蔬)用洗滌劑 | 1.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包括所有標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滌用的洗潔產品 |
2. 機洗餐具用洗滌劑 | |||
2.食品工業用(含復合主劑)洗滌劑 | 3. 機械用洗滌劑 | 專指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滌劑產品。 | |
4. 管道用洗滌劑 | |||
5. 傳送帶用洗滌劑 | |||
6. 容器用洗滌劑 | |||
7. 用具用洗滌劑 |
2 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統一管理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2.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2.3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審查機構負責組織或配合組織起草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跟蹤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培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企業宣貫師資、生產許可審查員和審查組長;配合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企業進行實施細則的宣貫;生產許可工作的抽查;匯總審查上報材料等工作。審查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
2.4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負責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強制檢驗、與企業的檢驗能力比對工作。檢驗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在審查機構的配合下對企業進行實施細則宣貫;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匯總企業申請及審查材料;生產許可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2.6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3 生產許可程序
3.1 申請和受理
3.1.1 申請生產餐具洗滌劑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1.1.1 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的產品;
3.1.1.2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1.1.3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1.1.4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3.1.1.6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3.1.1.8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3.1.2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機構、審查中心各存一份):
3.1.2.1《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3.1.2.2 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3.1.2.4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5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
3.1.2.6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
3.1.2.7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用于產品最小包裝);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必要時注明安全警告)、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初次申請除外)、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批號和限用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及郵政編碼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機洗產品必須標明“適用于機洗”等字樣);
3.1.2.8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1.2.9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請受理
3.1.3.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并于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
3.3 實地核查
3.3.1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審查組,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和《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在實地核查前,提前5日通知企業。審查組一般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且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可由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2審查組應當按照《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4.3)進行實地核查,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和《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以及《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項改進表》,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上簽字認可。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3.3.3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后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并核實企業名稱、住所及生產場地;如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應以書面形式當場告知核查結論(核查記錄和核查報告),留存企業備案(復印件),并向企業說明:該企業被準予生產許可后,企業所取證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名稱、產品品種等證書明細的內容);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3.3.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3.3.5 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3.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審查工作終止,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根據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見4.4.1)抽、封樣品,填寫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見4.4.1)一式四份,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2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四份(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機構和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
3.4.3 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封樣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封樣品和檢驗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4.4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 審定與發證
3.5.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5.2 審查機構根據每家企業所有上報材料的復核結果填寫《審查意見書》。
3.5.3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匯總復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企業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審查意見書》、《審查報告書》原件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
3.5.4 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3.5.5 審查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審查,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3.5.6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生產的,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不準予生產的,應當自作出不準予生產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7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以公告、網絡(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錄。
4 審查要求
4.1 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工藝控制
4.1.1 餐具洗滌劑產品基本生產流程
申證企業應制定生產流程,并制訂相應的程序文件。
4.1.1.1 液體、膏狀類洗滌劑
例如
生產用水準備* |
原輔材料準備* |
配料*、攪拌 * |
靜置過濾 |
原料溶解等預處理理、 |
稱量灌裝* |
包裝 |
標注、裝箱、打包 |
4.1.1.2粉狀洗滌劑
例如
原輔材料準備* |
預處理 |
配料*、攪拌 |
過篩 |
稱量包裝* |
標注、裝箱、打包 |
注:標“*”處為關鍵控制點。
4.1.2 餐具洗滌劑產品關鍵工藝控制
企業應對以下關鍵工藝制定控制程序,實施嚴格監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記錄。
4.1.2.1 原輔材料和添加劑的控制
(1)企業應有所用原料的標準、主要原料控制指標的檢驗方法、檢驗設施并進行檢驗。
(2)原輔材料:單元1中的手洗餐具用洗滌劑符合GB 9985標準規定;單元2和機洗餐具用洗滌劑以及標明水果、蔬菜洗滌用的洗滌劑符合GB 14930.1標準規定;香精使用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
(3)企業所用原料,色素、香精、防腐劑和包裝材料等輔料應有相關的質量安全控制辦法。
4.1.2.2液體、膏狀類洗滌劑生產用水控制
液體、膏狀類洗滌劑生產用水必須進行過濾、軟化和殺菌處理,達到規定要求。
4.1.2.3 配制過程控制
嚴格按配方、操作規程配制,配制品質量安全達到規定要求。
