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相關處室:
為保障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規范本機關對監管信息的公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局監管實際,制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告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規范本機關對監管信息的公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對于在監管過程中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本機關認為應當主動讓社會知曉并以規范形式發布的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發布機制)
本機關公告實行市局、區縣分局兩級發布機制。
第二章 公告的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許可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向社會公告以下本機關審批的許可信息:取得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名錄、許可事項及變更、注銷許可的信息;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相關資質的產品名錄、許可事項及變更、注銷信息;通過質量管理規范考核的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名單;本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許可信息。
第五條(許可證信息公告內容)
生產、經營許可證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地址;生產或經營范圍;許可證號;其他有關內容。
第六條(質量管理規范信息公告內容)
質量管理規范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或方式;考核結論;證書編號或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編號;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產品資質信息公告內容)
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通用名、商品名)、規格和型號;生產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相關資質證書的文號;其他有關內容。
第八條(行政檢查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根據監管需要,向社會公告以下行政檢查信息:取得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結論信息;通過GMP、GSP質量管理規范考核、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考核企業的跟蹤檢查結論信息;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等級。
第九條(行政檢查信息公告內容)
行政檢查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檢查的時間;檢查的范圍或行業、類別;檢查后的總體評價;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質量抽驗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向社會公告以下質量抽驗信息: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滌消毒劑的抽驗情況;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質量抽驗結果。
第十一條(食品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內容)
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抽驗公告信息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包裝形式和規格;生產單位或進口代理商名稱;產品的采樣地點;產品的生產日期或者批號;產品不合格項目和判定依據;其他有關內容。
生產單位或者進口代理商對樣品提出異議并有充分證據材料證明不是本單位生產或進口的,應當改為公布樣品標示的生產單位名稱。
第十二條(藥品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內容)
藥品、藥品包裝材料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和規格;產品批號;標示生產單位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產品不合格項目、檢驗依據和檢驗單位;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質量抽驗信息公告)
醫療器械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標示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和型號;標示生產單位名稱;被抽查單位名稱;產品生產日期、批號或者出廠編號;綜合判定、主要不合格項;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違法廣告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向社會公告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違法廣告公告內容)
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廣告產品名稱;廣告中標示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廣告批準文號;刊播媒介名稱;刊播時間;違法原因、處理部門和處理結果;其他有關內容。
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廣告產品名稱;廣告中標示的廣告發布者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廣告批準文號;刊播媒介名稱;刊播時間和次數;違法原因、處理部門和處理結果;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信息公告、重點監控名單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根據需要逐步向社會公告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的部分信息和被本機關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單位或人員的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信息公告內容)
行政處罰案件公告包括以下內容:被處罰人姓名或名稱;案由;處罰種類。
第十八條(重點監控名單信息公告內容)
重點監控名單公告包括以下內容:被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單位或人員的姓名或名稱;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對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九條 (免予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公告:
?。ㄒ唬┕嫔婕皣颐孛?、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公開的除外;
(二)行政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糾正的;
(三)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或缺陷,實施主動召回,經評估達到預期效果的;
(四)質量抽驗不合格項目不涉及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五)違法廣告首次發布,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法廣告中宣稱的產品功效與廣告審批內容不符,但未超出批準的產品說明書范圍的;
(七)其他本機關認為不應當公告的。
第二十條 (暫緩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公告:
?。ㄒ唬┍怀闃訂挝粚z驗結果有異議,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驗(檢)申請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復驗(檢)結論的;
(二)違法責任主體暫不明確的;
?。ㄈM公告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提出復議、訴訟,且尚在復議、訴訟期間的。
第二十一條 (公告中不予公布的內容)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的產品采樣地點、被抽樣單位名稱、被抽查單位名稱,被抽樣單位或者被抽查單位未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不合格,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的生產單位名稱、標示生產單位名稱,生產單位未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產品不合格非生產廠家責任的,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第三章 公告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級別分工)
市局負責以下監管信息的公告發布工作:
?。ㄒ唬┯墒芯肿鞒鰶Q定的行政許可信息;
?。ǘ┵|量抽驗信息;
(三)違法廣告信息;
?。ㄋ模┍O督檢查情況;
?。ㄎ澹┯墒芯肿鞒鰶Q定的行政處罰情況;
(六)全市性專項整治活動情況;
?。ㄆ撸┩话l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ò耍┢渌卮笮畔ⅰ?br>
