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口岸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及監管工作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海南各口岸進出境集裝箱衛生處理及其監管工作,確保衛生除害處理工作安全、有效,根據《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檢驗檢疫局2000年17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海南各口岸進出境集裝箱(含重箱和空箱,下同)的衛生除害處理及其監管工作。
3 工作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3.3《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檢驗檢疫局2000年17號令);
3.4《關于印發〈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工作程序(試行)〉等的通知》(國質檢檢〔2004〕497號);
3.5《進出境集裝箱場站登記細則》(國質檢〔2001〕60號);
3.6《集裝箱薰蒸規程》(SN/T1124-2002);
3.7《入出境集裝箱及貨物消毒規程》(SN/T1253-2003);
3.8《入出境集裝箱及貨物除蟲規程》(SN/T1281-2003)。
4 工作職責
4.1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鑒定管理處負責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宏觀管理,監督指導各有關分支機構完善集裝箱場站登記管理,安全、有效開展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工作。
4.2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檢疫處具體負責海南口岸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衛生除害處理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衛生除害處理安全規章制度。
4.3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有關分支機構、機關業務處室(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監督和指導衛生除害處理單位的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工作。
4.4具有衛生除害處理資質的單位在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監督和指導下,負責對進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實施衛生除害處理工作。
5 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范圍和方法
5.1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出境集裝箱應實施衛生除害處理:
5.1.1來自檢疫傳染病或監測傳染病疫區的;
5.1.2被傳染病污染的或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
5.1.3攜帶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病媒昆蟲或嚙齒動物的;
5.1. 4經檢疫發現帶有國家公布的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所列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和發現超過規定標準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害生物的;
5.1.5裝載廢舊物品或腐敗變質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
5.1 .6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5.1.7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規定必須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5.2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對象
5.2.1 病原微生物;
5.2.2 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木質包裝及其他植物性包裝物或鋪墊物。
5.3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方法
5.3.1熏蒸法
5.3.1.1實箱應采用熏蒸法
5.3.2噴灑法
5.3.2.1框架箱應采用噴灑法
5.3.2.2空箱或開頂箱可采用噴灑法或熏蒸法
5.3.3對集裝箱實施衛生除害處理應根據處理對象等情況,采用經國家質檢總局或海南檢驗檢疫局認可的處理方法和藥物進行處理,同時應避免對集裝箱及其裝載貨物造成損害。
6 衛生除害處理的地點和要求
6.1對進出境集裝箱實施衛生除害處理一般應在出入境口岸地進行。
6.2對出境集裝箱重箱的衛生除害處理,可在出境貨物的產地進行。
6.3對衛生除害處理的場地和集裝箱的要求
6.3.1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場地必須納入進出境集裝箱場站登記管理,經營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業務的場站,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后,方可開展衛生除害處理業務。
6.3.2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場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具有專用的相對封閉式場地,場地平整、可供對足夠數量的集裝箱實施查驗或衛生處理;
b)具有易清洗的硬化地面,大門、圍墻和下水道有防鼠設施,無病媒昆蟲和嚙齒動物孳生地,病媒生物監測密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c)具有完善的衛生除害場站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
d)具有專門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熏蒸場地,四周有防護欄,并有熏蒸專用場地警示標志、四周上風向50m,下風向100m無人作業和辦公;
e)具有專職或兼職衛生除害處理場地管理員,負責協助檢驗檢疫機構或有資質的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對場地進行管理,處理實施衛生除害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6.3.3對需進行衛生除害處理的進出境集裝箱的要求
集裝箱箱體要結實、箱壁不得有孔及開口,地板、頂蓬上下不能有裂縫,門關上時橡膠片必須緊密,貨物占箱體體積的60-80%,貨物距頂蓬0.6m以上,集裝箱單層平放地面,箱體與箱體間隔0.5m,衛生除害處理期間不得移動。
7 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從事進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衛生除害處理的單位及人員須經過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和工作指導。
7.1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機構及人員核準資格證書;
b)工商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中應有消毒、除蟲、除鼠衛生處理內容);
c)稅務登記證;
d)組織機構代碼證;
e)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品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
f)危險品運輸押運員、安全員證書(專用車輛必備);
g)職業衛生許可證書及從業人員培訓證;
h)熏蒸處理器材和檢測儀器設備,以及安全防護器具、急救藥品和設備;
i)熏蒸處理安全管理制度、處理方案、操作規程、殘渣處理方案;
j)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7.2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和指導下,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新時期的安全和衛生知識培訓。
8 衛生除害處理工作模式及流程
8.1對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采用逐箱衛生除害處理+監管模式。