4.1.2.4 灌裝控制
(1)應制定生產、灌裝設備和儲存容器的定期清洗、消毒規定,配備必要的消毒殺菌裝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證產品微生物等質量安全指標合格。
(2)灌裝車間應具備相對獨立的空間,有洗手、更衣設施,防塵、防潮、防蟲、防鼠等;
人工灌裝線需配備紫外燈等環境消毒殺菌裝置,制定灌裝人員、場所衛生管理規定并執行,防止毛發等雜質帶入污染產品,直接從事生產與灌裝崗位人員須具備健康證。
4.2 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
4.2.1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
餐具洗滌劑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見表2。
表2 餐具洗滌劑產品必備生產設備
序號 | 產品品種 | 必備生產設備 | |
1 | 餐具(含果蔬)用洗滌劑 | 1.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1.水處理設備 2. 附有機械攪拌裝置的不銹鋼或搪瓷反應釜(有特殊材質要求的,按其工藝設備技術文件規定執行) 3. 沉降設備或過濾設備(必要時) (1.2.3為液體.膏狀產品用) 4.機械拌合設備5.過篩設備(4.5為粉狀產品用) 6. 灌裝、包裝設備 7. 生產日期等標注設備 8.計量設備. |
2.機洗餐具用洗滌劑 | |||
2 | 食品工業用(含復合主劑)洗滌劑 | 3.機械用洗滌劑 | |
4.管道用洗滌劑 | |||
5.傳送帶用洗滌劑 | |||
6.容器用洗滌劑 | |||
7.用具用洗滌劑 |
4.2.2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見表3。
表3 餐具洗滌劑產品必備出廠檢驗設備
序號 | 產品品種 | 必備出廠檢驗設備 | |
1 | 餐具(含果蔬)用洗滌劑 | 1.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1.酸度計 2.分析天平 3.抽濾裝置(用于測定表面活性劑含量) 4.滴定管、容量瓶等玻璃儀器 5.水浴設備 6.烘箱 7.冰箱 8.滅菌鍋、 9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10.生化培養箱、11.顯微鏡 |
2.機洗餐具用洗滌劑 | |||
2 | 食品工業用(含復合主劑)洗滌劑 | 3.機械用洗滌劑 | |
4.管道用洗滌劑 | |||
5.傳送帶用洗滌劑 | |||
6.容器用洗滌劑 | |||
7.用具用洗滌劑 |
4.3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一。
4.4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規則
4.4.1 抽樣方法
由審查組現場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且審查合格后,從生產企業成品庫房中抽取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藝條件生產的同一規格的成品為一個檢驗批次。同一個企業生產多種產品時,應按產品單元分別抽樣,每個產品單元中抽取產量最大的一種主導產品。按表4中規定的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進行抽樣。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對被抽樣品確認無誤后,雙方在《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見附表四)一式四份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對寄/送抽檢樣封樣(隨同封存《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等。生產企業在7日內將樣品(包括抽樣單)寄/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在接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表4 餐具洗滌劑產品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
抽樣基數 | 抽樣數量 |
最小包裝在5 kg(含5 kg)以下的產品, 抽樣基數不低于750 kg | 隨機抽取5~10件產品,再從其中隨機抽取2~5件樣品,從每件樣品中隨機抽取1~3個小包裝,使抽取樣品總量不低于3kg,將保持原包裝的樣品分成兩份封存,一份用于檢驗,一份用于留樣備查。 |
最小包裝在5 kg以上的產品, 抽樣基數不低于500kg | 隨機抽取2~5件產品,從每件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使樣品總量不低于3kg,樣品分成兩份封存,一份用于檢驗,一份用于留樣備查(取樣器具應保持潔凈,不得污染所取樣品)。 |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見表5、表6。
表5 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序號 | 項目 | 指標要求 | 合格判定 | 發證檢驗 | 關鍵控制檢驗 | 備注 |
1 | 外觀 | 液體產品不分層,無懸浮物或沉淀;粉狀產品均勻無雜質,不結塊 | 液體產品分層,有懸浮物或沉淀;粉狀產品不均勻有雜質,結塊判為不合格 | ∨ | | 1. 標準 依據 GB 9985 -2000 或 企業標準 2. 餐具洗滌劑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劑的生物降解度應不低于90%;防腐劑、色素、香精符合本細則4.1.2規定 |
2 | 氣味 | 不得有其它異味,加香產品應符合規定香型 | 有異味判為不合格 | ∨ | | |
3 | 穩定性 (液體產品) | -3~-10℃,24h后恢復室溫,無結晶,無沉淀;40±1℃,24h不分層,不混濁,不改變氣味 | 有結晶或沉淀判為不合格;分層、混濁或變味判為不合格 | ∨ | | |
4 | 總活性物含量,% | 按標準要求 | 低于標準要求值判為不合格 | ∨ | ∨ | |
5 | pH(25℃,1%溶液) | 4.0~10.5 | 超出范圍判為不合格 | ∨ | | |
6 | 去污力 | 不小于標準餐具洗滌劑 | 小于標準餐具洗滌劑判為不合格 | ∨ | ∨ | |
7 | 熒光增白劑 | 不得檢出 | 檢出則判為不合格 | ∨ | ∨ | |
8 | 甲醇,mg/g | ≤1 | 大于1判為不合格 | ∨ | ∨ | |
9 | 甲醛,mg/g | ≤0.1 | 大于0.1判為不合格 | ∨ | ∨ | |
10 | 砷(1%溶液中以砷計)mg/kg | ≤0.05 | 大于0.05判為不合格 | ∨ | ∨ | |
11 | 重金屬(1%溶液中以鉛計)mg/kg | ≤1 | 大于1判為不合格 | ∨ | ∨ | |
12 | 菌落總數, 個/g | ≤1000 | 大于1000判為不合格 | ∨ | ∨ | |
13 | 大腸菌群, 個/100g | ≤3 | 大于3判為不合格 | ∨ | ∨ | |
14 | 標簽(標志) | 按標準要求 | 不符合標準要求判為不合格 | ∨ | |
序號 | 項目 | 指標要求 | 合格判定 | 發證檢驗 | 關鍵控制檢驗 | 備注 |
1 | 外觀 | 按標準要求 | 不符合標準要求判為不合格 | ∨ | | 1.標準依據GB 14930.1以及企業標準 2. 餐具洗滌劑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劑的生物降解度應不低于90%; 防腐劑、色素、香精符合本細則4.1.2規定 |
2 | 總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 | 按標準要求 | 低于標準要求值判為不合格 | ∨ | ∨ | |
3 | 砷(1%溶液中以As計)mg/kg | ≤0.05 | 大于0.05判為不合格 | ∨ | ∨ | |
4 | 重金屬(1%溶液中以Pb計)mg/kg | ≤1 | 大于1判為不合格 | ∨ | ∨ | |
5 | 熒光增白劑 | 不得檢出 | 檢出則判為不合格 | ∨ | ∨ | |
6 | 菌落總數,個/g | ≤1000 | 大于1000判為不合格 | ∨ | ∨ | |
7 | 大腸菌群, 個/100g | ≤3 | 大于3判為不合格 | ∨ | ∨ | |
8 | 標簽(標志) | 按標準要求 | 不符合標準要求判為不合格 | ∨ | | |
9 | 其他 | 按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要求 | ∨ | |
綜合判定:
全部檢驗指標都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5 生產許可證書
5.1 《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5.2 《生產許可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其中,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產品明細。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當企業實地核查確定的范圍與產品抽樣檢驗確定的范圍不一致時,最終發證范圍按同時滿足企業實地核查確定的范圍和產品抽樣檢驗確定的范圍確定。
5.3《 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的,其申請、審批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5.4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需要增加產品單元時,擬增加部分產品生產許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5.5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時,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另文公布實地核查補充要求、產品質量檢驗以及證書變更要求等規定。
5.6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
5.7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遺失或者毀損證書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
5.7.1申請變更或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填寫《餐具洗滌劑產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或《餐具洗滌劑產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變更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申請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5.7.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3.1.3.1的規定執行。
5.7.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對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查結果填寫《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并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上報審查中心,并抄報相關產品審查機構。
5.7.4 審查中心自收到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符合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準予變更或補領,頒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規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5.8 《生產許可證書》的注銷
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從事該產品生產的,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注銷企業名錄。
6 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6.1生產許可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6.2 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
