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常德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常德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鼓勵人民群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直有關職能部門受理并查處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的監督、審定、管理等工作。
農業、質監、工商、衛生、藥監、商務、畜牧獸醫水產、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查處以及獎金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五條 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
(四)收購、加工和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類及其制品和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失效、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志或名優產品標志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食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第六條 舉報途徑: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他途徑。
鼓勵舉報人以實名、書面形式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
第七條 對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給予舉報人員1萬元的獎勵;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給予舉報人員3萬元的獎勵。
食品安全行政違法案件的舉報獎金標準按罰沒收入的3%確定,最高不超過1萬元。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在上述獎勵比例基礎上增加1%,增加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或者涉案貨物較少,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500元獎勵。
第八條 市本級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對食品安全行政違法案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審核后,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給予舉報人員獎勵。
對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自案件偵查終結后,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審核后,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給予舉報人員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十二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在未經舉報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獎勵情況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各區縣市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