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二十五條。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四十九條。
三、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五條。
四、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四十一條。
五、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五條。
六、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八十一條。
七、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四條。
八、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二條。
九、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四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