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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2024-11-14 1199
核心提示:海關總署于2024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海關總署于2024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以下簡稱《征管辦法》)作為規范海關稅收征管執法行為的重要規章,自2005年發布以來,在保障海關依法科學征管、確保稅收應收盡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以來,現行《征管辦法》中部分條款已與當前稅收征管工作實際不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以下簡稱《關稅法》)出臺后,現行《征管辦法》中的相關概念和制度安排與《關稅法》規定不一致問題突顯,部分規定執行難度大、標準有待細化,需要根據《關稅法》進一步修改完善,于12月1日配套《關稅法》實施。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全面固化改革成果。

海關全面實施全國通關一體化后,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自主申報、自行繳納稅款,《關稅法》將這一改革成果通過法律予以固化,因此,《辦法》明確了以納稅人為主體的相關申報納稅要求(第七條、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如實、規范申報涉稅要素的同時,應當自行計算并申報應納稅額(第八條)。《關稅法》將匯總征稅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相應增加了關于匯總征稅繳款期限等細化規定(第二十條)。

(二)增加海關稅額確認有關規定。

落實《關稅法》第四十五條關于“稅額確認”的規定,明確稅額確認流程及相關要求(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三)實施稅收風險分類處置。

明確海關開展稅收風險防控的基本原則,對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等稅收征管要素實施抽查審核,開展分類處置(第五十三條)。同時,增加屬地納稅人管理有關條款,進一步體現了海關稅收征管與納稅服務并舉,著力構建和諧共治的關企征納關系(第八十條)。

(四)增加稅收強制有關規定。

根據《關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相關要求,設置專章明確稅收強制相關規定(第七章)。考慮到強制措施等具體流程《行政強制法》已有詳細規定,明確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執行(第七十六條),不再作重復規定,并同步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4號)。

(五)調整稅率、計征匯率適用日期。

《關稅法》將稅率、計征匯率的適用日期從“接受申報之日”修改為“完成申報之日”,《辦法》中有關稅率、計征匯率適用日期的相關規定按照《關稅法》進行修改,并對先行申報、“兩步申報”情況下稅率、計征匯率適用日期予以明確(第十四條)。同時,調整了匯率適用原則,不再區分基準匯率幣種和基準匯率以外幣種的匯率折算方式,統一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第十三條)。

(六)刪除進出口貨物減免稅有關規定。

現行《征管辦法》第五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減征與免征”相關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吸收,《辦法》刪除了上述內容,僅保留了減免稅貨物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原則性表述以及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時適用稅率條款(第十五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做好制度銜接(第七十八條)。

(供稿單位:法規司、關稅司)




 
標簽: 規章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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