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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二十一條

   2007-01-31 445
核心提示:  第二十一條 對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以及其他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應當按照對

  第二十一條 對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以及其他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應當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收貨人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

  【釋義】    本條是對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的檢驗規定。

  本條適用于兩類進口商品:一類是由于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或者其他重要因素,需要加強檢驗監管的進口商品。另一類是大型成套設備。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本條要求收貨人要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并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

  監造是對生產廠家從原料驗收、產品生產到出廠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和監督檢查。裝運前檢驗是在產品生產完成后、發運前,根據進口國或者進口商的要求,對產品品質、性能、規格等進行檢驗。監裝是對商品的包裝、運輸過程進行跟蹤和監督檢查。

  一般而言,收貨人是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的責任主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是根據收貨人的申請,派員參加收貨人實施的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或者組織收貨人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這種情況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主要是發揮檢驗技術、信息等方面優勢,協助收貨人及時發現、處理在制造、裝運過程中存在的安全、質量等方面的問題,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本條還強調了必須“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即明確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均不能代替按照規定對進口商品實施的到貨后最終檢驗,并應以到貨后最終檢驗結果作為驗收和索賠的依據。其原因是由于客觀條件限制,有的質量問題可能在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時難于發現,或者在運輸途中容易發生殘損,導致到貨后才發現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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