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務部《關于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號)和《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的要求,以及省商務廳(黑商運函[2010]351號)通知精神,為切實搞好全市畜禽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換證工作的依據
1、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
2、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
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的通知》(商秩序字[2010]263號);
4、《黑龍江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黑政發[2009]31號);
5、《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的要求;
6、《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
二、換證程序
由縣(區)商務部門組織屠宰企業向市商務局畜禽屠宰企業換證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業換發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的申請文件;
2、縣(市)、區政府批準定點屠宰的文件;
3、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標志牌副本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動物防疫合格證復印件;
6、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排污批準文件(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提供);
8、廠區平面圖、屠宰車間平面圖、屠宰加工工藝流程圖及主要設備明細;
9、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審核程序
市商務局畜禽屠宰企業換證工作領導小組對定點屠宰企業進行逐一審查驗收,達到規定定點屠宰條件的,給予換證;對邊緣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達到《黑龍江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規定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條件的,換發《生豬小型屠宰場點證書》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標志牌》。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責令180天內達到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達標的,取消定點屠宰資格。在換發新證的同時原證及副本收回并銷毀。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換發《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備案。
各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在本方案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換證,逾期未申請的,將視為無證照屠宰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四、組織領導及工作措施
一是加強領導,保證質量。為保障畜禽屠宰企業換證工作順利進行,市商務局成立畜禽屠宰企業換證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海波。成員:畢愛軍、楊立國、邱春波。領導小組制定審查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集體討論審查結論。經市政府批準后換發證書和標志牌。
二是堅持標準,嚴進寬出。這次換證工作中,堅持合格一個換發一個的原則,嚴格按標準進行檢查,我們將條例和設置規劃規定的條件、標準進行分解,逐項進行現場審查,缺項視為不合格,下達整改通知。不能整改或者經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點屠宰資格。通過換證工作,扶持一批規模大、工廠化、機械化水平高,管理規范的畜禽屠宰加工龍頭企業。對條件差、規模小、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定點屠宰廠(場),依法予以關停。使我市生豬屠宰行業整體水平有一個較大的提升。
在換證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證或延緩換證:
(1)申報材料不全或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原定點屠宰批準件和相關證、照不全的;
(3)選址不符合省《設置規劃》規定的;
(4)屠宰廠(場)硬件條件不符合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
(5)屠宰企業有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記錄的。
三是嚴格程序,規范審查。這次換證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報材料審查,不能提供本方案規定申報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2)選址審查,是否符合設置規劃;
(3)硬件條件審查,條例規定的定點屠宰廠(場)條件、設置規劃規定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條件。
市換證工作審查小組,將換證審查的項目、條件、標志制定統一的表格,現場填寫,審查工作結束后,研究下達審查結論。
五、工作要求
1、時間安排。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2、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專人對縣(區)進行檢查督導,對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單位或個人,堅決給予處理。
3、協調解決好審核換證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及時掌握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和溝通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確保審核換證工作有序進行。
4、各縣(區)商務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并定期上報審核換證工作進展情況。
聯系人:畢愛軍 電話:0459-6390866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