XK ×× - ××× - ×××××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6.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6.4 對注銷生產許可證證書的企業,其編號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7.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簡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
7.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7.3 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企業審查和審批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7.4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新增所屬單位申請生產許可且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合格后,將集團公司原《生產許可證書》收回,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有效期不變。
7.5 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7.6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7.7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理。
7.8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
8 監督檢查
8.1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產品未經出廠檢驗或者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8.2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對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企業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定期自行檢驗,并每年與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比對報告》;企業不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應當每3個月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8.3 企業自獲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8.3.1 獲證產品生產以及生產條件的保持情況;
8.3.2 獲證產品出廠檢驗記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記錄以及檢驗比對情況(應同時提交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報告和檢驗比對報告);
8.3.3 《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8.3.4 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8.3.5 其他相關情況。
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8.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自查報告和相關檢驗記錄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書》副本中簽署年審合格意見。未提交自查報告或提交的自查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企業在2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處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撤回《生產許可證書》企業名錄。
8.5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的自查報告抽查并進行實地核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8.6企業在抽查、監督檢查或其質量有被投訴時產品檢驗有不合格項目,在以上情形發生后的本年度內,企業必須到有資質的省級或省級以上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至少3次連續檢驗,且應檢驗合格。檢驗項目限于不合格項目。
9 違法處理
獲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組織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將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10 收費
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及財政、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10.2 生產許可收費包括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10.3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10.4 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財綜[2006]69號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10.5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
10.6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10.7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按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執行。
11 工作人員守則
11.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 服務經濟建設大局;
11.2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1.3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
11.4恪盡職守,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11.5認真學習、努力實踐,不斷提高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業務素質;
11.6廉潔正直,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不刁難企業、妨礙企業的正常經營;不借辦事之機,吃、拿、卡、要、報;
11.7精神飽滿、熱情服務、謙虛謹慎、文明待人,不推諉、扯皮、拖沓、應付,樹立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良好的形象。
11.8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
12 對許可工作的監督
從事企業實地核查的審查員、從事生產許可產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開展工作,或向企業索賄受賄、刁難企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舉報。
13 附則
13.1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13.2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解釋。
13.3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即行作廢。
二〇〇八年一月
附件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企業名稱(公章):
企 業生產地址:
產 品單元名稱:
產 品 品 種:
實地核查結論的判定原則
1 本辦法適用于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許可實地核查。
2 本辦法分為:一 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二 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三 生產資源提供、四 采購質量控制、五 生產過程控制、六 產品質量檢驗、七 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7個部分,共7章29條58個核查內容。分否決項目和非否決項目。
2.1否決項目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否決項目為: 生產設施(2.3)、設備工裝(3.1.1)、測量設備(3.2.1)、采購控制(4.1.2)、工藝管理(5.2.2)、出廠檢驗(6.3)、行業特殊要求(7.3)共7項,在表中加*表示;
2.2 非否決項目結論分為“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并是性質一般的問題;“嚴重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了區域性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質嚴重的不合格。非否決項目共51個。
3 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3.1 合格(具備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不超過8項,無嚴重不合格項,無否決項;
3.1.2 嚴重不合格項不超過1項,且一般不合格不超過6項,無否決項;
3.2 不合格(具備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為不合格)
3.2.1 一般不合格項為9項及以上;
3.2.2 嚴重不合格項為2項及以上;
3.2.3 嚴重不合格項為1項,且一般不合格項為7項及以上;
3.2.4 否決項為1項及以上。
