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獸藥飼料監督所: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7年4月14日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
上海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用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階次,同時考慮從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二、特別情形
(一)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
(二)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在本裁量基準中,對從輕、從重處罰情形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體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辦案人員根據集體討論的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
(二)說明理由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文書中,應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四、期限及效力
本裁量基準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國家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具體裁量標準
(一)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依據: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以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生產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三)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四)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處罰依據: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1倍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產生惡劣影響,以及逾期未補辦產品批準文號繼續違法生產的,除按上述標準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五)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六)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七)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八)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所采購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所采購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所采購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生產;其中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生產;其中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生產;其中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四)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任意一項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2.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任意二項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3.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三項(含)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六)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下的,不處罰款;
2.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下罰款;
3.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20%以下罰款;
4.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20%以上30%以下罰款。
(十七)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八)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九)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一)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二)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三)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記錄不完善的,配合調查處理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記錄不完善的,不配合調查處理的,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3.無產品購銷臺賬記錄的,配合調查處理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無產品購銷臺賬記錄的,不配合調查處理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4.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六)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情節嚴重的
處罰依據: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并監督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生產企業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責令召回不召回的,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2.責令召回不召回的,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3.責令召回不召回的,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十七)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經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
處罰依據: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八)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九)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低于1公斤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低于1公斤以上不足3公斤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低于3公斤的以上不足5公斤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5公斤的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八)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
處罰依據:
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禁、有害物質添加量0.5公斤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違禁、有害物質添加量0.5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3.違禁、有害物質添加量1公斤以上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產生惡劣影響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7年4月14日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
上海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用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階次,同時考慮從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二、特別情形
(一)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
(二)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在本裁量基準中,對從輕、從重處罰情形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體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辦案人員根據集體討論的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
(二)說明理由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文書中,應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四、期限及效力
本裁量基準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國家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具體裁量標準
(一)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依據: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以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生產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三)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四)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處罰依據: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1倍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產生惡劣影響,以及逾期未補辦產品批準文號繼續違法生產的,除按上述標準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五)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六)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七)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八)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所采購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所采購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所采購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生產;其中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生產;其中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生產;其中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四)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1.5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任意一項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2.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任意二項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3.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三項(含)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十六)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下的,不處罰款;
2.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下罰款;
3.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20%以下罰款;
4.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20%以上30%以下罰款。
(十七)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八)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九)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一)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二)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三)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記錄不完善的,配合調查處理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記錄不完善的,不配合調查處理的,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3.無產品購銷臺賬記錄的,配合調查處理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無產品購銷臺賬記錄的,不配合調查處理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4.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六)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情節嚴重的
處罰依據: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并監督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生產企業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責令召回不召回的,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2.責令召回不召回的,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3.責令召回不召回的,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十七)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經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
處罰依據: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八)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九)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處罰依據: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初次違法,并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初次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不配合調查處理的,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2.造成質量安全事件或惡劣影響的,除按上述標準處以行政處罰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自行配制飼料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低于1公斤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低于1公斤以上不足3公斤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低于3公斤的以上不足5公斤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物質添加量5公斤的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使用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八)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
處罰依據:
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禁、有害物質添加量0.5公斤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違禁、有害物質添加量0.5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3.違禁、有害物質添加量1公斤以上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產生惡劣影響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
處罰依據:
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