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和《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
(一)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市政府對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對區、市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各區、市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鎮(街道)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安排人員和工作經費,負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履行其主體責任。
(二)明確部門責任。市農業部門負責協調跨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等重大問題,指導各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檢查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措施的落實。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做好食用水產品從養殖、捕撈到流通、加工前的質量安全監管。林業部門負責做好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檢測及權限范圍內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糧食部門負責做好糧食收購、儲備的質量安全監管。公安機關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配合。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建立健全產地環境管理、生產過程管控、包裝標識、產地準出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把質量安全關口。
二、落實監管任務
(四)強化農業投入品監管。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的使用量。實行農藥、獸藥經營告知制度。對劇毒、高毒農藥實行限制區域銷售、使用,實名購買和集中用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開展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補貼,對高風險農藥、獸藥實行目錄管理。構建農業投入品監管信息平臺,將農業投入品納入可追溯的信息化監管范圍。指導農產品生產者依法、規范、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依法落實獸藥休藥期和農藥安全間隔期制度。
(五)加強產地環境治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環保、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加強農業生產用水和土壤環境治理,凈化農產品產地環境。圍繞“減量控害增效”,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整治,實現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技術全覆蓋。依法劃定和調整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和種類,及時治理、修復被污染的區域,保證農產品產地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六)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組織制定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地方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農藥、獸(漁)藥殘留標準,推行安全生產清潔技術。穩步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和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不斷擴大蔬菜水果茶葉標準園、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場建設規模。鼓勵農產品生產者創立農產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加快優質農產品品牌建設。
(七)開展專項整治。農業部門開展農藥及農藥使用專項整治,畜牧獸醫部門開展“瘦肉精”、生鮮乳違禁物質、獸用抗菌藥和畜禽屠宰專項整治,漁業部門開展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農業、漁業、畜牧獸醫、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以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機等產品為重點,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嚴厲打擊無證照生產經營、制假售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檢驗檢測作用,對抽檢結果依法實行曝光制度。對檢測或者執法中發現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依法進行處理。
(八)推行產地準出管理。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建立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出具產地證明和自檢證明。檢測不合格或者未依法進行包裝、標識的,不得上市銷售。加強對產地準出工作的指導服務和驗證抽檢,做好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
(九)完善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的全過程質量追溯平臺,充分運用二維碼等自動識別技術,使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逐步實現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全環節可追溯。
(十)加強畜禽屠宰環節監管。畜牧部門要認真落實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督促落實進廠(場)檢查登記、檢驗等制度,嚴格巡查抽檢,堅決杜絕屠宰病死動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行為。切實做好畜禽屠宰檢疫工作,加強對畜禽防疫條件的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長效機制。
三、強化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建立和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層層落實責任。
(十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檢驗檢測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配備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采集、檢測車輛、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保障能力。
(十三)完善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市、區(市)、鎮(街道)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落實鎮級監管機構專職人員配備。在農村設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協助做好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監管,并保障相應工作經費。提升市級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水平,升級改造各區、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站),保障鎮級檢測機構具備速測條件。進一步健全農業綜合執法體系,改善執法手段,統一執法車輛及標識。
(十四)強化部門協作。各級農業部門和公安、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聯合執法,依法做好農產品生產、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五)落實責任追究。始終保持高壓震懾態勢,強化大案要案查處,堅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管理對象重點監管,依法進行處罰。全面落實行業退出機制,對有關違法犯罪責任人依法通報,實行行業禁入。健全網格化監管體系,對網格內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而事先未排查到位且無正當理由的,追究網格責任人的直接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0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和《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
(一)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市政府對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對區、市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各區、市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鎮(街道)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安排人員和工作經費,負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履行其主體責任。
(二)明確部門責任。市農業部門負責協調跨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等重大問題,指導各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檢查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措施的落實。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做好食用水產品從養殖、捕撈到流通、加工前的質量安全監管。林業部門負責做好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檢測及權限范圍內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糧食部門負責做好糧食收購、儲備的質量安全監管。公安機關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配合。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建立健全產地環境管理、生產過程管控、包裝標識、產地準出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把質量安全關口。
二、落實監管任務
(四)強化農業投入品監管。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的使用量。實行農藥、獸藥經營告知制度。對劇毒、高毒農藥實行限制區域銷售、使用,實名購買和集中用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開展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補貼,對高風險農藥、獸藥實行目錄管理。構建農業投入品監管信息平臺,將農業投入品納入可追溯的信息化監管范圍。指導農產品生產者依法、規范、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依法落實獸藥休藥期和農藥安全間隔期制度。
(五)加強產地環境治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環保、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加強農業生產用水和土壤環境治理,凈化農產品產地環境。圍繞“減量控害增效”,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整治,實現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技術全覆蓋。依法劃定和調整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和種類,及時治理、修復被污染的區域,保證農產品產地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六)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組織制定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地方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農藥、獸(漁)藥殘留標準,推行安全生產清潔技術。穩步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和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不斷擴大蔬菜水果茶葉標準園、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場建設規模。鼓勵農產品生產者創立農產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加快優質農產品品牌建設。
(七)開展專項整治。農業部門開展農藥及農藥使用專項整治,畜牧獸醫部門開展“瘦肉精”、生鮮乳違禁物質、獸用抗菌藥和畜禽屠宰專項整治,漁業部門開展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農業、漁業、畜牧獸醫、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以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機等產品為重點,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嚴厲打擊無證照生產經營、制假售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檢驗檢測作用,對抽檢結果依法實行曝光制度。對檢測或者執法中發現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依法進行處理。
(八)推行產地準出管理。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建立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出具產地證明和自檢證明。檢測不合格或者未依法進行包裝、標識的,不得上市銷售。加強對產地準出工作的指導服務和驗證抽檢,做好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
(九)完善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的全過程質量追溯平臺,充分運用二維碼等自動識別技術,使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逐步實現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全環節可追溯。
(十)加強畜禽屠宰環節監管。畜牧部門要認真落實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督促落實進廠(場)檢查登記、檢驗等制度,嚴格巡查抽檢,堅決杜絕屠宰病死動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行為。切實做好畜禽屠宰檢疫工作,加強對畜禽防疫條件的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長效機制。
三、強化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建立和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層層落實責任。
(十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檢驗檢測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配備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采集、檢測車輛、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保障能力。
(十三)完善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市、區(市)、鎮(街道)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落實鎮級監管機構專職人員配備。在農村設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協助做好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監管,并保障相應工作經費。提升市級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水平,升級改造各區、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站),保障鎮級檢測機構具備速測條件。進一步健全農業綜合執法體系,改善執法手段,統一執法車輛及標識。
(十四)強化部門協作。各級農業部門和公安、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聯合執法,依法做好農產品生產、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五)落實責任追究。始終保持高壓震懾態勢,強化大案要案查處,堅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管理對象重點監管,依法進行處罰。全面落實行業退出機制,對有關違法犯罪責任人依法通報,實行行業禁入。健全網格化監管體系,對網格內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而事先未排查到位且無正當理由的,追究網格責任人的直接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