分局負責以下監管信息的公告發布工作:
?。ㄒ唬┯煞志肿鞒鰶Q定的行政許可信息;
(二)轄區內的監督檢查情況;
?。ㄈ┯煞志肿鞒鰶Q定的行政處罰情況;
(四)本轄區內的專項整治活動情況;
(五)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据爡^其他重大信息。
市局可以對分局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信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實施部門職責)
局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監管信息的整理、審查工作,對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可發布性負責。
形成于分局但應當由市局公告發布的監管信息,由分局負責整理、審查后,報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匯總。分局對上報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可發布性負責。
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條(公告發布時限)
應當公告的監管信息,自該信息經最終核定而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法律、法規對監管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告的形式)
本機關對監管信息公告的基本形式主要有:
網上發布。市局網站設置監管信息公告專欄,全部監管信息公告上傳到市局網站。
媒體發布。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時效性強的監管信息,可以通過市內報刊、電視廣播予以發布。
新聞發布會。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發布。
其他形式。市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社會需要,通過其他形式公告發布有關監管信息。
第二十六條(公告信息以外內容的查詢)
公眾要求查詢公告信息以外的相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到本局依法申請查詢。
第二十七條(公告的對象)
被公告人是指下列單位和個人:
行政許可信息的被公告人是指許可事項的申請人;
質量抽驗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被抽樣單位或者被抽查單位、產品的生產單位或者標示生產單位或者進口代理商;
違法廣告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廣告發布者和刊播媒介;
行政檢查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被檢查人;
行政處罰案件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案件的被處罰人。
重點監控名單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公告前的告知)
對擬公告的監管信息,在送達產品檢驗報告、違法廣告處理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公告人本機關擬公告此信息及具體的公告內容,并告知其在3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公告前的復核)
局各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充分聽取被公告人的意見,對被公告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當事人提出的免予公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應當給予當事人書面回復,并按程序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不當公告的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機關自確認公告不當后的7個工作日內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公告信息中涉及的行政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被公告人對公告不服,經核實,確屬公告不當的。
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
第三十一條 (監督部門)
局監察室負責對本機關各部門公告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對應當公告的監管信息沒有及時發布、更新或公告不應當公開的監管信息,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本機關公告行為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公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分局執行)
各區縣分局依照本辦法,制定分局監管信息公告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規范本機關對監管信息的公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局監管實際,制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告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規范本機關對監管信息的公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對于在監管過程中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本機關認為應當主動讓社會知曉并以規范形式發布的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發布機制)
本機關公告實行市局、區縣分局兩級發布機制。
第二章 公告的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許可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向社會公告以下本機關審批的許可信息:取得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名錄、許可事項及變更、注銷許可的信息;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相關資質的產品名錄、許可事項及變更、注銷信息;通過質量管理規范考核的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名單;本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許可信息。
第五條(許可證信息公告內容)
生產、經營許可證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地址;生產或經營范圍;許可證號;其他有關內容。
第六條(質量管理規范信息公告內容)
質量管理規范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或方式;考核結論;證書編號或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編號;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產品資質信息公告內容)
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通用名、商品名)、規格和型號;生產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相關資質證書的文號;其他有關內容。
第八條(行政檢查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根據監管需要,向社會公告以下行政檢查信息:取得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結論信息;通過GMP、GSP質量管理規范考核、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考核企業的跟蹤檢查結論信息;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等級。
第九條(行政檢查信息公告內容)
行政檢查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檢查的時間;檢查的范圍或行業、類別;檢查后的總體評價;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質量抽驗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向社會公告以下質量抽驗信息: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滌消毒劑的抽驗情況;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質量抽驗結果。
第十一條(食品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內容)
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抽驗公告信息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包裝形式和規格;生產單位或進口代理商名稱;產品的采樣地點;產品的生產日期或者批號;產品不合格項目和判定依據;其他有關內容。
生產單位或者進口代理商對樣品提出異議并有充分證據材料證明不是本單位生產或進口的,應當改為公布樣品標示的生產單位名稱。
第十二條(藥品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內容)
藥品、藥品包裝材料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和規格;產品批號;標示生產單位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產品不合格項目、檢驗依據和檢驗單位;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質量抽驗信息公告)