8.2工作流程
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出具衛生除害處理通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下進行衛生除害處理—衛生除害處理散毒和效果檢查—出具衛生除害處理報告書—集裝箱承運人憑衛生除害處理報告書進行集裝箱吊裝作業等環節。
9 作業要求
9.1出具衛生除害處理通知書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具備本程序5.1情形的進出境集裝箱,應按簽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編號4-2)。
9.2 衛生除害處理的申請和受理
9.2.1 集裝箱承運人、代理人或貨主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向衛生除害處理單位申請實施衛生除害處理時,應填寫“衛生除害處理申請書”,同時遞交集裝箱及貨物相關信息(提單、裝箱單、進出口國家等)。
9.2.2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應認真審核申請材料,對具備衛生除害處理條件和能力的方可受理;不具備的不得受理。
9.3衛生除害處理方案及其核準
9.3.1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應根據處理對象、方法等情況,擬訂衛生除害處理實施方案,并報經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后實施。
9.3.2檢驗檢疫機構應認真審核實施方案,對其是否能達到處理要求進行評估。對達到的予以核準;對有缺陷的指導完善。
9.3.3衛生除害處理方案的內容應包括:組織實施的人員及工作職責、藥物及器械的選擇,藥物濃度及劑量、作業時間、操作方法及步驟、安全措施及質量控制等。
9.4實施衛生除害處理
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必須在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監督和指導下,依據《集裝箱熏蒸規程》(SN/T1124-2002)、《入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消毒規程》(SN/T1253-2003)、《入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除蟲規程》(SN/T1281-2003)等相關規程規定的方法、步驟和程序,對進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實施衛生除害處理。
9.5衛生除害處理的監督和指導
9.5.1監管機構應派員到衛生除害處理現場,對衛生除害處理的實施實行逐批逐箱的監督和指導。
9.5.2對衛生除害處理進行現場監管和指導的主要內容如下:
a)查看熏蒸處理的場所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要求;
b)確認被熏蒸的對象。核實被處理對象的數量、種類、品名、包裝、待處理集裝箱號等情況;
c)查看衛生除害處理過程中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d)監督衛生除害處理過程現場的安全警戒設置;
e)監督衛生除害處理過程操作人員是否按有關處理規程、方案進行操作處理(有無進行藥物濃度檢測、通風散毒時間是否符合要求)。重點監督藥物用量、作用時間、處理范圍以及程度是否符合要求;
f)監督衛生除害處理操作人員是否進行現場記錄。
9.6衛生除害處理的散毒和效果檢查
9.6.1對已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集裝箱,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散毒。未經散毒的集裝箱禁止移動。
9.6.2在集裝箱散毒后,衛生除害處理的監管人員應對處理效果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責成重新進行衛生除害處理。
9.7記錄與報告
9.7.1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對進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實施衛生除害處理工作時,應詳細做好現場工作記錄。
9.7.2衛生除害處理工作結束后,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應及時出具“衛生除害處理結果報告單”或《衛生除害處理單位集裝箱熏蒸告知單》,并經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人員簽字后送達衛生除害處理申請人。
9.7.3衛生除害處理申請人應及時將收到的“報告單”報送出具衛生除害處理通知書的檢驗檢疫機構。
9.8 核銷放行
9.8.1 檢驗檢疫機構對所轄業務范圍內經衛生除害處理的進出境集裝箱及其貨物進行審核,憑“衛生除害處理結果報告單”或《衛生除害處理單位集裝箱熏蒸告知單》予以放行。
9.8.2集裝箱承運人在收到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出具經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人員簽字的“衛生除害處理結果報告單”后方可進行集裝箱吊裝作業。
10 安全事項
10.1禁止在夜間或強風、暴雨等不適合熏蒸處理的氣候條件下進行熏蒸施毒或散毒作業。
10.2實施熏蒸/噴灑前,檢驗檢疫機構登記備案的集裝箱場站應清理熏蒸場地,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應勸告衛生除害處理場地內工作人員停止作業及無關人員離開現場,在監管部門現場簽名確認方可實施衛生除害處理。
10.3實施熏蒸處理期間,應在被實施熏蒸處理的集裝箱箱門張貼醒目的熏蒸警示標志,箱門由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加鎖或封條,并且派人加強巡回檢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危險區域,確保人身安全。
10.4熏蒸/噴灑工作中,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應對藥物殘渣、包裝物、盛放器皿、保護用品等已被污染或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問題產生的物品及時回收并妥善處理。
11 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程序或相關法規,導致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事故發生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1.1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經衛生除害處理的進出境集裝箱出具 “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未監督和指導衛生除害處理單位作好衛生除害處理工作,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的主要責任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11.2衛生除害處理單位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應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進出境集裝箱未進行衛生除害處理,或未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要求及相關規程對進出境集裝箱實施衛生除害處理,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衛生除害處理單位的的責任。
11.3 集裝箱承運人、集裝箱場站、代理人或貨主等相關部門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衛生除害處理單位相關規定,不協助、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衛生除害處理單位實施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導致事故發生,或逃避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集裝箱承運人、集裝箱場站、代理人或貨主等相關部門的責任。
12. 本程序由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鑒定管理處負責解釋。
13. 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程序相關內容如與國家質檢總局或海南局今后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有不一致處,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