4 審查組依據本辦法對企業核查后,填寫《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一、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1.1 | 組織 領導 | 企業應有負責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應設置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負責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企業領導對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制定應急措施。 | 1.是否指定領導層中一人負責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其職責和權利是否明確. 2.是否設置了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3.是否有任命文件。 4.是否制定應急措施。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1.2 | 管理 職責 | 企業應制定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應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 1.是否制定了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規定與產品質量有關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 2.有關部門、人員的權限和相互關系是否明確。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1.3 | 有效 實施 | 在企業制定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 | 1.是否有質量安全考核辦法。 2.是否有效實施考核并記錄。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二 、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2.1 | 環境 要求 | 1.1保持廠區內外環境整潔,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產品的生產造成污染。 1.2生產、行政、生活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1.3廠區內垃圾應單獨存放,并遠離生產區,排污溝渠合理設置,不得造成污染,廠區內不得散發出異味。 1.4應與有毒有害源保持安全距離。 | 1. 廠區是否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地面、路面及運輸等是否未對產品的生產造成污染。 2.生產、行政、生活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是否合理,且互相不妨礙。 3.廠區內垃圾是否單獨存放,并遠離生產區,排污溝渠是否合理設置,不造成污染,廠區內是否有散發異味。 4.是否與有毒有害源保持安全距離。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2.1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需求進行合理布局。 2.2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 1. 廠房是否按生產工藝流程及需求進行了合理布置。 2. 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間的生產是否相互妨礙。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3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廁所、廚房應與生產區域隔離,坑式廁所距生產區25米以外。 | 1. 企業廠房的建設是否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 2. 廁所、廚房是否與生產區域隔離,坑式廁所是否距生產區25米以外。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2.2 | 車間 要求 | 1.1生產車間應清潔安全并建立有關清潔生產的制度。 1.2 生產車間墻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平整潔凈,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 1.3車間內應有與所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防塵、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1.4灌裝車間還應具備相對獨立的空間,門、窗不得敞開,進入灌裝車間前要有緩沖區或緩沖措施。人工灌裝線需配備紫外燈等環境消毒殺菌設施,定期消毒。采用紫外線消毒者,紫外線消毒燈按30 W/(10~15)m2設置。 | 1. 生產車間是否清潔安全并建立清潔生產制度。 2. 生產和灌裝車間墻壁、地面、天花板表面是否平整潔凈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 3. 車間內是否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4. 灌裝車間是否具備相對獨立的空間,門、窗是否敞開,進入灌裝車間前是否有緩沖區或緩沖措施,是否有更衣、洗手消毒殺菌等設施并定期消毒。采用紫外線消毒者,是否紫外線消毒燈按30 W/(10~15)m2設置。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2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 1. 生產區和儲存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于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3 生產區內的公共設施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生產區域內的更衣室和洗手設施等公共設施不應給生產帶來污染。 | 1. 公共設施是否有不易清潔的部位。 2.生產區域內的更衣室和洗手設施等公共設施是否給生產帶來污染。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4 生產區應根據需求提供足夠的照明,對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門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 1. 是否根據生產需求提供足夠的照明。 2. 是否有應急照明設施。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5 生產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生產造成污染。 | 1. 生產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是否對生產造成污染。 2. 是否采取了相應措施對可能的污染進行控制。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6灌裝車間應分別建立人員進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員進入應有必要的消毒、除塵等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工作服進入車間,工作服應保持潔凈。 | 1.是否建立了人員進出和物流的通道。 2.是否有必要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3.工作人員是否穿著工作服進入車間。 4.工作服是否保持潔凈。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2.3 | 生產 設施 | 1.1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工作場所和生產設施,且維護完好。 1.2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防塵、防腐、通風、污物處理等設施,并維護完好。 | 1.是否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工作場所和生產設施,且維護完好。 2.是否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防塵、防腐、通風、污物處理等設施,并維護完好。 | □ 合格 □ 不合格 | |
2.4 | 庫房 要求 | 1.1 企業應有與其生產相適應的庫房,庫房整潔衛生、通風良好、地面平整。 1.2 有防漏、防潮、防塵、防止昆蟲及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 1. 企業的庫房是否整潔衛生,通風良好,地面平整。 2.是否有防漏、防潮、防塵、防止昆蟲及其他動物等進入的設施。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2.1 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應保存良好,一般應離墻存放。 2.2 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分區存放并明確標識。 2.3 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另行單獨存放,并明確標識。 | 1.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是否保存良好,并離墻存放。 2.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是否分區存放并明確標識。 3.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另行單獨存放,是否明確標識。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三、生產資源提供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3.1 | 設備 工裝 | *1企業必須具有本實施細則4.2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2.設備性能和精度是否滿足加工要求。 3.生產設備是否與生產規模相適應。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2設備的布局和生產流程應當合理,設備應衛生整潔,避免污染。 | 1. 設備的布局和生產流程是否合理 2. 設備是否衛生整潔,有無交叉污染。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3.1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3.2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并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 3.3 生產設備應有專門人員使用、維修、保養和記錄,并由專門人員管理。 | 1.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2. 是否因設備安裝、維修、保養不到位影響產品質量。 3. 生產、檢驗設備是否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并由專人管理。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3.2 | 測量 設備 | *1企業必須具有本實施細則4.2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其性能、精度能滿足生產要求。 2. 是否與生產規模相適應。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2 企業的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應在檢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 | 在用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并有標識。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3 | 人力資源要求 | 1.1企業領導應了解與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企業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等),并具有一定的質量安全管理常識。了解企業領導在質量安全管理中的職責與作用。 1.2企業領導應有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應了解產品標準、主要性能指標等;了解產品生產工藝流程、檢驗要求。 | 1.企業領導是否有基本的質量安全管理常識。 (1)了解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對企業的要求(如企業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等); (2)了解企業領導在質量管理中的職責與作用。 2.企業領導是否有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 (1)了解產品標準、主要性能指標等; (2)了解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關鍵工藝控制、檢驗要求。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2 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并具有一定的質量安全管理知識。 |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 2. 是否掌握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 3.是否有一定的質量安全管理知識。