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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第73號(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有關事項)

   2014-05-19 478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將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將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規定須辦理檢疫審批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詳見國家質檢總局公告),進口單位或代理單位均須在貿易合同簽訂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六個月。

    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發布有關禁止進境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報后,已簽發的有關《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自動廢止和失效。

    四、進口單位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應將檢疫許可證列明的檢驗檢疫要求載入合同中,并規定進口貨物須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規定。

    五、規定須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須憑《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正本接受報檢,進口轉基因產品還須查收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正本。

    六、申請進口大豆須在《進境動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中注明境外出口商及供貨商名稱。

    七、本公告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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