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遼寧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遼寧省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遼牧發〔2013〕201號)

   2014-02-24 316
核心提示:各市、綏中、昌圖縣畜牧獸醫局:  現將《遼寧省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畜牧獸醫局
各市、綏中、昌圖縣畜牧獸醫局:
 
  現將《遼寧省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畜牧獸醫局
 
  2013年9月10日
 
  遼寧省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工作,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簡稱“檢測機構”)應符合《遼寧省獸藥飼料畜產品安全檢測實驗室管理規范》(試行)有關規定,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并經遼寧省畜牧獸醫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飼料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與能力要求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從事檢測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應當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獨立財務帳號,財務獨立核算,其業務受省級飼料檢測機構指導,有滿足工作需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檢測機構設立的內設機構和人員數量應滿足質量體系運轉和檢測業務工作的需要。應具有畜牧獸醫等相關專業知識的技術負責人與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與質量負責人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于中級以上職稱),3年以上飼料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經驗。
 
  第六條  檢驗人員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機構人員總數的70%,內審員不少于3人,每個檢測崗位不得少于2人。
 
  第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測活動相適應的場所、檢測儀器設備、環境條件。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組建或復驗的檢測機構應當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批準設立檢測機構的文件(復印件);
 
  (四)現有設施、設備及人員情況材料;
 
  (五)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料;
 
  (六)近兩年內的典型性檢測報告(復印件);
 
  (七)資質認定情況;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省畜牧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省畜牧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條  專家組應根據本辦法和《遼寧省獸藥飼料畜產品安全檢測實驗室管理規范》(試行)、《遼寧省獸藥飼料畜產品安全檢測實驗室考核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制定具體現場考核方案,按照現場考核方案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一條  專家組由3-5名專家組成,專家應經過實驗室管理知識培訓合格,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3年以上飼料檢測或實驗室認證工作經驗。專家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并向省畜牧局提交現場考核評審報告。
 
  第四章  審批與頒證
 
  第十二條  省畜牧局自收到專家組現場考核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通過考核決定。通過考核的,頒發《遼寧省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并予以通告。
 
  第十三條  《考核合格證書》應當載明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檢測范圍和有效期等內容。
 
  第五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四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證書期滿繼續從事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的,應當向原考核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考核機關重新申請考核:
 
  (一)檢測機構分設或者合并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檢測項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畜牧局負責組織對飼料檢測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方式采取能力驗證和日常檢查。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檢測資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
 
  (一)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機關應當視情況注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所在單位撤銷或者法人資格終結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相應
 
  檢測能力,未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考核的;
 
  (三)擅自擴大檢測項目范圍的;
 
  (四)能力驗證經補考不合格的;
 
  (五)依法可注銷檢測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從事考核工作的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