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 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檢驗規定,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知識、檢驗技能和相應的資格。 |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 2. 是否掌握產品標準和檢驗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質量安全管理知識; 4.是否能熟練準確地按規定進行檢驗,具有相應的資格。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4.1生產操作人員應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按照操作規程能熟練地進行生產操作。 4.2 電工、叉車工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 1.生產操作人員是否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是否能按照操作規程熟練地進行生產操作。 2.電工、叉車工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5 企業應對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企業應對直接接觸產品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規和相應技術、技能的培訓,相關人員應按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取得健康證明;企業應建立文件程序對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進行監控,并保存相關記錄。 | 1.企業是否對直接接觸產品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規、產品質量安全和相應的技術培訓、考核。 2.相關人員是否按要求取得健康證明 3.企業是否建立文件程序對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進行監控,并保存相關記錄。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3.4 | 技術 標準 | 1 企業應具備和執行規定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并具有相應的原輔材料標準。 | 1.是否有產品標準和與申證產品有關的原輔材料標準等其他標準。 2.是否為現行有效標準并貫徹執行。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2 如有需要,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強制要求,并經當地標準化部門備案。 | 1.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是否經當地標準化部門備案。 2.企業產品標準主要技術和性能指標不應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強制要求。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5 | 技術 文件 | 1 企業應具備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程序、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技術文件。 技術文件應具有正確性,且簽署、更改手續正規完備。 | 1.是否具備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程序、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技術文件。 2.技術文件的要求和參數等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3.技術文件簽署、更改手續是否正規完備。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2 技術文件應具有完整性和規范性,文件必須齊全配套。 | 技術文件是否規范、完整、齊全。檢查工藝文件目錄明細表、工藝過程卡、工序卡、作業指導書、檢驗規程等工藝文件內容是否完整。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 技術文件應具有一致性:技術文件和實際生產相一致;各部門使用的技術文件相一致。 | 各部門使用的工藝、技術文件是否相一致。 技術文件是否與實際生產和產品統一一致。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4 對關鍵控制點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 | 是否對關鍵控制點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6 | 文件 管理 | 1 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發布應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 | 1.是否制定了技術文件管理制度。 2.發布的文件是否經正式批準。 3.使用部門是否能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規定。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 2 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 | 是否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四、采購質量控制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4.1 | 采購 控制 | 1.1企業應制定原輔材料采購的管理制度,對原輔材料的采購、檢驗或驗證實施有效控制,保證產品所用原輔材料質量滿足規定要求。 1.2 企業如有外協加工等委托服務項目,應制定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控制辦法。 | 1.是否制定了采購質量控制制度,制度內容是否完整、合理、有效,所用原輔材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 2.是否制定了外協加工等委托服務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控制辦法。 3.質量安全管理控制辦法是否完整合理。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2 原輔材料必須提供檢驗合格證明或報告;表面活性劑、防腐劑、色素、香精等原輔材料符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 | 1.原輔材料是否具備合格檢驗證明或報告。 2.表面活性劑、防腐劑、色素、香精等原輔材料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 | □ 合格 □ 不合格 | | ||
3 企業應制定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原、輔材料的供方評價規定,并依據規定進行評價,選擇合格供方,保存供方及外協單位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 1.是否制定了供方評價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了供方評價。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購。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協單位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4.2 | 采購 文件 | 企業應制定采購計劃、清單、協議、合同等采購文件并根據正式批準的采購文件合同進行采購。 | 1.是否有采購文件(如:計劃、清單、協議、合同等)。 2.采購文件是否明確了驗收規定。 3.采購文件是否經正式批準。 4.是否按采購文件進行采購。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4.3 | 采購 檢驗 | 企業應按規定對采購的原輔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協件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質量驗證,檢驗或驗證的記錄應該齊全。 | 1.是否對采購的質量檢驗或驗證作出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或驗證。 3.是否保留檢驗或驗證的記錄。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五、 生產過程控制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
5.1 | 工藝 管理 | 1 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 | 1.是否制定了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其內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進行管理和考核。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2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使用臺帳,不得使用受污染的原料。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原輔材料的使用進行監控,防止因原輔材料使用不當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產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不得使用“中水”及其他有害物質超標水作為生產用水。(城市污水經處理設施深度凈化處理后的水統稱“中水”) | 1.企業是否建立原輔材料使用臺帳,對原輔材料的使用進行詳細的記錄;是否使用受污染的原料。 2.是否對生產過程中原輔材料的使用進行監控。 2.添加劑及生產用水的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 □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 生產人員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 是否按制度、規程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5.2 | 質量 控制 | 1 企業應明確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識別工藝過程質量安全的危害因素,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 | 1.是否有對影響質量安全的危害因素進行識別標志 2.是否對原料、配料、灌裝等重要工序關鍵特性設置了質量控制點。 3.是否在有關工藝文件中標明關鍵質量控制點。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2 企業應制訂關鍵質量安全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嚴格監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記錄。 | 1.是否制訂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內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實施了嚴格監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記錄。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
