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2011-05-26 農業部846
核心提示: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人向省級機構提出申請,經過省級工作機構材料初審,現場檢查,綜合評定后再報送農業部質量安全中心審批,通過專家評審及公示后,向申請人發放地理標志證書。

  一、審批內容

  (1)地理標志申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2)申報材料是否規范齊全。

  (3)申請資料和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二、法律依據

  (1)1)11號令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5日)

  (2)《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

  (3)《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感官品質鑒評規范》

  (4)《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抽樣檢測技術規范》等

  三、辦事條件

  (1)地標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資質證明

  (3)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4)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5)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6)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7)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8)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報告

  (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報告

  其中材料1~7由申請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供。

  其中材料1~7由申請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供。

  四、承諾時限

  共85個工作日,其中:

  省級機構—45個工作日

  部級機構—20個工作日

  公示—20個工作日

  上述時間為正常辦理時間,當需要補充或整改材料時,承諾時間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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