醫療器械質量抽驗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標示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和型號;標示生產單位名稱;被抽查單位名稱;產品生產日期、批號或者出廠編號;綜合判定、主要不合格項;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違法廣告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向社會公告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違法廣告公告內容)
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廣告產品名稱;廣告中標示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廣告批準文號;刊播媒介名稱;刊播時間;違法原因、處理部門和處理結果;其他有關內容。
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廣告產品名稱;廣告中標示的廣告發布者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廣告批準文號;刊播媒介名稱;刊播時間和次數;違法原因、處理部門和處理結果;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信息公告、重點監控名單信息公告范圍)
本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根據需要逐步向社會公告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的部分信息和被本機關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單位或人員的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信息公告內容)
行政處罰案件公告包括以下內容:被處罰人姓名或名稱;案由;處罰種類。
第十八條(重點監控名單信息公告內容)
重點監控名單公告包括以下內容:被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單位或人員的姓名或名稱;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對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九條 (免予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公告:
?。ㄒ唬┕嫔婕皣颐孛?、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公開的除外;
(二)行政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糾正的;
(三)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或缺陷,實施主動召回,經評估達到預期效果的;
(四)質量抽驗不合格項目不涉及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五)違法廣告首次發布,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法廣告中宣稱的產品功效與廣告審批內容不符,但未超出批準的產品說明書范圍的;
(七)其他本機關認為不應當公告的。
第二十條 (暫緩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公告:
?。ㄒ唬┍怀闃訂挝粚z驗結果有異議,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驗(檢)申請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復驗(檢)結論的;
(二)違法責任主體暫不明確的;
?。ㄈM公告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提出復議、訴訟,且尚在復議、訴訟期間的。
第二十一條 (公告中不予公布的內容)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的產品采樣地點、被抽樣單位名稱、被抽查單位名稱,被抽樣單位或者被抽查單位未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不合格,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的生產單位名稱、標示生產單位名稱,生產單位未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產品不合格非生產廠家責任的,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第三章 公告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級別分工)
市局負責以下監管信息的公告發布工作:
?。ㄒ唬┯墒芯肿鞒鰶Q定的行政許可信息;
?。ǘ┵|量抽驗信息;
(三)違法廣告信息;
?。ㄋ模┍O督檢查情況;
?。ㄎ澹┯墒芯肿鞒鰶Q定的行政處罰情況;
(六)全市性專項整治活動情況;
?。ㄆ撸┩话l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ò耍┢渌卮笮畔ⅰ?br>
分局負責以下監管信息的公告發布工作:
?。ㄒ唬┯煞志肿鞒鰶Q定的行政許可信息;
(二)轄區內的監督檢查情況;
?。ㄈ┯煞志肿鞒鰶Q定的行政處罰情況;
(四)本轄區內的專項整治活動情況;
(五)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据爡^其他重大信息。
市局可以對分局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信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實施部門職責)
局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監管信息的整理、審查工作,對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可發布性負責。
形成于分局但應當由市局公告發布的監管信息,由分局負責整理、審查后,報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匯總。分局對上報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可發布性負責。
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條(公告發布時限)
應當公告的監管信息,自該信息經最終核定而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法律、法規對監管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告的形式)
本機關對監管信息公告的基本形式主要有:
網上發布。市局網站設置監管信息公告專欄,全部監管信息公告上傳到市局網站。
媒體發布。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時效性強的監管信息,可以通過市內報刊、電視廣播予以發布。
新聞發布會。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發布。
其他形式。市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社會需要,通過其他形式公告發布有關監管信息。
第二十六條(公告信息以外內容的查詢)
公眾要求查詢公告信息以外的相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到本局依法申請查詢。
第二十七條(公告的對象)
被公告人是指下列單位和個人:
行政許可信息的被公告人是指許可事項的申請人;
質量抽驗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被抽樣單位或者被抽查單位、產品的生產單位或者標示生產單位或者進口代理商;
違法廣告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廣告發布者和刊播媒介;
行政檢查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被檢查人;
行政處罰案件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案件的被處罰人。
重點監控名單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公告前的告知)
對擬公告的監管信息,在送達產品檢驗報告、違法廣告處理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公告人本機關擬公告此信息及具體的公告內容,并告知其在3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公告前的復核)
局各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充分聽取被公告人的意見,對被公告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當事人提出的免予公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應當給予當事人書面回復,并按程序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不當公告的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機關自確認公告不當后的7個工作日內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公告信息中涉及的行政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被公告人對公告不服,經核實,確屬公告不當的。
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
第三十一條 (監督部門)
局監察室負責對本機關各部門公告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對應當公告的監管信息沒有及時發布、更新或公告不應當公開的監管信息,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本機關公告行為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公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分局執行)
各區縣分局依照本辦法,制定分局監管信息公告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