5.3 | 產品包裝、標簽標識 | 1.1企業應規定產品包裝、標識方法并進行標識。 1.2產品應具有合格證明和產品標簽。 1.3產品包裝標識、標志、標簽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 1.4小包裝質量:(1)小包裝要牢固,不泄漏。(2)小包裝標志:應有產品名稱、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必要時注明安全警告)、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初次申請除外)、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批號和限用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及郵政編碼等(機洗產品必須標明“適用于機洗”等字樣);標識、圖案和文字應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1.5大包裝質量:(1)大包裝應牢固、結實、整齊。(2)大包裝標志:應有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小包裝規格及數量、貨箱毛重、箱體尺寸、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及郵政編碼、防水防潮等。機洗產品必須標明適用于機洗等字樣;標識、圖案和文字應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 1.是否規定產品包裝標識方法,能否有效防止產品混淆、區分質量責任和追溯性。 2.是否有合格證明和產品標簽; 3.產品標識內容是否齊全。 4.能否根據標識確定產品用途等 5.小包裝是否牢固,不泄漏 6.大包裝是否牢固、結實、整齊。 7.大、小包裝標志是否缺項、是否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8.檢查最終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是否符合規定。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5.4 | 運輸搬運貯存 | 1 運輸工具應清潔,在搬運和貯存過程中應加強防護,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現損傷、污染。 | 1 有無適宜的搬運工具、運輸工具是否清潔,有無必要的工位器具、貯存場所和防護措施。 2 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現損傷、污染。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六、 產品質量檢驗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6.1 | 檢驗 管理 | 1 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以及檢驗、試驗、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 1.是否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能否獨立行使權力。 2.是否制定了檢驗管理制度和檢測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2 企業有完整、準確、真實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 1.檢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2.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完整、準確。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6.2 | 過程 檢驗 | 企業在生產中要按規定開展過程質量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并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 | 1.是否對過程質量檢驗作出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 3.是否作檢驗記錄。 4.是否對檢驗狀態進行標識。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6.3 | 出廠 檢驗 | 企業應按相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做好原始記錄,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明, | 1.是否有出廠檢驗規定。 2.出廠檢驗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是否做好原始記錄、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明。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6.4 | 委托 檢驗 | 如產品標準要求型式試驗或定期檢驗而需要進行委托檢驗時,應委托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1.核查委托檢驗機構的資質證明。 2.核查檢驗報告是否與委托檢驗機構簽定的合同對應。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6.5 | 不合 格品 | 1 企業應制訂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按規定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處置,有效防止不合格品以合格品出廠。 | 1.是否制訂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 是否對原材料及生產過程和成品中出現的不合格品進行處置, 并記錄。 3.出現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2 應建立詳細記錄產品銷售流向的銷售記錄,制定對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涉及人身安全)的召回制度。 | 1.是否建立了銷售記錄,詳細記錄了產品的銷售流向。 2.是否建立了不合格品(涉及人身安全)召回制度。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6.6 | 退貨品 | 1 對退貨品應制定退貨品管理制度,對不合格退貨品要按不合格品處理。 | 1.是否對退貨品制定了相應管理制度并實施。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七、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
序號 | 核查 項目 | 核查內容 | 核查要點 | 結論 | 核查記錄 |
7.1 | 安全生產 | 1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并實施,做好有效實施記錄。企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車間、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和防護。 |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產制度并實施,是否做好有效實施記錄。 2.危險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護措施。 3.車間、庫房等是否配備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4.是否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行隔離和防護。 | □合格 □一般不合格 □嚴重不合格 | |
2企業在生產、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防止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污染。 | 1.企業在生產、運輸、貯存過程中,是否受到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污染。 | □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嚴重不合格 | | ||
3 廢水、廢氣、廢料排放、噪聲污染及衛生要求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三廢排放是否符合規定。 2.是否存在危害人身健康情況。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 ||
7.2 | 勞動防護 | 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培訓,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 | 1.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安全生產及勞動防護培訓;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勞動防護。 3.員工的生產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 □合格 □一般不合格 □嚴重不合格 | |
7.3* | 行業特殊要求 | 所用表面活性劑的生物降解度應不低于90% | 查原材料的證明(已知的原材料除外)。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審查員:
年 月 日
附件二 :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文書表格
1、 目錄
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 企業自我聲明;
三. 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
四. 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
五. 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六. 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
七.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項改進表;
八. 檢驗報告;
九. 審查意見書;
十. 審查報告書(合格、不合格;待發證企業登記表; 企業審查不合格登記表);
十一. 實地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 ;
十二. 餐具洗滌劑產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十三. 餐具洗滌劑產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十四. 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
十五. 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十六. 檢驗比對報告
2、文書表格
附表一:
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
申 請 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申請類別:發證□遷址□增項□其他□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
一、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
住 所 | | ||
生產地址 | 省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 | ||
郵政編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 電子郵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經濟類型 | |
工商登記機構 |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
成立日期 | | 經營期限 | |
固定資產(萬元) | | 注冊資金(萬元) | |
年總產值 | | 年銷售額 | |
年繳稅金額 | | 法定代表人 | |
聯系人和 身份證號 | | 聯系電話 | |
從業人員總數 | | 專業技術人員數 | |
其他需要 說明的情況 | |
二、申報產品基本情況 | |||||
項目總投資 | | 年設計生產能力 | | ||
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情況 | | ||||
