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國行政執法體系邁向新高度的一年。從年初到年末,市場監管總局相繼發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規文件,不僅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也標志著我國行政執法模式正在逐步向更加規范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方向邁進。以下食品伙伴網結合《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帶大家一起回顧2024年行政執法的新模式、新趨勢,感受行政執法的力度和溫度。
一、柔性執法:首違不罰與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執法方式,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于2024年2月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國在國家監管層面首次發布清單,既是對《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情形的具體落實,也彰顯了在食品安全領域對違法者的人文關懷和對小微主體的包容與扶持。
《意見稿》主要涉及的違法行為類型包括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或)食品添加劑、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規定的預包裝食品、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等。對于上述違法行為,若市場主體為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并能夠及時糾正的,將依據《意見稿》的規定,給予不予處罰或首違不罰的處理。
二、科技賦能:電子數據取證規范化
2024年4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行政執法在科技應用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該規定詳細規定了電子數據取證的一般要求、具體方法和步驟,包括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檢查分析、證據存儲等環節。例如,現場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輔助。這一規定不僅確保了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提高了取證效率和準確性。
同時,規定還強調了技術保障的重要性。要求執法人員在利用互聯網信息系統或設備收集、固定電子數據時,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記錄使用的系統、設備、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這一舉措不僅提升了取證工作的技術含量,還為后續的法律訴訟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確保電子數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三、統一裁量基準:推動執法尺度統一
2024年,為統一裁量基準,切實提升執法效能,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健全案例指導制度,分領域制定執法指南或指引,為基層執法提供參考依據。
2024年4月、8月,市場監管總局先后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專家組管理辦法(試行)》,這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出臺,規范了備選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的程序。
為切實有效提升基層執法效能,市場監管總局啟動“1+N”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指南體系建設(即1個案件查辦通用指南+N個辦案指南),并于2024年12月首批制定發布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執法辦案指南(一)》。《通用指南》對食品安全案件辦理程序、規范和技巧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辦案指南(一)》對“標簽、說明書瑕疵”等6種基層常見輕微違法行為的特點、調查內容及技巧、案件定性及處罰等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市場監管總局將以發布兩個《指南》為契機,“手把手”為基層提供執法指導,推動實現全國市場監管食品安全領域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執法尺度“三個統一”,為構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貢獻力量。
四、服務性執法: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
2024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的發布,標志著我國行政執法正在向服務型執法轉變。
服務型執法強調以人民為中心,將執法工作與服務群眾相結合。例如,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執法人員不僅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還要積極幫助企業整改問題、提升管理水平。通過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指導等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
服務型執法還注重優化營商環境,減少對企業的干擾和負擔。例如,通過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查處結果,實現了對企業的精準監管和高效服務。同時,通過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體系,對守信企業給予更多支持和便利,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和失信聯合懲戒,從而營造了公平競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五、智能化監管:科技手段助力執法創新
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了與智能化監管相關的法規文件,如《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等,這些文件為智能化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進一步推動了執法創新和市場環境的優化。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細化了標注“廣告”的義務主體、具體方式,有效解決了“誰來標注、怎么標注”的問題,明確了相關廣告活動主體在提升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方面的責任義務,讓監管規則更加清晰透明、可預期;列舉了互聯網信息商業屬性特別顯著、消費者不易產生廣告與其他信息相混淆的具體情形,并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直接認定此類廣告具有可識別性,以避免機械執法給廣告經營主體造成困擾;強調了在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中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有助于切實規范處罰裁量。
《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則規定了網絡交易執法協查的具體流程和要求。例如,對于跨地區、跨部門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協查機制進行信息共享和聯合查處。這一舉措不僅打破了地域和部門壁壘,也實現了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和有效遏制。
總結
執法從來都是手段而非目的,執法的目的在于促進經營主體規范健康發展,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期待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行服務型執法,通過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執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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