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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鄭質監食發〔2014〕38號)

   2014-08-26 477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段時間以來,市局在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申訴、監督抽查中發現部分獲證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超

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段時間以來,市局在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申訴、監督抽查中發現部分獲證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許可范圍生產,獲證后不能持續保持生產條件,擅自變更生產條件不及時申請變更,許可證超期后無證繼續生產,企業搬離鄭州后仍使用原有許可信息生產等問題。鑒于以上情況,市局決定進一步加強對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及時提醒企業提出換證申請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9號)的規定:“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的要求。各單位要準確掌握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信息,對食品生產許可證6個月后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要采取電話或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醒企業及時提出換證申請。

  二、生產條件及產品品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申請變更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企業出現“生產場所遷址,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等有關規定 (2012年以來,市局對所有獲證企業都及時發放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 。各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巡查企業前要做好準備工作,在動態監管系統中查詢、打印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獲證產品明細等內容,在巡查工作中,對相關內容進行對照,發現企業存在以上情況的,要及時通知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未重新獲得行政審批前不得違法生產;特別是要對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認真核對企業在產食品品種,凡是副頁中沒有載明的具體產品品種,一律不得生產。企業擬在同一單元產品中增加新品種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未經重新獲得審批前不得生產該產品品種。

  三、縣(市)區局食品科要加強對網格監管工作的指導

  由于食品生產企業在全市范圍內分布不均,各縣(市)區局對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模式有所區別,在目前機構改革期間,不對監管模式進行統一要求,但是,各縣(市)區局食品科要加強對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監管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做好上級部門各種文件精神的傳達指導工作,確保每一名食品生產監管人員能監管、監管到位。在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及時與市局食品處溝通。

  四、加強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獲證企業存在食品生產許可超過有效期繼續生產的; 生產場所遷址為重新獲得生產許可的;企業增加生產線未經重新獲得生產許可審批,新增加生產線生產的;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所列產品以外食品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

  對企業存在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未經審查重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處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獲得食品生產許可企業,生產條件達不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的;不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處理。

  五、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一是對轄區內企業獲證、超期、注銷情況及時向同級工商、食安部門通報;二是向三級網管理人員及時通報其管理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獲得行政許可的詳細情況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登記備案情況;三是督促企業落實“四牌公示”制度,向社會公布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及具體產品詳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7月15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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