產品單元 | 產品品種、規格型號 | 產品標準 | 申請類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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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情況 | |||||||||
序 號 | 姓 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碼 | 職務 | 職稱 | 學歷 | 所學專業 | 工作年限 | 工作崗位 |
| | | | | | | | | |
四、主要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明細 | |||||||||
序 號 | 產品單元 | 名 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完好 狀態 | 使用場所 | 生產廠及國別 | 生產 日期 | 購置 日期 |
| | | | | | | | | |
五、主要原、輔材料產品明細和供應方目錄 | ||||||
序 號 | 產品 單元 | 名 稱 | 規格型號 | 年需量 | 標準名稱 和編號 | 供應方目錄 |
| | | | | | |
六、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明細 | ||||||||||
序 號 | 產品單元 | 名 稱 | 規格型號 | 精度 等級 | 數量 | 完好 狀態 | 使用 場所 | 生產廠及國別 | 生產 日期 | 購置 日期 |
| | | | | | | | | | |
七、主要工藝流程及關鍵控制點 | ||
(可附頁) | ||
八、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明細 | ||
序號 | 所屬單位名稱 | 與集團公司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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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交的文件資料目錄 | |||
序號 | 文件資料名稱 | 頁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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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意見 | |||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受理意見 | 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省局印章) | ||
附表二:
企業自我聲明
一、 本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
二、 本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及最終產品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要求,保證質量安全。
三、 本企業對以上聲明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企業法人印章)
附表三:
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
(企業名稱):
根據《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查組擬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貴企業申請生產 (產品類別、產品單元)進行企業實地核查,請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審查組織機構章)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申請人,一份存檔。(正式使用說明不顯示)
附表四:
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
編號:
生產單位 | 單位名稱 | | 經濟類型 | 內資 | £國有 | £私營(含個體) | ||
單位地址 | | £集體 | £有限責任公司 | |||||
郵政編碼 | | £聯營 | £股份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 £股份合作 | £其他企業 | |||||
聯系人 | | 港澳臺 | £合資經營 | £合作經營 | ||||
聯系電話 | | £港澳臺獨資經營 | £港澳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營業執照 | | |||||||
機構代碼 | | 外 資 | £中外合資 | £中外合作 | ||||
企業規模 | 人數 | 產值 | 產量 | £外資企業 |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受檢產品信息 | 產品名稱 | | 規格型號 | | ||||
生產日期/批號 | | 商標 | | |||||
抽樣數量 | | 產品等級 | | |||||
抽樣基數/批量 | | 標注執行標準 | | |||||
抽樣日期 | | 封樣狀態 | | |||||
備樣量及封存地點 | | 產品單元 | | |||||
是否為出口產品 | £是; £否 | 寄送樣截止日期 | | |||||
備注: | ||||||||
生產單位對上述內容無異議 生產單位(蓋章): 企業參與抽樣人(簽名): 年 月 日 | 抽樣人(簽名): 抽樣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附表五:
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第1頁共2頁
企業名稱: | 住所: | |||||||||
生產地址: | 郵編: | |||||||||
產品名稱: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
產品單元: | ||||||||||
核 查 情況 | 審查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該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共計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項目 款、嚴重不合格項目 款、否決項目 款。實地核查結論: 。 | 審查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審查組織機構(章): 年 月 日 | ||||||||
審 查 組 成 員 | 姓名(簽字) | 單 位 | 職稱(職務) | 核查分工 | 審查員證書編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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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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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共2頁
序號 | 核查項目 | 一般不合格 | 嚴重不合格 | 否決項目 | 審查組對企業不合格項目的綜合評價 | ||
核查項目 | 不合格 | ||||||
1 | 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 (款) | (款) | | | 企業代表(簽字): 審查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2 | 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 | (款) | (款) | | | | |
3 | 生產資源提供 | (款) | (款) | | | | |
4 | 采購質量控制 | (款) | (款) | | | | |
5 | 生產過程控制 | (款) | (款) | | | | |
6 | 產品質量檢驗 | (款) | (款) | | | | |
7 | 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 | (款) | (款) | | | | |
總 計 | (款) | (款) | (款) | |
注:否決項中如有不合格,在對應位置打×表
附表六:
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
(企業名稱):
根據《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查組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貴企業生產的 (產品類別、產品單元名稱)進行了企業實地核查,共計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項目 款、嚴重不合格項目 款、否決項目 款。
經綜合評價,企業實地核查結果是:合格□不合格□。
年 月 日(審查組織機構章)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申請企業,一份送達審查機構,一份存檔。(正式使用時說明不顯示)
附表七: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項改進表
企業名稱: | 企業生產地址: | ||
產品名稱: | 郵編: | 電話: | |
申證單元: | 聯系人: | 傳真: | |
序號 | 不合格項內容及性質 | 不合格項改進情況 | 不合格項改進審核結論 |
1 | 核查人員: 年 月 日 | 企業人員: 年 月 日 | 審核人員: 年 月 日 |
2 | 核查人員: 年 月 日 | 企業人員: 年 月 日 | 審核人員: 年 月 日 |
3 | 核查人員: 年 月 日 | 企業人員: 年 月 日 | 審核人員: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用以幫助企業不斷改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一般不合格項通常在1個月(或現場審查期間)內完成改進;嚴重不合格項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改進。
2.審核人員(可以是核查或其他人員)、審核時間、審核方法(書面或現場審核)由省、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
附表八 :
CMA章 CAL章 CNCAL章(選擇項) №: 檢驗報告編號
檢 驗 報 告
產 品 名 稱: | |
規 格 型 號: | |
生產企業名稱: | |
委托單位: | |
檢 驗 類 別: | |
檢驗機構名稱
(檢驗報告封面背面內容)
注 意 事 項:
1.報告無“檢驗報告專用章”或檢驗單位公章無效。
2.復制報告未重新加蓋“檢驗報告專用章”或檢驗單位公章無效。
3.報告無主檢、審核、批準人簽字無效。
4.報告涂改無效。
地 址: 電話(含區號):
郵 編: 傳真(含區號):
E-mail:
承檢機構名稱
檢 驗 報 告
№: 共 頁第 頁
產品名稱 | | 注冊商標 | | ||
規格型號 | | 生產日期 或 批 號 | | ||
生產企業 名 稱 | | 聯系電話 | | ||
抽樣日期 | | 抽樣人員 | | 抽(到) 樣日期 | |
抽樣數量 | | 檢查封樣 人 員 | | 封樣狀態 | |
抽樣基數 | | 抽樣單編號 | | 檢驗日期 | |
任務來源 | | ||||
檢驗類別 | | ||||
檢驗項目 | | ||||
檢驗依據 | | ||||
檢驗結論 | (檢驗報告業務章)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批 準: 審 核: 主 檢:
承檢機構名稱
檢 驗 報 告(供參考)
№: 共 頁第 頁
序號 | 檢驗項目 | 單位 | 標準指標 | 實測值 | 單項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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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注 | |
附表九:
審查意見書
一、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住 所 | |
生產地址 | 省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 |
產品名稱 (產品單元) | |
企業實地核查 情況 | 經復核,由 組織的 產品單元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結論為合格(不合格),詳見《企業實地核查記錄》(編號: )。 不合格原因: |
產品質量檢驗 情況 | 經復核, (檢驗機構)為該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結論為合格(不合格),詳見《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編號: )。 不合格原因: |
審查機構復核 意見 | 復核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審查機構章) 掛靠單位負責人(蓋章) 掛靠單位:(單位公章) |
注:審查機構為每家企業填寫此表一張,一式三份,審查中心一份,省局一份,審查機構存檔一份。
附表十:
審字[ **** ]**號
審 查 報 告 書
(合格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
按照《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
審查組織機構于 年 月分別組織審查組對“ ” 等 家企業,(明細見附表1、附表2)進行了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核查和抽樣檢驗。現企業對審查出的不合格項進行了整改,且整改經過審查組長的確認,證明整改有效;樣品檢驗全部合格。經對審查組提交的審查材料和檢驗報告進行審查,現將符合發證條件的 家企業的名單和材料上報,請審批。
產品審查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待 發 證 企 業 登 記 表
產品類別: 上報部門(蓋章): 企業總數: 證書總數: 單元總數: 登記日期: 編號:
序號 | 企業名稱 | 產品名稱 | 住所 | 生產地址 | 明 細 | 證書編號 | 有效期 | 發證日期 | 說明 | 所屬省份 | 單元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1.“說明”一欄填寫發證、遷址、企業名稱變更、增單元、增規格、升級、補領證書等內容。
2. 本表使用A4紙,“待發證企業登記表”字體用小三號宋體加黑,其他字體全部用五號宋體。如住所、生產地址、明細內容多時字體可用小五號宋體。
3. 除“明細”部分可用回車外,填寫本表格的其他部分均不可用回車,自然轉行即可。每欄填寫的第一個字符前不可有空格。
4. 本表序號按省份排序。
5. 增項時產品明細要填寫包括原有產品和增加產品的全部內容。
附表2: 集 團 公 司 待 發 證 企 業 登 記 表(一)
產品類別: 上報部門(蓋章): 企業總數: 證書總數: 單元總數: 登記日期: 編號:
序號 | 企業名稱 | 產品名稱 | 住所 | 生產地址 | 明 細 | 證書編號 | 有效期 | 發證日期 | 說明 | 所屬省份 | 單元數 |
1 | 集團公司名稱 | 產品名稱 | 集團公司住所 | (此欄不填寫) | 總公司名稱:﹡﹡﹡ 總公司生產地址:﹡﹡ 總公司產品明細: 1. ﹡﹡﹡ 2. ﹡﹡﹡ …… (總公司如有生產產品填寫以上內容,否則此項不填) 所屬單位A名稱:﹡﹡ * 所屬單位A生產地址:* * 所屬單位A產品明細: 1. ﹡﹡﹡ 2. ﹡﹡﹡ …… 所屬單位B名稱:﹡﹡ * 所屬單位B生產地址:* * 所屬單位B產品明細: 1. ﹡﹡﹡ 2. ﹡﹡﹡ …… | | | | | (填寫集團公司所在省份) | |
集 團 公 司待 發 證 企 業 登 記 表(二)
序號 | 企業名稱 | 產品名稱 | 住所 | 生產地址 | 明 細 | 證書編號 | 有效期 | 發證日期 | 說明 | 所屬省份 | 單元數 |
1-1 | 集團公司名稱 | 產品名稱 | 集團公司住所 | | 所屬單位A名稱:* * * 所屬單位生產地址:﹡* 所屬單位產品明細: 1. ﹡﹡﹡ 2. ﹡﹡﹡ …… | | | | | | |
1-2 | 集團公司名稱 | 產品名稱 | 集團公司住所 | | 所屬單位B名稱:﹡﹡* 所屬單位B生產地址:* * 所屬單位B產品明細: 1. ﹡﹡﹡ 2. ﹡﹡﹡ …… | | | | | | |
2-1 | |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審字[ **** ]**號
審 查 報 告 書
(不合格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
按照《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
審查組織機構于 年 月分別組織審查組對“ ”等 家企業(附表3)進行了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核查和抽樣檢驗。現將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家企業的名單和材料上報,請審批。
產品審查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3
企業審查不合格登記表
上報單位(蓋章): 登記日期: 編號: 企業數: 所屬省份:
序號 | 企業名稱 | 產品名稱 | 不合格理由 | 備注 |
1 | | | | 1. 企(事)業代碼(身份證)號: 2. 地址: 3. 郵編: 4. 電話: 5. 法定代表人: 6. 職務: 7. 電話: |
2 | | | | 1. 企(事)業代碼(身份證)號: 2. 地址: 3. 郵編: 4. 電話: 5. 法定代表人: 6. 職務: 7. 電話: |
附表十一:
實地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
被審查企業名稱 | | ||||||||||
通訊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電話 | | 聯系人 | | ||||||
核查組進廠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
核查組離廠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
核 查 組 成 員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職務(職稱) | 核查分工 | |||||||
| | | | ||||||||
| | | | ||||||||
| | | | ||||||||
對核查工作的意見 | | ||||||||||
對核查報告的意見 | | ||||||||||
對核查組廉潔 自律的評價 | | ||||||||||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 | ||||||||||
被核查企業負責人(簽字): | 被核查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
2.被核查企業負責人應簽字、企業蓋章;
3.此表由企業填寫,由企業寄至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處。
附表十二
餐具洗滌劑產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變更事項: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
一、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
住 所 | | ||||
生產地址 | 省(區、市)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 | ||||
郵政編碼 | | 電 話 | | ||
傳 真 | | 聯 系 人 | | ||
原生產許可證 編號 | | 原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 | | ||
獲證產品名稱 | | ||||
二、變更內容 | |||||
變更事項 | 變更前 | 變更后 | |||
企業名稱 | | | |||
住所 | | | |||
生產地址 | | | |||
營業執照 注冊號 | | | |||
營業執照 登記日期 | | | |||
法人代表 | | | |||
三、提交的文件資料目錄 | |||
序號 | 文件資料名稱 | 頁數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四、受理意見 | |||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 技術監督局 受理意見 | 受理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蓋章) | ||
附表十三
餐具洗滌劑產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企業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補領內容:正本□ 副本□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
一、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
住 所 | | ||
生產地址 | 省(區、市)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 | ||
郵政編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 聯 系 人 | |
原生產許可證 編號 | | 原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 | |
獲證產品名稱 | | ||
補領原因 | | 遺失或毀損時間 | |
刊登報紙名稱 | | 聲明刊登時間 | |
二、提交的文件資料目錄 | |||
序號 | 文件資料名稱 | 頁數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三、受理意見 | |||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受理意見 | 受理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蓋章) | ||
附表十四:
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
審查意見書
一、企業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
住 所 | | ||
生產地址 | 省(區、市)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 | ||
生產許可證 編號 | | 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 | |
獲證產品名稱 | | ||
二、審查意見 | |||
企業生產場地 是否遷移 | | ||
企業取得生產 許可證的條件 是否發生變化 | | ||
企業變更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 (補領證書此欄可不填) | ||
企業上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 | ||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 技術監督局 審查意見 | 審查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蓋章) |
注:此表由省局審查人填寫。如屬變更的情況,“企業基本情況”部分填寫變更后的信息。
附表十五:
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企業名稱):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書》申請,經審查,因為存在以下情況:
根據《 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變更(補領)證書的情況,決定不予變更(補領)證書,建議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省局印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申請人,一份存檔(正式使用說明不顯示)。
附表十六:
檢驗比對報告 編號No.
產品名稱 樣品數量 生產日期
規格型號 樣品狀態 產品等級
生產企業名稱 生產企業電話
企業檢驗日期 檢驗機構電話
序號 | 檢驗 項目 | 檢驗機構數據 | 生產企業數據 | 相對偏差(%) | 檢驗依據 | 單項判定 | 備注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比對結論: | ||||||||
比對試驗說明(必要時): | ||||||||
檢驗機構名稱(簽章): 批準: 審核: 編制(檢驗): | 生產企業名稱(簽章): 批準: 審核: 編制(檢驗): | |||||||
附:1、《企業自檢報告》
2、《檢驗機構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